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郑贤艺
摘 要:憲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监督权,监督权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更是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人大监督通过制约权力,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
关键词:人大监督;形式;实效
依据监督法规定,人大监督形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决算的审查和批准、执法检查,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还有对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共七类,而在实际监督工作中主要运用了前四种形式。综合运用监督法所规定的监督形式,完善监督方式,对于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人大监督工作的现况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人大常委会积极组织学习宣传并贯彻落实,依法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加强和改进了监督工作,监督实效提升明显,但人大监督工作的进展离人们的期望尚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实践工作中“监督难、难监督”问题凸显,监督职能存在虚化、弱化现象,它直接影响了地方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形象,严重制约着地方人大的权威以及地方人大作用的发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督观念有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人们对人大监督的认识正在逐步提高,但是真正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和监督工作,无论从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来说,都存在着意识弱化的问题。
(二)监督法制已实施,监督机制需跟上
监督法的实施使人大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但是监督法规定的监督范围和方式相对地方人大工作来说还比较宽泛,监督法对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开展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个案监督、述职评议、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等方面的监督方式没作具体规定,也没有其他相关的法规、规章可循,让人大监督工作缺乏有效的具体依据。
(三)监督方式不敢用,监督手段有欠缺
人大监督的方式在法律条文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现有方式方法的运用上,依然存在着“有权少用”,“有法少依”的现象:一是羞答答的质询;二是瞻前顾后的罢免、撤职;三是很少启用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实际在工作中议而不决,决而不督,督而不果现象较普遍,难以对监督对象产生约束力,监督流于形式的现象比较明显。
(四)监督能力不适应,监督人才需保障
人大监督的对象是政府及其部门、法院和检察院,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逐步加快,人大的监督范围越来越广、监督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地方人大面对庞大的政府各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显得机构单薄,人员缺乏。“一府两院”具体工作任务繁杂、专业性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为兼职,专业人才匮乏,相关业务培训不多,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底气不足、审议水平不高,与需要不断强化的监督职能不相适应,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
二、综合运用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实效的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着力解决“两种思想”
1.克服监督者“怕事”思想
人大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与时俱进等方面的新要求。一方面要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对人大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着力克服瞻前顾后的“怕事”思想,敢于动用询问、质询、撤职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向违反法律政策的人说“不”,对有损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叫“停”。
2.破除被监督者“务虚”思想
人大监督的立足点在于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一府两院”具体工作开展和实施。要坚决破除“不切实际、不得要领、不问效果”的“务虚”思想。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乃至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当家作主,努力为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创造良好的务实氛围。
(二)提高人大监督能力,着力打造“三个基础”
1.加强制度建设
监督法规定了人大监督的七类方式,在实际运用中要联动地运用监督法所规定的监督形式,变单一监督方法为多种监督形式相配合,把程序性监督和实质内容的监督相结合、阶段性监督和全程监督相结合,要注重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完善监督法框架下的地方人大监督具体实施机制,切实增强人大监督能力。
2.丰富监督举措
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完善监督方式方法是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要刚柔并济、敢于监督,在充分整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执法检查等各种柔性监督方式的基础上,敢于探索特定问题调查、质询、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的运用,通过全流程监督,实现人大监督工作由柔性监督向刚性监督转变,不仅要落实程序性监督,更要把握实质性监督;不仅要开展一般性监督,更要尝试针对性监督,选题要准,破题要深,解题要实。
3.提升队伍素质
一要从源头抓起,在进行人员招录或调动时对实施预算监督、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等具体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给予针对性的要求,保证一些专业人才进入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为常委会有效开展监督提供人才保障。二要加强地方人大干部的交流。地方党委在考察调整干部时,应将人大干部的交流使用列入计划,有计划地向人大机关输送一些年青懂业务、有热情的优秀干部,激发人大工作活力。同时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年龄梯次结构以提高人大工作的稳定性、延续性和工作质量;三要通过组织政治理论学习、法律培训、开展视察调查等途径,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四要把那些有较高文化素质和较强履职能力的人大代表组织起来,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志,有效延伸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触角”。
参考文献:
[1]李青灵.必须坚持问题导向 切实依法强化监督.广西百色人大网,2017-2-12.
[2]沈春耀.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光明日报》,2013-11-2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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