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张惠东
(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 210023)
产学研合作通常指的是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三方的合作,且技术需求方是企业,技术提供方是高校与科研机构,其本质是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创新优化组合。产学研合作萌芽于美国,目前这一创新模式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纷纷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其中以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国最为成功,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分析上述几个国家产学研合作模式的特点,希望对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体系的发展有所启示。
1.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产学研合作创新提供法律保障。美国作为发达国家,为了巩固其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其政府在1980年通过了《拜杜法案》,此法案的出台给产学研合作主体间的创新合作提供了便利,大大调动了大学、企业和非营利研发机构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此外,在1980年还出台了《技术创新法》,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面世。该法规定了进行研发的运行机制,加快了科技成果的转移与产业化。1988年出台的《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提出,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关键要进行技术成果的转移。随后,美国建立了“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区域制造技术转移中心”,制定了“制造技术推广合作计划”等。并且,先后在1995出台了《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在1997年出台了《联邦技术转让商业法》,在2000年出台了《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就是为了保障产学研成果的转化,清除产学研合作道路上的一切障碍。
2.科学园的建设为产学研合作创新提供施展平台。科学园是产学研合作的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加快了企业、大学、研发机构之间的合作,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移。美国最早的科技园是硅谷,经过五十多年的不断发展,硅谷已经成为全球最大、最重要的微电子工业中心。科技园的创新中心在科技创新能力与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提升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3.多种科技计划的制订为产学研合作创新提供了大力支持。第一,实施先进技术计划。这个计划由布什政府开始实施,1990年第一轮的启动资金是9 000万。该计划由企业提出具体要求,且由企业分担经费,用来开发具有高风险的先进技术。该计划的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1990—2001年共有581个项目得到审批,其中185个项目良好实施,396个项目单独实施,资助金额达到36亿美元。第二,设立合作研究机构计划。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不很景气,大学科研经费日益减少,企业的研发能力有限,技术创新速度不断减慢。相关企业先后建立了“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中心”。这三种研发中心都建在大学,让企业家和科研人员互相学习,共同研发,深度合作,提升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三,中小企业的创新计划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的制订。1953年,美国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通过小企业管理局来实施各种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与措施。1982年出台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92年,又出台了《小企业技术转移法》,推出了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为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机遇,促进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的融合。
综上可见,美国主要是通过政府来制定相关的法律保障、建设科学园,各种支持计划等来实现产学研合作创新的,这些举措促进了美国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
1.创建科技转让机构。为了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日本在1986年出台了《研究交流促进法》,指出,国家科研人员要深入民间企业参与研究,国家研究机构的各种设备向民间企业的科研人员开放,接受企业参与合作。1995年又出台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指出在成果转化方面,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为企业做好服务。为了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强调科研成果转化,又于1998年出台了《大学等技术转让促进法》。
2.政府投入重大项目。1976年,日本制定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研究计划,成为组织企业进行创造性研究合作与技术创新的范例。该计划从1976年3月至1980年3月完成,历时四年整。日本政府和企业界一致认为集成电路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尤为重要,必须尽快自主研发这项技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研究计划逐渐显现。1976年3月,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研究计划正式开始,由通产省和日立、三菱、冬至、富士通、日本电气等五家大公司共同实施。
3.创建信息服务系统。为了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日本政府建立了产学研信息化服务系统,该系统可以打破时空的限制,及时、高效地提供科研成果和学术信息服务。在1957年和1973年,日本政府分别成立了,科学技术信息中心和国立信息学研究所,通过两大信息机构,收集整理科学信息资料,为大学和科研院所提供信息资源。
综上可见,日本产学研合作也是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创建科技转让机构、投入重大项目、创建信息服务系统等实现产学研合作创新[1]。
多年以来,英国有重科学轻技术,重理论轻应用的传统,这使得产学研合作成效不大,科研优势和人才优势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1.出台政策与措施。1983年,英国政府成立的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增进高等教育与工业之间的科研联系》出炉。该报告的核心思想是,为了促进产学研的合作,要改变过去合作成效缓慢的状态。同时,英国政府在1986年成立了工业和高等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在1987年发表了题为《走向合作:高等教育—政府—工业》的报告[2]。2004年,又出台了《英国十年(2004—2014年)科学与创新投入框架》,该框架要求所有的研究机构要和用户建立紧密的伙伴关系,提高产学研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
2.设立专门的合作计划。第一,联系合作研究计划。为加强产学研合作,英国政府于1986年制订了联系合作研究计划,为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研发新产品打下基础,是一项鼓励企业参与研发的产学研合作计划。研究项目的资金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自己出资,还有部分由政府资助。但是主要资助三类项目,其一是研发成果商品化研究项目政府资助经费75%,其二是核心项目政府资助一半,即50%,其三是产品开发项目政府资助25%。并且要求该项目的研究期限是二至三年,同时项目的主持人通常应为企业或其相关人员[3]。该计划实施以来,每年约投入4 300万英镑,并且通过评估认为,联合计划已经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且绩效较好,值得继续作为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措施之一。第二,法拉第合作伙伴计划。该计划虽然不是直接由政府制订,但是政府部门也是给予了大力支持。从1997年开始,该计划不是强调单个学校、企业的简单合作,而是建议建立由多家企业、多所大学、多家科研机构以及多家金融机构组成的合作联盟。联盟组织各种培训、交流、展览、会议等,帮助企业联系相应领域的专家学者来解决企业的技术难题,进一步推进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系[4]。
