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孙洁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网络交易平台相继出现,由于网络交易具有不受时间、地域等条件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将经营或消费搬上了网络。但是当前对于网络交易的商事法律规制却不够健全,网络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得电子商务面临着越来越突出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网络交易的现状来分析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问题。
关键词:网络交易;现状;规制
随着近年来各种网络交易节日的盛行,网络交易已经成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网络交易制度却相对滞后,导致了网络交易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网络交易商法规制的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在本文中,分析了我国网络交易商法规制的现状,提出了建立网络交易商主体制度和网络交易商行为制度的措施,旨在为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出科学的建议。
一、网络交易商法规制的现状
(一)网络交易商主体规制现状
由于我国网络交易的商事主体登记制度政出多门,使得商事主体的定位模糊。在网络交易中个人从事商事活动的不在少数,缺乏严格登记审核的程序,商业欺诈往往发生在这些商主体身上。虽然我国规定了“亮照”制度,但实际上由于网络监管的困难,相关行政部门很难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与监督,该制度的执行并未达到预先想要的效果。
(二)网络交易商行为的规范制度现状
1.网络交易商行为合同制度欠缺
我国网络交易订立合同,主要通过发送要约和作出承诺的方式进行。由于不存在纸质合同内容,当遇到纠纷等问题时,缺乏强有力的证据。对于网络交易合同格式没有统一规定,很多具体的问题无法解决,如微信语音是否可以作为合同设立的口头形式等等。作为数字化的电子合同,当消费者遇到格式合同时,无法同网络经营商业进行协商,如何判断网络经营者已经就该格式条款进行了提醒很多时候是无法确定的。
2.网络交易商行为责任制度不健全
我国网络商行为的责任制度主要规定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中,责任的承担上主要是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但是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不同,很多传统民商事规范不一定能够完全适用在网络交易行为中,普遍面临着调查取证困难,仲裁机构不明确等问题。另外,对于网络平台服务商的责任规定较少,只有当无法追究其他各方的责任时才追究其责任。若网络交易平台与买受人、商家有勾结的情况,很可能会直接危害网络交易秩序。
3.网络交易商行为信用制度不完善
随着网络经营的迅速发展,商家们开始意识到好的商业信用将会给他们带来极大的利益,部分商家为了刷信用可能会雇佣“专业刷单人”,而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存在一些信用度较低的消费者对无理由退款该权利进行滥用,进而影响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对于该类行为的规范网络交易相关立法并未予以规定。
4.网络交易商行为救济制度不完善
网络交易的重要特征便是快捷性以小额交易居多,在该过程,双方了解较少,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合同或者协议,一旦纠纷发生,存在着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一系列问题。但在网络模式下,任何一家仲裁机构都无法很清晰的为消费者维权。
二、网络交易商法规制的措施
(一)网络交易商主体的规制措施
我国网络商事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企业模式是进行网络经营的登记的,大多是具备合法的营业资格。个人模式则需要具备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资格和网络经营的许可。尤其对个人经营者来说,经营范围、个人信息须进行严格登记审核。通过信用卡绑定身份验证方式进行资料交存,运用对信用卡资料的掌握,进而把握商主体的信息,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维权过程也有据可依,同时,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应当将所有网络交易商主体均作为“亮照”主体,并且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商行为的规制措施
1.完善网络交易格式合同
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地位,对相关程序进行严格的规范,相关部门加大对网络交易合同的审查力度。商家在解释合同条款时,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条款的解释方式避免不合理条款的出现。如果在文字的解释上存在歧义,解释应当偏向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与非格式条款的内容存在分歧,要按照非格式条款进行解释,这种方式能够有效避免商家利用格式条款“钻空子”,促使交易过程更加规范。
2.完善商行为责任制度
将刑事、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紧密结合,以达到对非法网络商行为的全面打击。同时加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审核监管责任,承担其平台商家信息真实性和相关资质审核的义务,对于未尽审核义务而发生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商要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责任。销售商与网络运营商要建立二者之间的责任分担制度,才能有效避免出现问题以后相互推诿的现象。
3.完善网络交易信用体系
首先、将经营商划分为若干等级,级别越高的经营商信用评价越严格,审查越细,监管越严。其次,针对消费者对所购商品与经营商在网络上描述时的是否相似,要跟踪评价,保证评价的连续性与可信性。再次,如果消费者所购商品与经营商描述的区别较大,甚至发现为假货时,平台商因根据情况下调经营商的信用等级,并对其进行一定数额的处罚。最后,各家平台商应该共同建立信用等级数据库,对信用等级差的商家进行联合抵制,并将其信息公布于众。
4.建立全国性网络交易纠纷处理机构及赔付机制
消费者协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但是消协的权利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建立全国性网络交易纠纷处理机构及赔付机制是我国当前促进网络交易发展进步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同时还可以将小额诉讼积极运用在网络交易中,进而保证网络交易纠纷能更好诉诸司法,维护广大网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董瑜:《网络交易市场主体准入法律制度研究》,郑州大学硕±论文,2013年.
[2]徐枫:《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的现状和对策》,载于《工商管理研究》2008年第12期.
[3]鄭江凌,张爱华:《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载于甘肃政法成本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版第2期.
[4]唐嫣.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28:106-107.
[5]曹晓莉.C2C网络购物平台交易模式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05):67-69.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