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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犯罪预防

时间:2024-06-05

唐文军

(546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荔浦)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迅速发展,使用的普及,承载的表达形式的多样化,以及无远弗届、海量迅捷的传播特点,都使得它深刻地融入了我们的个人及公共生活。未成年人已成为网络使用的重要群体,与此同时,互联网也正在成为当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议题中一个重大的挑战。未成年人网络使用困境已经应运而生,治理网络不能仅靠道德舆论,必须依法治网,保障未成年人健康运用网络,远离网络的负面影响,防止在网络接触当中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由于当前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层次低、范围窄,有一定的时空局限性,缺乏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目的难以实现。为此,应尽快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加快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进程。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立法

随着互联网普及和迅猛发展,网民特别是未成年网民日益增多,互联网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生活的一部分,深刻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进程。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既给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娱乐带来了全新的方式和渠道,为未成年人成长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又不可避免地使他们的身心受到严重风险与威胁,如安全风险认知不足、接触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过度上网、卷入违法犯罪等。未成年人网络使用困境已经应运而生,治理网络不能仅靠道德舆论,必须依法治网,保障未成年人健康运用网络,远离网络的负面影响,防止在网络接触当中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由于当前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层次低、范围窄,有一定的时空局限性,缺乏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目的难以实现。为此,应尽快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加快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进程。

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互联网迅速发展,使用的普及,承载的表达形式的多样化,以及无远弗届、海量迅捷的传播特点,都使得它深刻地融入了我们的个人及公共生活。未成年人已成为网络使用的重要群體,与此同时,互联网也正在成为当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议题中一个重大的挑战。第八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2014)显示,中国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比例为91.9%,在上网的未成年人中半数左右使用微信。报告显示,中国超过四分之三的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手机,其中近九成使用过手机上网,六成以上每天用手机上网一次以上。10岁前触网未成年人比例继续上升。

一是权利优先保护。健康使用互联网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应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应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专属网站和公益性上网场所建设;应重点加强对家庭监护能力的支持,引导家长客观看待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疏解家长对于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的焦虑,保障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权利,减少网络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负面影响。

二是正向引导原则。多措并举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服务自身的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提供个人信息给网站,容易给不法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提供可乘之机,对未成年人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更具有实质性,要注意与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协调一致,在其基础上更加全面、细致,保障可操作性。

三是综合治理原则。家庭、学校、政府、社会以及有关企业都应当共同参与,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成长环境。同时,基于网络的独特性和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管理与网络自由秩序的关系、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的关系、政府、司法机关与社会团体、网络服务业的关系、主权国家之间合作及主权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在顺应时代发展与未成年人保护上达到平衡。

二、域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成效

国际社会互联网治理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在互联网发展初期,为了鼓励创新,未成年人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是被忽视的,一系列规则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都是针对成年人的。随着互联网技术日益普及,各国逐渐意识到网络空间充斥着大量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权利的视角才逐渐被国际互联网治理所接受,其中关注最多的是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权利,比如打击儿童网络色情制品、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等等。目前,坚持儿童视角、线下儿童保护先行、保持各项权利的平衡,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互联网治理的共识。

利用互联网对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伤害的网络欺凌行为,在青少年及未成年人中多有发生,且危害较大,常常对青少年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在美国有调查研究显示,在网络欺凌受害者中12至17岁的约占33.8%,在这个年龄段实施过网络欺凌的约有11.5%。著名的梅根案例之后,美国联邦颁布《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规定实施网络欺凌适用刑法上的骚扰罪,被告将处以罚金,或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处。目前,美国已有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在立法中纳入了反欺凌的规定,其中有20个州规定了刑事制裁,有1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规定了针对学校的惩罚措施,有4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要求学校制定相应政策。我国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时,应当充分重视网络欺凌问题,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可以考虑在赔偿方面降低认定标准与门槛,赋予受害者申请禁令的权利,明确规定学校防治欺凌的法律责任,引导家庭加强教育和预防,等等。

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思考

1.治理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应当注重打教防相结合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犯罪,应当依法办理;对于情节轻微的,坚持教育训诫为主,积极与家长和学校联合帮教。对于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犯罪,应当依法严厉打击,特别是国际上比较关注的网络儿童性侵犯罪,打击网络贩卖婴幼儿犯罪,以及网上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犯罪。同时,要研判案件,利用大数据分析情势与原因,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安全法治教育,加强互联网监管,开展网上公开巡查执法,设立社会举报机制,整治上网场所,指导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技术防范措施,净化网络环境。

2.要防治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受到不良网络游戏的负面影响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游戏出版工作,保证网络游戏作品的质量,严把网络游戏审批关,提供尽可能多的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网络游戏。网络游戏公司应当加强自律,在游戏设计中加入有效的防沉迷措施,比如设定消费限额、设定游戏时间等。家长和学校应当注重正面引导,提高未成年人自防自控的意识与能力,让未成年人平等、充分、合理地使用网络。

3.加强对不法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打击

随着网络从“犯罪对象”到“犯罪工具”,再到“犯罪空间”的代际变化,信息网络犯罪逐步呈现出全新的特征。无孔不入的各种网络平台业已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几乎所有犯罪都可能借助网络平台实施,这实际上跨越了刑法不同章节的罪名体系,不仅涉及到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公民个人利益,甚至可能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网络信息安全和金融活动秩序。因而对于在搜索引擎、支付平台、网购平台、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中的行为进行刑法层面的规制,对打击信息网络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规范此类行为,《刑修九》做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規定,体现了对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的趋势:①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义务。第二十八条针对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仍不改正,且造成严重情况的,如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规定定罪量刑。②规定了通过网络实施传统类型犯罪的刑罚。第二十九条对设立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进一步明确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未成年人因为网络受到的侵害与日俱增,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已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基于网络的独特性和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管理与网络自由秩序的关系、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的关系、政府、司法机关与社会团体、网络服务业的关系、主权国家之间合作及主权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在顺应时代发展与未成年人保护上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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