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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现状及保护对策

时间:2024-06-05

李佳玥

摘 要:我们处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伴随着网络异化带来的冲击与挑战,“互联网+知识产权”已然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课题。

本文举出几种常见的网络互联网侵害形式,并指出了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存面临着网络保护体系不健全,立法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落后,补充保护机制运用不充分等诸多现实问题,并针对相应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知识产权一般是用来指人们在工业、科技、文字和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所产生成果权利的总称。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是:专有性、时间性、无形性和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资源的高效传播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但同时也容易造成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问题的不断恶化。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成为当前我国需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侵害形式

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极大方便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但还有较多上网的公民并未脱离“互联网=免费”的思维定式,在使用网络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致使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形式有以下几点:

(一)网站著作权侵权

现下,一些网站为了获得更多的点击量,不惜违反法律,擅自上载、下载、网络间转载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分享著作权版权行为,产生较多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结合《著作权法》,网站著作权侵权一般分为3类:一是未经授权自行复制文章、摄影照片、视频资源,侵害他人著作权;二是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擅自将其他网站的内容通过超级链接紧密地链接在侵权网页上,引发了著作权人与提供链接的网站之间的冲突,侵害他人著作权;三是通过技术手段抄袭并使用他人网站(网页)的行为。

(二)域名侵权

域名本是计算机登录网络单位的地址,具有专用性、唯一性、可识别性和互通性的技术特征[1]。目前域名领域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是将知名企业名称、知名商标、知名商品名称注册为.com的顶级域名,导致用户识别时的混淆。甚至有一些投资者兴起网址与域名注册潮流,大批量抢注与知名字号和商标类似的域名和网址,造成网络知识产权秩序的混乱。

(三)专利侵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网络技术成为了专利,例如在线专家系统、图形压缩技术、数字化产品网络销售技术等等。但我国的《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只允许工业内部控制、计算机运行改性、测量测试控制、外部数据等四种类型的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虽然有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条例作为补充,但是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些保护制度方面的不足,给网络专利权的保护领域留下极大的空白,导致侵犯网络专利权屡禁不止。

(四)商标侵权

网络商业标志广义上包括包括商标、商号以及经济组织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其他标识其特征的营业特征、图案、标识语和广告用语等[2]。网络标志在互联网迅猛发展时代越来越多地被申请注册为商标。网络商标侵权一般包括:侵权人明显地把别人的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图案或文字标注于自己网页的显著位置,将驰名、知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将他人著名网络标识、图案注册为商标,这些行为会导致网络用户的误解和误认,极大降低商标本身的可识别程度。[3]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对策

(一)构建网络保护体系

首先应健全互联网企业要保护管理机制,落实好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的职责。其次成立互联网第三方公益保护机构,出台知识产权保护细则,加强知识产权入网审核,做到客观公正地监督各个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使用情况,第一时间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最后要加强公民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尤其是网络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公民法律保护意识,是促进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4]

(二)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包括刑事立法保护、民事立法保护、行政立法保护、其它立法保护等。截止目前,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司法解释,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建成。

从立法角度而言,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在是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传播者利益、使用者三者利益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利益平衡是立法保护的核心目标。如何能在立法过程中既能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又能在网络环境下,实现传播者利益,使推广规模扩大化。还能使社会公众及时接触接受好的作品,寻求一种社会利益合理化、最大化。实现权利的限制与保护规制和谐统一等等,在立法工作中,这些问题已成为网络环境下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问题[5]。

(三)行政保护

需要政府通过行政执法手段,来维护网络知识产权。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既可申请法院对其权利给予民事、刑事保护。对于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及侵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权利人还可以申请行政机关给予行政保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四)其他保护方式

1.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种权利当然都属权利人本人支配与管理;但是在实践中,权利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行使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应运产生了。

例如《著作权法》中集体管理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6]”这样可以是著作权人在受到侵权的情况下,委托管理组织代自己行使起诉权利,有利于建立新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人赞赏这种制度时说:“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现代社会对著作权保护和利用的最佳制度”[7]。这种管理方式,同样可以扩展到商标权、专利权、网络数据库及网络域名等方面。

2.技术措施

技术保护措施是加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一种必要措施。常见技术有: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安装监控系统等。当今社会应当加强对网络保护工作的支持,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提升整体保护技术水准,不断培养高技术、高能力的人才,加快網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研发,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水平不断攀升。

三、结语

本文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深刻认识到传统的知识产权随着网络工具普及的拥有了有着新的含义,应该被当今法学工作者重新审视。本文总结了常见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几种侵权形式,并给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保护对策,为今后构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张红,刘双镇.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9)

[2]刘远山,杨超男.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和法律救济[J].河北法学,2007,25(5):81-89.

[3]丁志刚,霍剑.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J].山西科技,2010,25(5): 27-28.

[4]张崇.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6(14).

[5]孟丽梅.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6]李明德.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J].环球法律评论,2001(7).

[7]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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