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关于基层检察机关推进检察智能化建设发展的思考

时间:2024-06-05

麻玉然

一、前言

人工智能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从一个纯学术的特殊领域研究扩散到社会实践和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近几年,由于深度学习算法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革新发展,如自动驾驶、机器翻译、人脸识别等应用已屡见不鲜。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和应用普及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机遇是检察机关办案与办公可以借助人工智能提质增效;挑战是能否有效办理利用人工智能犯罪和涉及人工智能案件,能否适应人工智能发展趋势进而有效提供与之对应的检察产品。对基层检察机关而言,如何按照上级检察机关部署要求,顺应时代发展需求,走出一条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智能化之路是个重大课题。

二、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智能化发展环境及现状

(一)人工智能政策现状

为深入贯彻中央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明确提出智慧检务建设重大战略,正式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勾勒了未来智慧检务建设的宏伟蓝图。到2020年底,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检察工作由信息化向智能化跃升,研发智慧检务的重点应用;到2025年底,全面实现智慧检务的发展目标,以机器换人力,以智能增效能,打造新型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①。最高检对于智能化的重视为基层院的智能化发展立了主心骨,使得基层检察机关更有信心和底气推进智能化发展。

(二)检察信息化发展现状

过去三十年间,检察信息化经历了1.0版本的“数字检务”、2.0版本的“网络检务”、3.0版本的“应用检务”三个阶段,如今正式迈入了检察信息化4.0版本的“智慧检务”新篇章[1]。经过从“数字检务”、“网络检务”、“应用检务”的发展,已经为智能化发展打下了硬件基础和数据积累。

(三)人工智能犯罪现状

我国首例人工智能犯罪案件是绍兴警方办理的网络黑客案。该案犯罪嫌疑人通话深度学习技术,自动识别验证码,用机器打码替代人工打码,从而迅速批量匹配账号密码,来盗取大量用户的账号密码信息。网络犯罪正在往智能化发展,随着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应用,其他类型的犯罪也有可能利用人工智能来实施,包括传统犯罪:如利用自动驾驶、智能无人机实施故意伤害。这样的案件中,要弄清人工智能案件中的算法黑箱中到底承载了犯罪嫌疑人多大的主观恶意,恶意算法与危害结果是什么程度的因果联系,这些工作都有不小的难度。因此犯罪的智能化和智能化犯罪从虚拟化倾向物理化,这样的趋势愈发需要检察机关能提供与之适应的检察产品。

三、基层检察机关推进检察智能化需要处理好的三个关系

(一)处理好上级要求的“规定动作”和个性需求的“自选动作”之间的关系

(1)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规定动作。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和《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行动指南(2018-2020年)》的相关要求,打好“数据层”、“网络层”基础,有效对接上级院人工智能、云技术、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资源,深度融合检察业务工作,提升检察官办案质量效率能力。

(2)切合基层实际,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指引,加大投入建设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检察智能化系统应用。如智能多媒体会议室、人脸识别的智能考勤系统、公益诉讼智能无人机系统等。

(二)处理好检察信息化和检察智能化之间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信息化只是餐前点心,智能化才是主菜。当前检察智能化与之前已网络为主的检察信息化是有区别的。信息化注重网络基础,及时准确地反馈问题。智能化是在信息化的基础上对设备进行控制,来实現达到目的。要实现智能化必须要部署信息化系统,但是信息化远远不是智能化的目标[2]。弄清之前以网络为主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区别和联系,认清并把握住基层检察信息化和检察职能化的相关规律,切实处理好检察普通信息化和智慧检务的关系,做好信息化与智能化对接工作,实现并利用好现代科技促使检察事业发展转型升级,确保换挡不失速,让人工智能等新兴现代科技为检察事业发展添薪续力。

(三)处理好办案智能化和办公智能化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不同于一般的机关单位,除了办公以外还有办案。办案智能化和办公智能化从价值倾向和发展要求都大不相同。办案智能化主要以涉及人工智能犯罪办理能力和办案流程智能化为主,如涉及人工智能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智能阅卷、智能生成起诉书等。办公智能化更加倾向于后勤保障,如智能会议室,智能绩效管理系统等。清晰的区分办案办公智能化的区分发展,有助于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属性,做到有的放矢的需求分析和功能开发,更加切合检察工作的发展实际。

注释:

①《最高检:到2025年底全面实现智慧检务发展目标》https://www.baidu.com/link?url=U83I2qbbN8QsIGqhjIj7Moh1TiCF2rGhAegERU9SNgi0BzLanzHYR16cdFywvA4DUJ6amIhCpaAGMnNJv9LG36nW39cDniGefebxWjpGy_C&wd=&eqid=f8188afa00001cb8000000065bf6174d.

参考文献:

[1]赵志刚.检察智能化的三个关键[J].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

[2]《信息化不等于智能化信息化仅是智能化的一道门槛》.http://finance.jrj.com.cn/tech/2017/03/24231822228171.shtml.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