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王赓
摘 要:传统的能源因为其难以再生以及能源存量急剧紧缺的问题下,已经不能够完全配合上社会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能源再生和探索新能源如今的发展和现状包括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都逐渐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体现出来。完善新能源和再生能源的研发以及立法工作,保障这样的能源能够合理合法被利用,就对我国现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关键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立法
现今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类对于社会所能提供的继续发展的需求逐渐加大。能源也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能源的问题已经在我国整体发展中,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而为了能让我国的经济和社会能够持续有力的发展,探索新能量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已经被我国所重视。而我国在传统的能源上,也是非常鼓励新能源和再生能源的发展,对于能够促进这方面的发展上,也是相应的发布了许多法律文件和规章。但是现行的立法对于这方面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上,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新能源与和可再生能源的定义
根据我国在《可再生能源法》上的相关规定,像海洋类,太阳能等这部分非化石能源的,都可以把他称之为可再生能源,而水电能可不可以算作可再生资源,就要根据当地的一些相关部分的规定进行判别,并且还是要通过国务院批准的才可以。而那些对秸秆等进行焚烧这一类的方法,却是不能使用《可再生能源法》的。对此,我们就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上来看,包含在可再生能源的延伸中,也已经清晰的将非化石能源所涵盖的内容指明。就从水力发电上来说,我国并没有把这种能源排除,只是对他能不能适应相关的法律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焚烧秸秆这样的能源形式是有非常明确的否认的。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文件里的规定,新能源主要是包括风能,地热能这些可以反复再生的能源,通过转变加工,来获得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电力或者是其他燃料。虽然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定义上,是有一些相似之处的,但是也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新能源所涵盖的范围更加广泛,只是在正常情况下,特别是在传统化石能源的角度上来看,他是有比较大的区别的。我们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定义放在一起讲,主要是为了取他们相同之处。所以除开那些特殊的规定以外,我们针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来说,正常就是指: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这其中是不包括核能。因为我国目前都没有把核能當成是一种新能源来定义和使用。
二、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现状和问题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立法上的调整,大部分都是从《可再生能源法》上进行的。不管是相关的立法形式,还是这些立法内容还有立法实施的效果上来讲,都可以说是存在了不少欠缺的地方,立法不够完善理想。在立法形式上,也只有一部《可再生能源法》可以依据,但是这部法律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上,就显得十分抽象了。很多相关的规定都是从一些制度框架上进行规定。这就需要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上进行一些具体化,详细化的规定。不然这个法律上框架上的规定也就不能够准确实施,甚至最后被悬置无效。而在这样抽象的法律之下,我们在地方法律规章上,也没有可以相互配套的,可以说在地方上的立法上就是完全空白的。从这些方面就可以看出,我国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上的法律就立法形式上,就有很大的纰漏[1]。
(一)《可再生能源法》相关的配套政策有待提高
我国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对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和实施细则是不全面的。而关于法律实施中的一些问题也没有在相关的实施细则里提出来。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我国在这方面的推广使用,主要是从价格机制、设立专项资金、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等方面来实施。这都是法律对于能源的价格费用上管理,只有这些规定是比较清楚的,可是这些规定正常都是在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上有体现,而在供热燃料上,也是没有什么具体效用的。
(二)立法对新能源的定义及种类规定不明确
从《可再生能源法》的内容上看,我国对于新能源中包含的种类也是不够明确的。就像现在新生的核能、氢能等,这些新能源的相关法律体系还是没有纳入进去。如果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内容进行融合,核能氢能的能源种类以及如何进行管理和合理利用也就需要进行详细的立法确定了。
(三)立法零散化缺乏体系性
《可再生能源法》是从新能源还有可再生能源的共性上进行立法概括的。很显然,这个法律就是着重在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共性,忽视了不同的能源种类和技术。单单是从可再生能源上来说,我国在对可再生能源上的立法十分的零散,在国务院和相关的部门发布的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制度中,都是非常缺乏统一性和体系性的。这就使得我国在相关的法律上,无法做到对这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合理规范的管理和利用,法律在这方面也是不能很好的发挥他该有的效力和价值。
三、完善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立法
(一)提供优惠融资政策
因为在开发和利用新能源还有可再生能源的时候,都会花费很多的资金,对此我们要对银行在这方面的投入和研究,适当的拓宽信贷的规模,让相关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可以从中得到资金上的支持。就目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形势来看,市场的主体对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发没有一个比较强的认知,市场中在这方面的利益风险也是比较大的。因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通常的研发时间和前期投资都会需要巨大的人力和资金成本。而且这不是一个短期内能够回笼资金的项目,这就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和别的投资项目上一个非常大的区别。对此我们可以在这方面的投资项目上,适当的放宽这样的贷款项目的还款时间,降低换款利息,从而让这些项目能够得到充足的时间和资金进行研发。
