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沈长月 何佳楠
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发生于企业的设立、运营、变更、破产、终止甚至终止以后的整个生命周期当中,联系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利润意味着责任公司对社会公共利益所负担的社会责任,明晰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理论意义可以为立法、司法实践、公司运营、公民及社会监督提供理论依据。企业社会责任的正确实践,之于法治建设、之于经济发展、之于公民权利都起到了促进和保障的作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其内部自律化是实践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价值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企业的社会责任,总是让人们想当然地与道德责任挂钩,并且认为公司所承担的这种“福利”性质的责任与公司最佳利益矛盾冲突的(公司目的一元论),显然这种逻辑是错误的。相反,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根据就是公司的利润;股东及高管的社会责任以及忠实勤勉义务(Fidelity and reasonable diligence)的来源也就是企业家获得的剩余成本。比如,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到底是敌对还是共赢。前者,对于经营者来说,无疑主张利益最大化——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而对于消费者,则是以最低廉的价格购买到最优质的服务。如果坚持双方是敌对关系,那么将促使双方“不那么诚信”。《评论家季刊》中,“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后者,双方均以最大诚信则可以互利共赢。没有任何个人或商业组织是一座孤岛,他们都需要在一个运作良好的社会中运营和发展,并且企业相对强势控制了大量的资源并具备能力以促进社会中个体的福利,故而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是合理的。
清晰的概念是制度化的前提,是监督的理论依据。综上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依据其经营性质、资源控制、利润所得,遵循公正、合理、效益、互益共赢的原则承担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外发展背景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最为普世的便是:利益相关者理论。1989年宾夕法尼亚州率先修改公司法引入“利益相关者条款”,规定经营者对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再只对股东一方负责。之后,各州纷纷修订公司法,授权董事或许可董事或强制要求董事决策时考虑不同利益相关者之利益。英国1980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考虑雇员的利益。我國《公司法》第5条第1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在各国的公司法中有所体现,并且在劳动法—劳资关系、环保法—污染与信息披露、证券法—信息披露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民监督等各个领域,保障人权。利益相关者理论旨在解决利益相关者的多维度合法利益诉求。
除了“硬法”的强制性规定保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相应的“软法”也起到了辅助性作用。国际范围内,某些商业团体和协会组织会创设一些机制来鼓励公司主动披露环境信息。比如说,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自1991 年开始在英国设立可持续报告,对那些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表现出色的公司给予表彰和宣传,目前该奖项已经扩至欧洲、北美、大洋洲以及亚洲等大多数发达经济体,形成了相当广泛的国际影响力。IFC于2003年起在国际银行业间开始倡议关于绿色信贷的赤道原则,这一风险管理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评估该融资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英法德国内企业之间关于企业社会之责任的制度都是相互借鉴、互通有无的。
我国的立法现状,总体而言“企业社会责任”的“硬法”原则性内容居多,具体实施细则还很匮乏的。“软法”监督作用体现的也并不明显,企业对于媒体的报道容忍力不是很强,动辄便是侵权之诉。所以相关制度体系的构建亟待完善,最终实现宽严相济、自发担责,杜绝乱摊派等现象。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及价值
理论先于行为,行为实践理论。第一,要明晰概念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框架,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使得泾渭分明。第二,立法机关和相应部门带头制定法律、法规,使得裁判有法可依,企业有法可循,大众有法维权,从而贯彻落实相应的理念,培养相应的价值观念。此外,行政机关努力解决政府乱摊派等不良现象。第三,多元化推进CSR,由政府单一制领导到公众参与,运用政策税收等舆论监督的手段。行业自律,企业内部规制和强有力的外部大环境硬法的支持。第三,CSR本身的多元化,与时代和国际接轨,相应制度也应当提升。加强正确的舆论监督,相应的来说企业也应该对于监督者的批判负有相应的容忍,加强责任意识,提升眼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第四,提升法官的素质,多元化人才。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价值
首先,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可以解决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的一系列障碍,实务中法官对于规则弹性大的案子处理积极度明显不高,完善相应的立法使得有法可依,公民的权利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次,加强CSR多元化,有利于完整贯彻CSR理论,使得我国和国际接轨,相应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提升相应的国际话语权。社会舆论监督、公民监督都是以及专业监督都是“自律性”的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实际上就是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制度总是介于完美和最糟糕之间,全面监督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并且使得责任的承担呈现出一片“和谐”。再次,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使得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最后,企业社会责任之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以及人权保障都是一个积极因素,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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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沈长月,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何佳楠,华北电力大学(保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华北电力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项目支持,项目编号:916121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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