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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时间:2024-06-05

夏子钧

摘 要: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单位进行内部管理的最高“宪法”,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管理员工进行奖惩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并且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及审判的依据。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并经过公示告知程序。

关键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劳动者切身利益;公示告知

那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究竟要如何制订才能最大化的保护单位的合法利益和职工的合法利益呢?笔者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按是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分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管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规定及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定两种。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定,可由单位权力机关如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章程确定的机关表决通过。笔者主要从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告知三个方面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下简称规章制度)进行分析:

一、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

(一)规章制度内容的范围

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可以涉及单位各种员工管理制度规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管理方面等等方面的内容,可以包含在员工手册中,也可以单独印制成册。

(二)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的含义

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要获得法律上的效力,最根本要求是内容合法,即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强制性规定是指必须违反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及法规。

劳动人事类法律法规中比较常见的有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交纳社会保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等等的相关规定。

(三)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内容违法的后果

(1)规章制度无效。笔者认为,按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原意,应当是违反法律、法规对劳动法效力性方面的强制规定,如果规章制度个别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影响整体效力则只有违法条款无效。

(2)如果损害劳动者利益,单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规章制度单位在考虑合法性的前提之下,同时也应当考虑其合理性。合理性原则较多的运用在行政法方面,但单位内部规章也必须考虑其合理性。比如房产中介机构和爆竹生产厂家,两个公司都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在公司厂区内吸烟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甲公司这样的规明显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不相当,不具有合理性。

二、规章制度建立程序的民主性

(一)规章制度的制订流程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其制订流程主要为:

(1)制订的流程单位内部规章经表决起草形成草案,召开预备会议确定大会议程,由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集体讨论;

(2)由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提出意见;

(3)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是否通过该规章制度及确定规章制度的最终内容;

(4)以各种方式将通过的规章制度公示告知。

(二)工会及单位职代会的形成

1.工会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工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2.职工代表大会

(1)设立。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2)职工代表。①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30名;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40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7名;③人数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25名;④人数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200名。

(3)规章制度通过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进行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的最后一个生效要件是公示,许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然内容合法、程序民主,但依然无法作为内部管理、劳动仲裁及审判的依据,其主要原因就是未经公示,或者是虽经公示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其实规章的合法公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比如:

(1)单位可将内部规章制度在公告栏内张贴,并拍照存证;

(2)单位可将规章制度印制成手册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在签收记录上签名;

(3)单位可设立规章培训班,形成会议记录或学习记录并由到会劳动者签名确认;

(4)定期举行开卷或闭卷的内部规章考试,然后保留试卷;

(5)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先告知劳动者单位内部规章的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记载单位内部规章已告知,劳动者同意遵照执行;

(6)征询员工对内部规章制度的意见,形成书面意见由劳动者签名并保留。

四、对于已经生效的规章制度的补救措施

(1)对于已经生效的规章在内容方面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有争议的内容进行修改,协商确定后,重新公示告知劳动者内部规章的修订内容。

(2)如程序及公示告知方面有瑕疵,可以补上,也可以按本文所述流程重新制订。

五、结束语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规定,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既是单位的权利也是单位的义务,可以更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笔者希望有越来越多的单位重视其劳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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