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摘 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契机,如何利用好大数据的优势特征,使其为侦查机关开展相关侦查工作提供帮助,是当前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部分学者对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模式变革存在一定的理解偏差,本文试图通过对部分学者对该问题的认知偏差进行回应,并提出在大数据背景下,进一步加快侦查模式变革的相关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侦查模式;大数据;变革;认知偏差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飞速发展,人类生活发生了较多的变化,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社会矛盾,而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的有力手段,传统的侦查模式受到了数据时代的较大冲击,如何在新形势下,转变侦查模式,提升办案效率,有效实现打击与预防并重的现实意义,是当前侦查界的一大热点问题。
一、大数据下侦查模式变革的认知偏差
在商业领域,大数据已经引起企业家们的广泛关注,Google、亚马逊、百度、腾讯、阿里等企业已经着手建立大数据服务基础架构及商业化模式,从数据的存储、挖掘、管理、计算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将各行各业的数据孤岛打通互联。在侦查工作中,将大数据的相关产品和技术运用到具体的实践操作和理论研究中,将其作为信息化侦查的高层次阶段虽然受到了一部分专家学者的肯定,但是仍然有部分学者并不能真正的理解大数据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产生了诸多的认知偏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数据与侦查模式变革之关系。部分学者并不赞同大数据与侦查模式的转变有着必然的联系,不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相互作用的关系。笔者认为,当前世界各国,通过大数据平台的构建,将其所获取的信息运用到具体的侦查工作中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并且極大的提升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对证据获取的能力,在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逐渐突出,在对促进侦查模式变革中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正如全文所述,无论是在信息共享和获取的能力上,以及在案件证据的获取中,大数据都表现出了积极的作用。
(2)大数据技术只是对技术层面的提升。大数据包含庞大的数据,这些庞杂的数据需要经过专业人员的整理、筛选、处理、提取之后才能被侦查工作所运用,并不是单纯的技术层面的提升。在新的社会环境和大数据日益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侦查工作中所运用到这些数据的频率和几率将会不断的攀升,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同时也需要更多培养更多更为专业的数据型人才,对大数据中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筛选和判断,在充分保证公民隐私的基础上,及时高效的寻找出有用的犯罪信息,从而实现案件的侦破。
(3)大数据技术属于技术性侦查措施。由于大数据自身的科技性特征,使得诸多的学者和操作者认为,在侦查中运用大数据相关的技术应当属于技术性的侦查措施,因为这十分符合技术性侦查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尽管大数据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与技术侦查的特性有着十分相似的地方,但是并不能单纯的将二者视为同种行为。毕竟,大数据的发展属于一种时代发展的产物,并不能单纯地将其视为一种转为侦查工作而生的技术,另外,技术侦查并不单纯的是指侦查工具具有较高的技术特性,例如DNA鉴定技术、指纹鉴定技术等,这些具有高水平技术特性的侦查方式并不当然地等同于技术侦查措施。
二、加快侦查模式变革之建议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传统的侦查模式正在遭受着新型犯罪的冲击,办案效率降低和难度上升,导致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效果不断下降,这十分不利于侦查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的实现,也不利于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有效保护。而大数据平台的构建和完善,将能有效地弥补传统侦查模式的不利,因此,如何加快侦查模式的变革成为当前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1)积极转变侦查理念。侦查理念是指导侦查人员开展侦查活动的指导性观念,其贯穿于侦查工作的全过程。在传统侦查理念不断受到冲击的现实情况下,积极利用大数据的优势特征,将能够有效地提升办案的效率和破案速度,运用数据的预测性与记忆功能,实现数据主导侦查的理念转变,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中的数据存储与数据处理能力,将其转化为能够帮助侦查机关实现快速高效破案的有效手段与方式。另外,要注重充分发挥大数据的全景式与预测性侦查理念,真正实现全方位的信息掌控与犯罪行为预判的预防机制构建,实现从预防到打击犯罪的理念转变。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大数据如何合理、科学、合法、有序的运用与侦查工作之中,需要相应法律制度的大力支持。就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而言,应当进一步明确大数据的适用范围,将技术侦查与大数据的运用进行有效地划分,从而保证其有效的执行与运用。在大数据技术运用与侦查中的相关审批程序上,应当进行更为细致的区别看待,不能单纯的将其与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混为一谈,在一定程度上讲,大数据的运用将会在日后民众的生活中更为普遍。另外,还要尽快构建相应的数据库共享机制,保证全国系统内,信息及时共享,及时更新数据,保证有效打击与犯罪相关的行为。最后,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3)大力发展和培养专业型人才。科技的发展对侦查权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指纹识别技术、DNA鉴定技术的应用已为侦查机关的工作带来了诸多便利。为了能够进一步利用好大数据的信息优势,需要加快专业型人才的培养和专业技术的学习与完善。例如,进一步完善数据库建设和云计算技术的提升,为侦查工作提供更为便利的信息共享和获取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推动,加强大数据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也是进一步加快侦查模式变革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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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段亚林(1986.6~),男,回族,河南洛阳人,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助教,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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