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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史实”与“史识”

时间:2024-06-05

孙文睿

摘 要:如果中国法制史研究缺乏伦理法的基础理论,就会缺乏灵魂,失去活力和存在价值,可见伦理法的重要性,作为中国法制史的基础理论,它深刻地描述了中国古代社会对法的认识,对法制环境的认识,以及当时的行为标准和对中国传统法的追求,按照西方的分类可以将我国古代法分为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与当今的法制技术相比较,古代的法律似乎缺乏相应的法制价值,而且还有可能导致法律的落寞。

关键词:中国法制研究;史实;史识

如果我们用西方的法学概念和法学结构来研究中国的法制史,就会造成史实和史识的混淆,如果我们仍然没有作为,就会让史实被史识所掩盖,要想区分好史实和史识,需要我们以现代的思维辩证的来看传统的法律文化,而不是用现代的思维方式去改造中国的法律文化。用西方的法制来类比中国的法制史,因为没有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所以会造成无法真正研究中国的法制史,所以我们在对法制史进行研究时,一定要有学术作为基础。

1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现状

法制史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其形式表现为“国家与法权历史”也被列入当时的法学课程,后来有人提出要将它改名为“中国法制史”,但是这项提议没有通过,中国法制史学会的成立才将名字变更过来,到目前为止,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发展迅速,也拿出了丰富的研究成果,1997年确认了以1984年编的教材为体现的学了体系,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出现了中国古代部门法史,但是不可避免的是,在丰富的文化成果中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本中国法制史教材是《中国国家与法制历史》,但是还没有广泛的被使用,《中国法制史》这本教材才是我们国家第一本统一的教材,其内容包括多种研究方法:历史学,政治意识形态,制度学等等,这些研究方法也是我们传统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可以看出,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与历史学的研究方法相同,从事历史学研究的学者可以不需要再经过额外的学习而从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但是,中国法制史和历史学都有各自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他们是两门独立的学科。《中国法制史》一书中有了不少的创新理念,但这些理念几乎都来源于通过西方的语境来解释中国的问题,这些新方法并不适用,因为他们没有考虑到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的不同,没有以中国古代社会的情况和法制为基础,这种直接套用的方式会扭曲中国历史的真相,影响史料和学术方式的作用,所以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刻的反思,用现代法律理念来解释古代法律,也就是用西方的理念与中国的历史相结合,得到的是该范式下的研究结果,也带来了一些学术上的偏差,由于我们今天的法学研究仍然受西方法学的理论的深刻影响,才让我们将西方法学的研究模式,误认为是中国法学的研究模式,但是,学术研究也要求我们不能不顾实际情况而盲目的套用,中国法制的研究应该以我国源远流长的文化为基础,是独立而深刻的。

虽然我们不能否认用西方的模式来研究中国法制也是一种探索和研究,作为一种学术结果,它的研究也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从学术规范的角度来看,一些概念就会发生混淆。

2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史实”与“史识”

法制史学的研究方法是从史料过渡到史实,进而得出解释,史实就是指历史上真正发生的事,法制史的史实就是指法律创造,法律活动,法律事件,还有我们对自己法制历史的记述,中国法制史识是主观的,而中国法制史实是客观的,客观和主观之间存在的时间差距是通过法律研究者来书写记录的,所以中国法制史这一门学科,不仅是史实的记录,还有法律意义的记录,以法律文化为纽带将史实与史识联系起来。

史识是历史研究者对历史的认识,代表了作者的立场和思想,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历史的撰写也就是讲述了一种理念在人类经验中最初是如何出现而此后又是逐渐实现的故事。

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最大问题可能是没有注重历史背景的文化内涵,而要按照西方的分类方法寻找中国的法律概念,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国法制学史的研究和发展,按照西方的结构和概念编写的书籍,因为缺乏中国文化的积淀,很难有旺盛的生命力,史识的目的就是用一般制度理念来理解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目的,所以,中国法制学史的研究应该以中国传统法的思想为基础,进行真相的推理,对法律的起源和演变做出合理的解释,研究史识的目的就在于加强传统法律体系中的伦理学基础,如果以现代的法學作为研究的基础,就无法对孔子及儒家文化作出合理的解释。

法制史研究的史实和史识之间的联系,是概念和思想的联系,是我们给予历史以政治功能,将历史与现代结合起来,从而得出学术研究的成果,但是我们在将二者进行联系的过程中,不能忘却中国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中华民族的文化特质,每一个历史研究者都是具有独立思想的,每一个说话者和聆听者都超越了地域性标志,它是独立的。

3结语

当我们用西方的法学结构和概念来解释或研究中国法制史时,就会导致史实被史识所掩盖,要想辩证的看待史实和史识之间的关系,需要我们主观和客观的关系,用现代思维看待法律文化,拒绝用现代思维对它进行改造,科学研究的准则告诉我们应该尊重客观事实,所以在法制史的研究中我们应该重史实轻史识。

参考文献:

[1]周会蕾.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D].华东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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