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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4-06-05

王品杰

摘 要:在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女性大多处于被压迫的地位,她们大多没有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而且又要受各种规定的制约,如“三从四德”。当然这是由于社会历史因素决定的,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女性都已经意识到自身与男性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比如接受教育的权利,尤其是婚姻自主权。父母没有理由去干涉子女的婚姻,女性也不再像古时一样必须对婚姻从一而终。本文试从当前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应该享有的权益入手,探讨当前女性在婚姻中的现状以及女性应该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妇女婚姻保护法要如何在法律的途径中给女性在婚姻中提供保护。

關键词:女性;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女性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而且她们在社会中的价值也被越来越多的人肯定。同时,女性的权益在一系列妇女保护法中逐渐建立起来,并不断被完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一些权益也逐渐得到保护。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女性的地位虽然有明显的上升,但在许多方面仍然会收到歧视,比如晚婚、离婚等。所以就需要在法律层面为女性争取更多的权益。

一、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益

《婚姻法》在结婚、家庭关系等方面都贯穿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这主要是由于女性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在《婚姻法》中,对妇女离婚后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离婚的程序上,在女方怀孕的过程中以及生完小孩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如果女方自己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就不受到这一规定的限制;第二,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为使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得到保障,法院的判决就要考虑到女性的权益以及子女的权益。

另外,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财产继承权。指享有个人财产权,不被剥夺,继承权,获得赡养的权利;

第二,人身自由权利。主要体现在婚姻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涉,女性自己就可以做主;生育自由的权利,女性可以选择生育子女或不生子女;不被虐待,在家庭中不受男性支配,和男性拥有同样的家庭地位[1]。

这些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使女性在家庭婚姻中有了更多的自由,得到了与男性一样的尊重。不过,这些规定在具体实行过程中有很多是无法得到落实的。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现状

虽然国家针对婚姻家庭中妇女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在生活中还是有许多妇女权益受损的现象。比如,还有在离婚时,一些男性往往会限制或者剥夺女性在离婚后应该享有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大多都无法真正的确保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应该享有的权益,而法律规定也就成为了一纸废文。

另外,婚姻家庭中还有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2]。虽然政府与社会人士对此做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这样的现状仍然无法得到改善,这与法律干预力度不够密切相关。同时,这还与中国传统的男权文化密切相关,中国自古就有“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传统,并且根深蒂固。再者,一些丈夫文化素质低下,又没有固定的工作,无法实现自身的价值,所以会通过虐待妻子体现自己的价值。最重要的是,很多女性对丈夫的这种做法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女性自身的懦弱使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也使得男性更加肆无忌惮。

所以说,女性要享受到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除了法律的基本保障之外,还需要女性自身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的定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不是男性的附属品。如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方法

从上述的探讨中我们可以看出,要想使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就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女性自身要对自己在婚姻中有一个明确的定位。这也就是说,女性要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即使在结婚之后,依然有对很多事情进行选择的权利,比如接受教育、生小孩、工作等等。这些事情与他人并没有过多的关系[3]。当然有时候,父母或者有的朋友会认为女性在婚后应该懂得顾家,而不是在外奔波。这并没有什么错,只是这不应该成为女性婚后生活的全部重心,不然这与保姆有何区别。同时,女性在婚姻生活中还应该注意时刻提升自己,锻炼自己的气质,尽可能把婚后生活过得更加充实。

第二,相关职能部门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女性在社会中一般被认为是弱势群体,所以女性自身就更应该懂得保护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这就需要加大多法律知识的宣传,尤其是一些偏远山区,很多女性都未接受教育,所以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更何况是保护自己的一些权益。比如,在“3.8妇女节”的时候,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方设置专门针对女性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女性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也应该主动了解去相关法律知识,并且懂得如何运用这些知识保护自己,使自己在婚姻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要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罚力度。家庭暴力放在一个家庭中,或许是一件小事,但是如果放在社会中,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法制部门应对家庭暴力进行严惩,不能仅仅只是赔偿一点经济损失[4]。如果不进行严惩,会使其心中生出怨恨,严重的会危害到社会治安。

四、结束语

由此可见,女性在婚姻家庭权益保护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女性的很多权益也无法通过法律得到保障,这主要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还不够完备。还有很多的女性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所以,我们就要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付晓梅.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22):245-246.

[2]李小杰.浅析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保护[J].魅力中国,2014(18):285-285.

[3]程文佳.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求知导刊,2015(15):40-41.

[4]吴国平.论离婚案件中半流动家庭留守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4,31(3):62-6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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