(二)加强政府主体采购行为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上,应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绿色采购机制,但是这种项目的采购制度却主要是依赖政府或者是相关企业,由他们的采购清单来决定开发什么样的新市场,从而促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在现今这样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稳定发展。相关企业在使用新能源的产品过程中,很容易导致成本的增加,而且在监管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也会导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市场的竞争力下降。对此我们必须要倚靠政府来加大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采购力度,让相关的企业能够为自己企业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得到一定的保障,降低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难度。这样的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举措,对此,我们也应该在《政府采购法》里,进行一个强制性的规定[2]。
(三)落实强制配额制度
我国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发展正处在一个上升期,和某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立法保障上,我们也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对我国的电网绿色电力配额要有一定的要求,促进相关的企业要积极地响应制度,而我们也可以把这样的制度称呼为“绿电配额”制度。在法律上,我们可以对这些相关的企业进行规定,要求他们在每一年度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制定一个合理的比例进行规定。借由这种强制的配额制度,可以使能源结构得到一定的优化,给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创造一个更好的市场环境,也给他们带来了更好的研发条件。
(四)完善相关的价格立法
目前在我国,资源产权和价格的定制还不够科学,我们需要对资源进行一个比较完善合理的定价,当然,对于研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我们也要付出一定的资金来进行鼓励和支持。在资源价格体系还没有得到完善时,节能型经济就会在推动上存在比较大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把环境成本内在化,而且还要把环境的外部成本渗透到价格体系中去。如果化石资源正处在一个比较低的价格的阶段时,势必会对新能源造成一定的市场影响,那么这时,我们就需要对新能源给予一个必要的经济上的支持以缓解新能源受到的影响。目前,化石资源的价格不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不包含资源在实际开发时环境污染的情况,还有一个就是生态因此遭到破坏所产生的成本。比如西电东送的工程在进行施工的时候,无论是对于西南的确还是对西北地区,煤炭中含有大量的硫,这是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而硫对于这周围的环境影响是非常大的。但是从目前的电价体制来看,我国还没有把脱硫的成本融入进去,尤其是对于那些老电厂来说。这对于环境的污染带来影响,也会给能源市场的公平竞争带来影响。所以吧环境外部的成本划归到资源价格之中,是必须要施行的政策[3]。
(五)优化税收优惠政策
正常情况下,财政税收通常是起到优化结构、提高新资源使用比例、补偿外部经济和增强研发能力这样几个方面的作用。强制性的手段和经济上的鼓励政策相结合,才能够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发起到显著的作用。因为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让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技术逐步地向产业化发展,而这样的政策如果能够有效的实施到,那么就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減少企业的负担,同时也能让企业的综合能力得到很好的提高,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发。《企业所得税法》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资源上的综合利用,节能节水上给出一定合理的税收优惠,当企业能够研发出这样节约成本保护环节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上的优惠也能够促进这样的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六)强化监督加强管理
成立一个专业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管理部门,对于能源结构进行一个科学合理的分布,这也能从最大的程度上减少能源企业因为各自利益而产生的一种恶性竞争。而这个管理部门主要是对政府出台的政策进行宣传实施,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消费进行监管,适时的加大这方面的研发力度。也因为新能源的研发直接对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带来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要建立起一个可以科学管理这方面的能源管理部门,才能促进社会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让国家经济能够积极健康的发展。
四、结语
能源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能够继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但许多的能源都是不可再生的,人类生存活动势必会对能源形成一个较大的消耗,为了能够持续发展,我们只有不断研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而这样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也只有依靠立法的不断完善,才能更加合理合法,科学地为社会为国家进行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婉琳.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研究[J].环境经济,2014(03):50-57.
[2]杨解君,谭宗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需求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9(03):106-112.
[3]杨解君.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之新思维[J].法商研究,2008(01):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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