3.充足科研经费的大力支持。为了促使英国高校的产学研成果的转移,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合作,英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政策。第一,制订知识转移伙伴计划。为了促使高校和企业建立起稳定合作渠道,共同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英国贸工部出台了知识转移伙伴计划。至2008年底,英国约有900家规模不等的企业参与该计划,几乎所有高校参与该计划,为1 000多名毕业生提供了相应的岗前培训。第二,提供转移资金。为了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转移,英国专门成立了多项专项基金,主要有“高校援助资金”“高等教育创新资金”“大学挑战资金”“公共领域开发基金”等[5]。这些基金使得不少高校和企业得到了政府的资助,为科研成果转移提供了种子资金,对于提升企业和高校的研发创新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第三,成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为了及时、高效地进行产学研合作成果的转化,英国的绝大部分的高校都建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比较著名的如,牛津大学的ISIS创新公司,该公司可以向研发人员提供商业咨询、法律咨询经费、专利申请经费等。
4.建立信息技术网站促进交流。伦敦技术网站的建立,为伦敦地区构建了一个信息技术交流平台,帮助企业更高校、迅速的获取高校的创新科学技术。此外,伦敦的技术网络还通过设立创新传播中心,使得英国和31个国家的创新传播中心紧密相连,使得科技的交流更加便捷。
1.建立校企合作中心。为促进产学研创新的不断深化,德国的高校办学理念发生变化,转变为“教育要与科研、生产相结合”。在政府的主导与支持下,成立了多个校企合作中心,比如E.ON能源研究中心、新材料模拟研究中心等。这些研究中心的建立促进了人才和产业的发展,把科研成果转移为现实生产力,加速了科技和经济的发展[6]。
2.成立应用技术协会。1949年,德国成立了弗朗霍夫协会。该协会的创办宗旨是为了帮助企业界获得最新的产业技术,同时作为应用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的桥梁纽带。
3.创立产业研究协会。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规模小、研发能力不足的问题,德国政府成立了产业研究协会。该协会的资金由会员企业提供,聘请高校和研发机构有针对性的解决企业的应用技术难题,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4.不断推动新公司的发展。德国政府在1997年制定了新创公司的推动计划,该计划旨在推进高校成立创新公司,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率。最终形成以大学为中心,联合相关研发机构,外围支持组织等构成区域创新网络。
1.建立各种法律法规。20世纪90年代后,法国政府为了促进产学研的持续发展,通过建立各种法规制度、转化中心、竞争计划等加强产学研合作。法国在1982年和1984年分别出台了《科技指导和规划法》和《高等教育法》,紧接着的1985年又针对职业教育出台了《职业技术教育法》,其后在1988年出台了《基金管理法》,以及在1999年制定了和创新科研密切相关的《创新与科研法》等等。这些法规的陆续出台,促进了产学研创新合作的深入发展。其中《创新与科研法》在诸多法律中分量最重,为产学研创新合作指明了方向。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7]:第一是鼓励公共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第二是发展公共研究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关系;第三是要为新创企业建立财政制度;第四是为新创企业提供法律制度支持。
2.建设研究与技术创新网络。为了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横向发展,促进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法国在1988年开始建设研究与技术创新网络。该网络通常由某一单位发起牵头,组织大学研究室、社会研究机构以及私营研究机构组成一个“通透型”综合研发机构。借助该机构,可以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与设备。
3.强化高校“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的作用。法国在2004年初步建立起的高校“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该中心负责高校科研成果的转移、专利转化等工作。政府部门鼓励科研人员创办新企业,从资金与技术上支持科研人员创办公司,并给予科研人员停薪留职等优惠待遇。
实践证明发达国家制定的多种法规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成效大小至关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产学研合作研究的法。我国应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度,对产学研各方的权益保护、产权界定、利益分配、合作纠纷、风险承担等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合作研究提供法律保障。另外,政策设计也是促进产学研发展的必要条件,可为产学研合作创新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可靠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为企业攻克了许多技术难题,但是这些科研成果不能总是停留在专利或纸质的文献之中,要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持续创新。所以,有必要在科技园区或者开发区等建设科研成果转化中心,为高校、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搭建平台。通过高校、研发机构的科研成果在同一区域的转化,逐步形成相互竞争、互相促进的优良的创业坏境。同时可以鼓励高校创办孵化器,将一些技术水平高、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及时转化并形成产业化,促使成果的科研人员快速走上创业之路。
产学研合作的顺利开展、科技成果的转化等都离不开科技中介体系的建立。发展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将会促进产学研各方的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应能够提供技术与市场咨询、项目评估认定、技术预测、竞争情报分析、项目可行性分析等专业化的服务。目前,我国尚缺乏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制度与政策方面也刚刚起步,因此相关领域急需加强。
产学研合作创新离不开人才,没有人才就没有企业的发展,也没有科技创新成果的诞生。科技创新人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也是形成创新成果的保证。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吸引国外优秀大学、科研机构、大企业高新技术人才进驻科技园,要充实基础设施的建设,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越的条件和配套服务,为他们提供比较优越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完善的配套设施可以使科研人员放松心情,调节身心,以便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中去。
[1]张玉琴.日本产学研合作新体系评述[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4).
[2]刘力.产学研合作的沃里克模式和教学公司模式——英国的经验[J].外国教育研究,2005,(10).
[3]李文鹣,孙林杰,谢刚.借鉴国际经验透视我国政府在中小企业产学研中的作用[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8).
[4]科技部专题研究组.外国政府促进产学研的政策措施[J].中国科技信息,2013,(23).
[5]李炳安.产学研合作的英国教学公司模式及其借鉴[J].高等工程教育,2012,(1).
[6]杨晶.德国产学研合作模式研究[J].商业时代,2012,(16).
[7]章.法国《创新与科研法》概要[BL/OL].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200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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