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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服务进山阳的思考与收获

时间:2024-06-05

摘 要: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为进一步学习这一思想,在今年暑期学校组织的“三下乡”活动中,我们开展了义务法律援助服务活动,将法治宣传带进山阳县的千家万户,使得书本上的知识活起来,在理论联系实际过程中所思所感。

关键词:法治宣传;法律意识;法律援助

一、谈及山区法治宣传的重点任务

1.侧重法律意识培养

法制宣传工作的任务不仅在于传播法律法规的有关知识,更在于传播知法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营造法治环境。

以山阳县为例,经调查发现,人们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很被动。要想实现法治社会,每一位公民都应树立起法律意识,同时只有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以及依法维权的能力,增强权利和义务的观念,普遍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自由平等意识、公平正义意识,真正养成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的习惯,才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土壤的形成发展,也才能促成一个和谐的法治环境,实现法治中国梦。

2.学会用法比知法更关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法治的需求不断提升,维权意识更加强烈。法治宣传工作具有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作用。法治一直以来也是国民热议的一个话题,让百姓知法、识法已经为过去式,如何正确用法才是关键。在普法宣传中,很多百姓心中有苦没处诉,或更确切的说是诉的方式方法不对是个问题。

知法的重点是会用,学会合理运用基本法律知识及理清基本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才是普法的关键作用。

二、有感于法律援助服务咨询

法律援助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在援助内容上涉及了婚姻家庭、财产分割、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补偿、劳动保障、行政诉讼等多个方面问题:

1.法律与道德有机结合

伴随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的影响,人们在解决纠纷时常常用道德来衡量,我们常说道德不是法,道德只是在观念上作用于人的价值观判断。就拿在法律咨询时一个彩礼纠纷为例,夫妻双方在结婚三个月后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此时男方提出索要彩礼归还的诉求。针对彩礼是否予以返还其实在现有法律的规定来看并不是很明确,许多学者对于彩礼返还的问题也众说纷纭。彩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继承发展的一个体现,在英美法国家中并不存在这样的现象,针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就必须提出运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来处理,在政治学上称为辩证统一的有机结合,完全依法律来判并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在现实中许多判决往往要考虑不同的家庭情况、夫妻双方不同的过错情况、彩礼数额结合嫁妆、彩礼用途消耗、有无子女、共同生活时间等等来综合考量,它既不是完全遵照法律规定,也不完全受道德思想的约束。

摈弃法律将失去公正,丢弃道德我们也乱了纲常,法与道德互相的吸收共存才是最好的办法,既提高效率又维护司法权威。

2.权力与权利应互相制约

法律运用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公正的确立应该以区分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为前提,混淆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往往会造成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

在法律咨询服务中存在许多的百姓对于公权力侵害私权利的诉求纠纷,要防范公权力侵害就需要以法律约束公权力。耶林曾说过:“背后没有强力的法治,是一个语词矛盾——‘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更进一步的原因在于公权力有权追究它认为不符合道德的行为,有权强迫公民履行法律义务以外的道德义务而对于自己却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从而侵害公民的私权利这种社会不公正现象就显现出来,而它产生的理论根源在于人们没有将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加以区分。不区分使得国家和公民各自应尽的法律义务模糊不清,从而无法约束公权力,使得本来仅属于公民的道德义务,却因公权力的肆意扩张而变成了“法律义务”,如果不能履行这种“法律义务”,公民将会受到严厉制裁。同样,原本属于国家法律义务的,却因没有法律强制力作为后盾,而变成了单纯的道德义务。因此追根溯源,正是由于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没有明确的区分造成了法律不能约束公权力这一现象。因此要约束公权力,首先就是要从理论上严格区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然后我们才可能用法律来约束公权力,切实建设和谐社会。

3.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依靠经济的高度发展。当前,社会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得社会矛盾频发,因缺乏物质基础,就无法建立良好的纠纷解决的社会机制,更无法推动现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不断完善和发展。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升级,大部分中小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经济基础薄弱。许多民众尤其乡村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力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所以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尤为必要,这让当事人多了许多自主选择性,运用理性的心态来面对纠纷解决。当然归根到底,促进其经济发展将会为法治的发展和纠纷理性化的解决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法律援助于我们

“三下乡”法律援助一方面激励学生刻苦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做到奋发进取,增强对法律条文和体系的理解,做到融会贯通;一方面有益于培养学生依法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对于科研更进一步结合实际开展具有针对性研究;当然,也有益于早日树立正确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操守。进一步强化了学生对于基层组织建设的认识,切实了解农村基层工作的状况与困难;对于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间接推动了高素质组织队伍的建设和整体实力的提升,在培养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发挥了重要影响;并通过小组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明确分工,巩固了高校组织成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于我们而言这样的实践是很需要且必要的。

四、总结

“三下乡”为我们学习实践提供良好平台,法律援助为实现”四个全面”身先力行。黑格尔曾说过:“一个人享有多少权利,也就负有多少义务。”公共事业的管理者较普通人、地位较高的人较地位较低的人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公权力机关要发挥其充分带头作用服务于民,反对腐败维护公正,反对责任推脱,解决调和好百姓纠纷,维护好司法公正才让法治国家不空谈,深化法制宣传不断做到法德结合,才使法系情理,律暖人心怀,更为中国法治夯实基础,为实现中国法治梦不断进取。

作者简介:

靳倩(1991~)女,彝族,云南曲靖人,现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民商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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