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曾晓茜
摘 要:民商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而现代民商法文化也是對现代一个时期内社会的反映,所以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局限性。其中先进性表现在现代民商法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体现出进步性和技术性,包括诚信、权利以及平等方面的意识。而局限性则是由于时代发展的条件限制导致在实施的过程中难以控制由于逐利方式也带来的不良影响。本文主要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
民商法主要是针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市场经济制度下,民商法文化能够体现出一定的先进性,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民商法文化具有经济的促进作用。但是从和谐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民商法的个人保护主义色彩明显。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对民商法的研究也越来越透彻,从法律中体现的文化现象不仅是对社会环境的反映,同时也可以根据法律文化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在模拟法庭中对民商法文化的了解,本文主要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局限性进行分析。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发展更符合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具有社会进步性和技术性,有利于民商法的实施和落实,促进民商法的发展。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社会进步性
现代民商法是针对市场经济发展特点,而制定的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市场主体的自我实现,并保障法律主体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合法的民事权利。由此可见,民商法文化本身具有和平、守信以及自由、平等的性质,体现出现代法律文明的进步性和文化素质,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1]。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民商法文化从诞生就开始接受社会变革以及时代变迁的洗礼和挑战,并完成了从近代民商法文化到现代民商法文化的蜕变,消除了近代民商法中绝对性条约的弊端,使得在民商法的落实中不仅能注重财产的权利同时更注重人格权。通过以人为本理念的实施,为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开创了新的局面,并在民商法文化中形成了平等、诚信、权利、合作法律文化意识,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文明进步的重要文化标志。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技术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技术性也是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民商法文化建设中,技术手段的应用具有独特的作用。随着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其必须要符合时代的发展需求,注重对技术手段的革新和改善,如果在民商法文化中缺乏适用技术性,那么它的社会进步性也难以体现出来。现代民商法在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分析中存在一个特殊的定义,被称为一般理性人,而现代民商法在对一般理性人的判断中,主要需要依赖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技术支持[2]。比如在现代民商法关于货物销售合同法的应用中,其中对船舶的适航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这条法规的落实中就必须要应用到适用技术手段。现代民商法文化还可以为民商法的分支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这是因为现代民商法对社会的生活以及经济等具有基本的调节作用。通过对现代民商法的属性要求可见,民商法必须要根据社会生活以及经济等领域通过私法确认权利对权利的价值评估、权利的行使规范等做出合理的回应。但是这种回应必须要在统一的制度和规范内执行,这也是现代民商法实用技术性有效应用的重要条件。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产生的影响因素
现代民商法是保证私权的重要法律法规,主要表现的形式为通过对合理法律手段的应用有效的保障法律主体的私权,通过私法自治以及国家干预的方式对法律主体的权益给予有效的保护。现代民商法是通过近代民商法逐渐演变而来的,在演变的过程中没有对其存在的弊病进行有效的规避,因此为了保证经济以及社会竞争的公平性。现代民商法中传承了近代民商法捍卫自身权利理性人。但是在民商法文化的实际落实中,主要是根据诉求的能力执行,包括生理条件、判断能力以及教育背景等,导致诉求的结果收到严重的影响。虽然其中存在代理制度,但是在制度的执行中也会受到代理人诉求能力的限制。从这个方面来说,私法自治的执行中不利于弱势群体的自我权益保护,这也导致现代民商法在应用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局限性。
(二)改善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对策
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注重市场经济的进步同时也需要兼顾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注重对民商法先进性的发挥,并消除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从现代民商法在竞争自由以及个人利益的保护情况来看,具有明显的先进性,但是从社会弱势群体的牺牲以及忽视来看,在对公共利益维护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弊端,导致社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所以,在当前社会的新发展时期中,必须要加强对现代民商法进行完善,并保证立法的社会化,在立法中需要以公众的利益为核心,完善社会管理形式,兼顾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此外,现代民商法的制定中必须要注重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从社会实际出发,注重对私法局限性的突破,使现代民商法更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并保证现代民商法的公平、公正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来看,不仅要注重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还需要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相应的经济和物质保障,此外还需要兼顾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因此,在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内,必须要明确现代民商法文化建设的先进性和局限性,不能盲目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要充分发挥民商法的先进性,并对民商法的局限性进行积极的改善,促进现代民商法的完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黄清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5-54.
[2]张志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6(1):27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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