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潘东
摘 要:近些年,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实现了多元化的大变革,特别是房屋这种价值较大的财产,并且这种财产占据了夫妻共同财产很大的比例。因此,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主要矛盾不再是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主要集中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而房产作为价值最大的财产则受到了最大化的关注。
关键词:离婚;房产分割;研究
一、离婚财产分割及协议
(一)离婚财产分割
1.离婚财产分割的概念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同时签订相应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2.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概念及特征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因此,具有以下特征:①协议内容的复合性;②生效条件的特别性;③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必要性
1.体现夫妻关爱
毋庸置疑,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与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
2.体现个人价值
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独立,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产协议同样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务分工补偿
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却一无所获的顾虑,婚内财产协议无疑能够担当此份角色。聪明的人士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会要求在婚内财产的归属上,体现家务劳动的付出回报。
4.财产分割便捷
虽说离婚是每一对伴侣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提前就做好相应的准备。把最坏的结局都想开了,婚姻中的各类付出就有了保障。
5.减少决策纷争
有的说,婚姻实际是男女双方互相争夺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事先便对各类决策做好商定,显然能大大减少日后的纷争。
二、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现状
从古往到今来,老百姓所定下的观念就是要有最起码的生活保障,而最能实现这种保障的就是房屋,房屋能够满足老百姓生存所最起码的需求,房屋不仅给老百姓提供生活的空间,也为老百姓奠定了家庭的物质基础。
1.房产价值越来越高
作为一个上千年以农立国的国家,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着狂热的土地和家产崇拜症,“以末致财,以本守之”是根深蒂固的观念,目前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城镇化同时导致房产需求了不断提高,也带着房价不断上涨,老百姓要靠一套房子带给自己最基本的生存安全感,构成刚需市场如此巨大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也使中国成为年轻人最热衷买房的国家。因此,房产如何分割成为离婚诉讼案件中最重要的主题。
2.夫妻关系难以维护
当代社会在不断发展,人的心理也在不断的变化,不再被捆绑在婚姻的条条框框里,而是会去追求自己想要的一切。或是因为孩子,或是因为自由独立,或是因为自信心作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夫妻难以维护彼此的关系,越来越来的离婚诉讼案件也在不断的发生,这种现状也同样标志着房产分割问题也在不断的产生。
(二)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问题
1.婚姻法在离婚案件实务操作中的问题
《婚姻法》实施若干年后的今天,在离婚案件的实务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对于法律的作用,指引作用是相当明显的,关于溯及力的问题,新婚姻法在某些方面赋予了溯及力效力。明显的一个案例,例如某夫妻在《新婚姻法》实施前结婚,之后提出离婚,在婚前个人财产分割问题上按照新法裁判,无疑是《新婚姻法》修改后的正确适用,相当于新法有溯及力,但对于老百姓而言,無疑是强加的不合理约束,老百姓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预知结果,但是8年后的新法剥夺了他们的合理预期,原先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仍然属于个人财产,难免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而《新婚姻法》的做法是在条文上加上给对方适当补偿,法院裁判的标准当然是新法实施的标准,按照司法解释是起诉审理时的有效法律,而不是结婚时的婚姻法规定,而《新婚姻法》的修改,司法解释恰没有采纳以当时的法律作为裁判依据,而是赋予了新婚姻法溯及力,新婚姻法实施10年了,但这样的案例仍然很多,如果再涉及继承关系,就更复杂了,甚至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法律上适用正确,但情理上却让人难以接受,为了追求司法“公正”,大多数裁判者是不敢违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行使类似自由裁量权的权利的,以致很多人都不能理解新婚姻法的规定。
2.诉讼合并导致诸多问题产生
首先,离婚案件实行诉的合并,增加了法院多余的劳动,也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及不同的权属争议,要对其进行合并审理,必须调查核实各个诉讼标的法律事实,考察各个请求的理由根据。所以说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各个诉讼请求,不像共同当事人诉讼那样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同类诉讼标的,也不同于有些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提出的不同诉讼请求的客体合并,该些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适用同一证据、同一诉讼资料、同一审判组织、一次查明案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避免重复劳动,节省费用;而离婚案件的合并,充其量只是省略了起诉、受理的程序,审理程序丝毫没有简化,相反还在很多情况下增加了法院多余的劳动、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endprint
三、应对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提议
(一)建立并发挥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在对房屋财产分割进行分析时,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所有人竟然和房屋的实际出资购买人不相同,因此会出现取证和举证都很困难的情况。所以,一定要堅持现行房屋登记制度,并且与此同时需要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从字面就能看出它是指夫妻双方登记各自的财产并且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度,是指由夫妻双方对其婚后选择和决定如何分配夫妻财产做出约定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如果建立好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并且将其发展,可以有效减少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因房屋分割问题未解决而产生的胶着状态,如果房屋登记制度能够完美实行,并且夫妻双方之间约定坚决实行该项制度,就能使维护当事人婚姻稳定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实现。夫妻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可以就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记载和登记双方在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所要采用的财产分配方式,将其与结婚登记相关材料一起保存在婚姻登记档案中以备日后查看,这样以来,既可以使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得到有效的应用,又能解决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难题,可以使因离婚诉讼产生的纠纷明显减少,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好的应用。
(二)将过错赔偿划入房产分割
尽管到目前为止,法律上的过失只包括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而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的收入减少的情况也较多,但对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向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一方要求赔偿。在离婚诉讼中,非过错方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同时维护自身利益。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是经济补偿。如果包括过错赔偿,则会增加过错方离婚的成本,从而有效地限制过错犯的过错或过错,从而达到规范婚姻双方行为,有效保护婚姻关系的社会效果。
(三)完善未获得补偿一方的保护措施
《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现实生活中,在生活压力和还贷压力的双重压力下,在离婚的时候,绝大部分的夫妻是没有大笔存款的,并且在未离婚时,夫妻二人是一起偿还贷款的,但在离婚后就由房屋所有人一人承担这个贷款,因此大大的加重了还款人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已经没有办法向对方支付其补偿,因此,当相关保护措施不完善时,离婚者获得的补偿不能得到保护和实现,这与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人相比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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