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严三+陈荷花
摘 要: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不恰当的公务活动致国家、人民利益受损的行为。当前,人们对渎职罪的关注和研究程度仍停留在一个相对粗浅的阶段,但渎职罪给国家、人民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失却是不容忽视的。渎职罪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由检察机关负责查办。处理渎职案件时,重大损失要件的认定是定罪处罚的关键。本文从重大要件损失的概念和特征出发,结合到司法实际,对我国渎职罪中的重大损失要件进行探究。
关键词:渎职罪;概念及特征;重大损失;司法认定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司法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渎职罪作为一类特殊的职务犯罪,常因为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较小而未收到应有的重视;但渎职罪名一旦成立,便意味着犯罪主体因其渎职行为给国家、人民的公共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失。重大损失要件的认定是确定渎职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对于渎职罪中的重大要件损失研究已经成为了当前检察机关所关注的热点之一。
一、渎职罪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刑法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多种形式妨害正常公务活动,导致国家、人民的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提及的“多种形式”,主要包括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根据刑法分则、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渎职罪共有三十五个具体罪名,其可集中分为以三类,其分别为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以及滥用职权型渎职罪。渎职罪的特征集中表现为四个要件,第一是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工作人员;第二是客体要件,渎职罪妨害(或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第三是主观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大多屬于主观故意犯罪,少数属于过失犯罪,对于渎职罪,无目的犯解释;第四是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在渎职罪中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种致使国家、人民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行为。
二、重大损失要件的司法认定
上文已经提到,重大损失要件认定是渎职案件定罪处罚的关键,如何认定重大损失要件便成为了检察机关所须要切实思考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刑法》的规定,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均应认定为“重大损失要件”:
(1)致1及以上死亡的,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或9人及以上轻伤的,或重伤2人、轻伤3人及以上的,或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致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3)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形。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进行重大损失要件的司法认定时,应当从重大要件损失的认定思路、认定标准出发,准确认定重大要件损失,为查处渎职案件奠定坚实基础。
1.重大损失要件的认定思路
重大损失要件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思路。第一,查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渎职行为。渎职罪的设立旨在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尽职地行使国家权力,为了提高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案件时,应当重点关注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渎职行为。我国刑法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之一即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标准时,其才被认定为犯罪,渎职罪的查处亦是如此(对于那一些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的、致国家、人们公共利益损失不大的渎职行为,由国家机关内部给予处罚)。第二,查处与重大损失要件具有因果关系的渎职行为。只有当渎职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时,检察机关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换言之,重大损失要件与渎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如何,也是检察机关认定重大损失要件所需要重点考虑的。
2.重大损失要件的认定标准
关于重大损失要件的认定标准,现阶段检察机关主要采用的是“质标准、量标准,质量相结合标准”的认定方法。所谓的量标准,指的是渎职行为造成的可衡量的重大损失,如人员伤亡数量、经济损失数量等;所谓的质标准,指的是渎职行为造成的不可衡量的、非物质性的无形损失,如渎职行为导致的国家机关之于公众的公信力降低、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质量相结合的标准在检察机关认定重大损失要件的过程中应用较为广泛,多数渎职案件造成的重大损失都包括两部分:可衡量的损失部分和不可衡量的损失部分,故采用质量相结合的标准认定重大损失要件较为合理。值得指出的是,对于犯罪主体或其家属所挽回渎职罪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行为,在定罪时不予考虑,在处罚时可做从轻处理。渎职罪重大损失中的不可衡量部分可以渎职罪的恶劣影响来进行度量,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导致群众不满,国家机关在群众中的公信力下降;群众大规模游行、上访等。
三、总结
综上,渎职罪定罪量刑的关键在于重大损失要件的认定。检察机关在认定重大损失要件时,应当明确基本的认定思路和相应的认定标准,依法按照规程严格界定渎职行为给国家、人民带来的损失,以认定渎职行为是否构成渎职罪。
参考文献:
[1]李慧.我国渎职罪中“重大损失”要件的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2.
[2]左杰.渎职罪客观要件中损失的认定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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