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朱微微
摘 要:共同饮酒人负有劝说、提醒他人饮酒的义务,在其中一人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其他共同饮酒人负有照顾、护送义务,如其他共同饮酒人请未参与饮酒的第三人无偿护送,该第三人应视为对其他共同饮酒人的帮工人,其他共同饮酒人为被帮工人。
关键词:共同饮酒;各方责任
案例:201×年1月1日18时许,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与受害人林某及其他案外人等十余人在某饭店吃饭饮酒。当晚22、23时左右,受害人林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等人继续前往大明湖酒吧街A酒吧(同案被告)喝酒,期间被告王某因有私事先于受害人林某离开酒吧,同案另一被告陈某应被告赵某之约于次日凌晨之后来到A酒吧。次日凌晨2时左右,受害人林某与酒吧其他客人发生冲突,被告陈某等人为确保林某人身安全,由陈某驾车载受害人林某及两案外人离开A酒吧,后被告陈某将受害人林某放置于酒吧附近路边,驾车返回A酒吧,并向被告赵某等人错误告知受害人林某下车的位置,被告李某、赵某按被告陈某的陈述找寻受害人林某,未果,后联系被告陈某去受害人林某下车的地方仍未找到。201X年1月2日凌晨,受害人林某于下车地点附近某小区坠亡。
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笔者以为:
第一,受害人林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饮酒过量的危害,事发前其在饭店及酒吧连续饮酒,未能控制酒量,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被告张某、李某、赵某自受害人林某坠亡前一晚即与其共同吃饭、饮酒,后又一同前往A酒吧继续饮酒,根据公安询问笔录中的各人陈述及受害人林某在酒吧冲突前后的行为表现,被告张某、李某、赵某应当知悉林某已經饮酒过量,作为共同饮酒者,上述被告未尽到劝说的注意义务。之后,林某在酒吧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告张某、李某、赵某亦因先前共同饮酒行为负有照顾、护送林某返回住处的义务。就被告陈某而言,其与林某之前并未相识,林某到达酒吧亦在被告张某、李某、赵某及林某之后,综合被告陈某与林某的关系及到达酒吧时间,其对林某饮酒过量不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被告陈某在林某与他人发生冲突后开车送林某离开酒吧,应属于对负有照料林某义务的被告张某、李某、赵某的帮工行为。被告陈某将林某放置于金湖汇春路口附近,而未安全送回住处,且被告陈某回到酒吧后未能告知林某下车的正确位置,导致被告李某、赵某之后找寻林某未果。故被告陈某送林某离开酒吧虽系帮工行为,但其根据林某上车后的表现既已知晓林某饮酒过量,仍将其放置路边,任其自行离开,林某最终在某小区坠亡。被告陈某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陈某应与被帮工人即被告张某、李某、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被告王某虽与林某共同饮酒,但已先于林某之前离开,且未有证据证明王某离开前林某既已饮酒过量,其不应对林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林某在酒吧与他人发生冲突后,被告A酒吧的工作人员对冲突进行了制止,直至林某被他人带离酒吧,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林某与同行人员离开酒吧之后,已经脱离酒吧的管理范围,被告A酒吧对林某离开之后的坠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由林某对自身死亡承担70%的责任,被告张某、李某、赵某对林某的死亡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对被告张某、李某、赵某应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本案被告陈某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义务帮工亦或好意施惠,可能存在不同看法,笔者以为:义务帮工通常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事务提供帮助、不求报酬的行为;好意施惠通常指一方当事人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当事人受恩惠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如同事之间代领快递、朋友之间相互请客皆可归为好意施惠行为,两者相似之处在于实施行为的当事人均不负有法律或合同上之义务,亦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故实践中容易混淆。但二者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义务帮工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有创设法律关系并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而好意施惠的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行为出发点旨在增进双方情谊,故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因好意施惠或义务帮工的行为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且绝大多数缺乏书面合同,从公平、客观的角度来看,个人较为认可采用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即依一般解释规则加以解释,斟酌交易惯例、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利益,探求是否关系人愿意将其行为置于法律规范范围。就本案而言,基于一般生活经验及公平分配各方权利义务的考量,在被告陈某与林某并不熟识的情况下,其开车送林某离开,应当包含有设定法律关系(帮助赵某等人)并受其约束(安全送林某回住处)的意思表示。同时,被告张某、李某、赵某等人因与林某共同饮酒本应负有照料林某回家的先行为义务,如将被告陈某的上述行为认定为好意施惠,由陈某对其之后的不当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而排除张某、李某、赵某的责任承担,显然加重了陈某的负担,有悖于陈某主动帮工的初衷。
提示:近年来,共同饮酒结束之后造成饮酒者伤亡的案例频频发生,亲朋好友之间共同饮酒本是为了联络感情,一旦出现伤亡事件,给参与各方无论在感情还是经济上都会带来巨大损失,所以在此劝诫大家承传统倡新风,控制酒量、不强行劝酒,共同饮酒后应相互照应确保他人安全到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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