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摘 要:社会生活发展到今天,有越来越多的交易方式以及生活方式。利用他人来让自己获利的行为在现今社会已经越来越频繁。用人者责任这一制度的历史十分悠久,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却是从2010年时才有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本文将通过用人者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出发,对用人者责任的性质进行认定,分析用人单位的责任,从而得出其归责原则,最后针对我国用人者是否享有追偿权体,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用人者责任;雇主责任;责任法
在全世界的法律中都有关于用人者责任的认定,但是在各国现今的法律中并没有对用人者责任使用同一的表述,在英美国家的法律中经常被称为替代责任,德国、日本、中国等国家经常把用人者责任称为“雇主责任”等。在我国的法律中,将用人者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另一种类型则是个人。用人者责任市一中比较特殊的侵权责任,它的另一种称呼被称为用工责任。
一、用人者责任的性质
关于用人者责任的性质,学术界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属于自己责任,而另一种则是认为替代责任。自己责任也就是直接责任,是人为侵权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形态。用人者的责任是根据自身利益而承担的责任,用人者是最终的责任承担着。而另一种观点的替代责任则指的是责任人在他人或者自己进行物件的管理时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的损失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用人者责任性质的分析,笔者赞同用人者责任属于替代责任这一观点,这是因为替代责任其实是特殊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人与责任人并不是一个人,责任人要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而是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责任可以利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用人者承担责任是需要用人者与被使用人两者之间存在着用工关系的,这样被使用人在执行工作的时候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第三人的权益受损,才会让用人者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因此用人者的责任是替代被使用人承担的责任,侵权行为并不是用人者进行的,因此用人者责任也就是替代责任。
二、用人单位责任的认定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可以得到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有两个条件,其中一个就是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他人来说构成了侵权,加入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错,但是他人虽然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但使用人单位还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另一种就是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与自身的工作内容有关。
职务行为的认定同样也是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主观说,在主观说中有两种学说,其中一种就是雇主意思说,雇主意思说指的是应该把雇主的意思作为标准,雇主指使雇员进行的事情就都属于雇员的工作内容,而另一种则是雇员意思说,这一种学说指的则是雇主虽然进行了指示,但是在意思不明确的时候,雇员虽然进行了一些调整,但是它仍然属于工作内容。客观说则指的是按照行为的外在表现作为标准,只要从外观上看起来属于大家眼中的工作内容,就应该属于工作内容,与雇员以及雇主的意识无关。
三、用人者责任的归责原则
用人者责任的规则原则,我国法律采用的无过错为主的态度,这就是表示用人单位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他人构成了侵权,这样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考虑用人单位的过错。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只要是构成了侵权就需要用人者承担责任,这是因为用人者承担无过错的责任是对用人单位以及工作人员来说的。
筆者关于我国采用无过错责任主要是因为,用人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代用工关系的发展。现代的用工关系已经与传统的用工关系产生很大的不同,尤其是一些高科技的行业,用人者往往在选任监督方面很难摆脱自己没有过错,这样就很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在现代社会中用人者是否在选任以及监督上尽职尽责,也是在司法审判的时候进行判断的,这样也就很难对用人者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判定。所以,采用用人者责任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够让我过使用人侵权案件的审判率得到提升。其次就是无过错原则并不是仅仅我国采用,在全球有许多的国家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对于用人者责任的判定都是采用无过错原则。最后,用人者责任判定采用无过错行为能够让收人者的权益的达到更有效的保护。这是因为假如用人者利用举证来让自己避免承担责任,受害者唯一能够做的就是要求被使用人来承担自己的损失,但是被使用人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而让受害者的赔偿很难拿到手,因此让用人者承担责任能够很好的保证受害者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用人者责任相关的研究到现在为止还有许多没有统一的说法,因此想要让我国的法律更加的完善需要更多的人们加入到法律研究中去,让相关的法律研究更加的深入,这样才能够让我国的法律更加的完善。除了让法律不断完善之外,我们还应该增强我国的立法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想要实现这样的目的我们就需要不断的宣传法律,让人们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这样才能够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权益,人民也能够意识到利用法律这个工具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奚晓明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7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版
[3]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王城:《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
[6]尹飞:《用人者责任研究》,法学杂志,2005年
[7]杨立新、赵玉:《侵权责任法律师基础实务》,2014年第1版
作者简介:
魏苏敏(1992.3~),汉,河南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endprint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