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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时间:2024-06-05

刘彬

摘 要: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后,若不能够依法进行民事责任认定,必然会对后续的损害赔偿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受害方蒙受更多的损失。所以必须要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出现后尽快明确各方责任,让受害方得到有效赔偿,尽可能的降低损失的严重程度。本文分析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并探讨了几种情况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认定。

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民事责任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本文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界定为学校体育教学、体育活动、体育训练以及体育竞赛过程中对学生造成的身体健康伤害或死亡事故,对他人带来的人身伤亡或死亡事件。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来说即是以过错当成是归责的构成要件与最终要件。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精神,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以法律的明确列举为前提。但在《民法通则》中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并不包含学生伤害事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出了相应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造成在校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或学生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需要承担和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教育部所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学校、学生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需要按照其行为过错程度比例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包括校方无过错、行为无不当,因而无法律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具体类型,在上海市目前实施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也进行了相应规定。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立法,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是当学校存在主观过错的状态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公平责任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即是当事人双方在对损害后果都不存在过错的状况下,由法院按照公平的理念,充分综合当事人实际财产状况和其他相关情况的前提下,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予以一定的财产补偿。因为学校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对于部分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尤其是在学生进行足球、篮球等对抗性体育活动中常常会发生伤害事故),因为体育活动自身对抗性造成学生之间的接触与碰撞,导致参与体育活动的学生出现伤害事故。对于这样的事故,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合理分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的,可按照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而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上述存在较大对抗性体育活动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给出了不同规定,即学校已经履行相应职责且行为无不当的情况下,无需承担法律责任[1]。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认定

2.1学校过错的民事责任认定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在以下情形需要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而和体育伤害事故有关的规定主要包含了如下几条:学校中的公共设施和学校给学生提供的学具、教育教学以及生活设施与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或存在明显安全因素的情形、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但没有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同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并未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学生中存在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适合参与某种体育活动,学校明知或应当了解但却并未注意而导致出现伤害事故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以及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之后没有按照具体情况第一时间采取相关措施而造成损害后果加重的情形。若体育伤害故事的产生是因为学校原因导致的,换句话说,学校在其教学管理等工作中没有履行好自身职责,对体育伤害事故存在直接过错,那么体育伤害事故发生以后应当由学校方面承担直接责任。

2.2学生过错的民事责任认定

因为学生过错而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一般来说指的是学生在参与体育活动过程中出现自杀、自伤或自残的行为;学生因为不遵守相应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行为准则,不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而导致出现的体育伤害事故;由于学生自身过错而导致在参与体育活动、训练的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对上述情形下的體育伤害事故进行民事责任认定时,学生需要负全责,学校不承担责任。但学校方面通常会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若学校对体育伤害事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学校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可结合具体情况适当的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援助。但应当注意的一点是,此规定适用范围应当进行明确且谨慎的规定,应当明确学校方面单单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而给予的补偿。通常情况下,这一补偿并非是对受害学生的全部补偿。

2.3第三人过错的民事责任认定

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形下通常会存在下面两类情况:其一是其他参与体育活动的学生实施的加害行为而导致受害学生出现人身伤害事故。例如说学生在进行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过程中对他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此类型伤害事故的一个突出特征即是加害人与受害人都属于学校的学生。其二是在学校之外出现的突然侵害,对在学校中参与体育活动的学生带来人身伤害。比如说学生在学校中参与体育活动时,由于其他突发的意外事故而导致受到人身伤害,如校外机动车失控冲入学校,对在校参与体育活动的学生带来伤害的交通事故,部分社会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对参与体育活动的学生进行打砸抢等暴力犯罪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2]。

另外,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受害方,其被侵犯的民事权益为生命权或健康权,所以责任形式一般是损害赔偿,通常来说有赔偿受害方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在导致受害方死亡时还需赔偿丧葬费等。

3结语

总之,本文的观点是,在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不单单是对简单的民事责任进行认定,更关键的应当是学校需要在这一过程中对自身定位和义务有全面的认识,这对未来如何有效规避体育伤害事故,提升学校责任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晶.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J].法制博览,2016,(26):187.

[2]饶芳,王昊,朱东明,罗军委,王辉.校方责任险视域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探析[J].体育科技,2016,(01):152-15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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