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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纠纷问题研究

时间:2024-06-05

张添添

摘要:近年来,房价节节攀升,房屋本身价值高,增值空间大,且兼具解决夫妻双方居住功能,在家庭生活中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如何在夫妻离婚时正确界定房屋归属问题,正确分割房产,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子女的利益,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主要列举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几种离婚房产纠纷类型,并分析这几种纠纷类型的处理方式及原则。

关键词:房产分割;夫妻财产制度;房产权属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可以概括为法定财产制、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一切合法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我国当前离婚房产纠纷类型及权属界定

(一)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此种情形是属于按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夫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在乎后将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权属该如何认定,该房屋该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法院中存在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同的判决结果都有其最基本的原则标准、理论依据、人伦考量,但形式上的不公正严重損害司法权威,不能有效地保证法院判决的统一性。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本着指导司法实践,消除形式上的不公,保证法院判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的原则,对此种争议进行了统一的规定:认为此种情形发生争议时,夫妻双方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将房屋认定为支付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作为支付首付款一方的个人债务,且不动产权利人要根据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对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笔者认为,此种规定有其积极一面。首先,首付款方已经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履行了债务人的义务,婚后也已登记子在自己名下。根据物权登记效力(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和债权制度,房屋都应认定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符合物权法原理及合同相对性原理。同时,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之行为属债权性质的行为,并不该变房屋产权这一物权归属。其次,这对支付首付款一方比较公正。首付款一方在婚前按揭购房时为了缔结婚姻,方便生活,首付款一方为了购房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和资产,其有权在离婚后占有、管理、处分房屋,并享有此房屋的所有权。否则,会导致首付款一方显失公平,自此以后结婚的双方在婚前都不愿主动购买房屋,危害社会的安定。即使为追求实质公正,也可以对帮助还贷的一方给予更多的补偿,或依据婚姻法中规定的经济帮助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予以帮助,并没有必要改变房屋的产权归属。同时,银行开展房贷业务的目的是巍峨哦长期稳定地回笼资金并赚取高额利息。因此银行子在贷款给债务人时会仔细调查对方的资金状况及其还款信用状况。

(二)夫妻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

考虑到我国的现实状况,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可能性不大,一般都得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这样对双方都比较公正。但由于夫妻双方感情较好,不在意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或者是遵守城市限购令的原因,所购买的房屋仅登记于一方名下。这导致夫妻双方离婚时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此种情况下房屋产权归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应为一方个人财产:此种观点根据物权登记效力,认为婚后房产登记与一方名下,则房屋所有权应为登记一方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种观点根据法定财产制的精神。笔者认为此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另一方在现实购房中是出了资的,不管在房产证上是否登记了他的名字,都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这更符合法律公平原则。

(三)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1)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此种情形下,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认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此时房屋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笔者认为此规定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有利于保护父母与子女双方的利益,符合伦理常情。父母在婚后为子女购房的初衷是保障子女顺利结婚并能够正常生活,因此会倾尽其所有积蓄。而且父母不愿意考虑其子女将来会走向离婚道路,有可能会面临财产分割问题,加上其特殊身份,他们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赠与合同来明确表明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所以,当夫妻感情濒临破裂,面临离婚境地时,如果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会违背父母购房时的初衷,损害父母的利益伤害父母的感情。同时,每对父母都是以子女的利益为先,其购房的隐含意思也是赠与子女一方,若当共同财产来分割也会损害子女的利益。因此将此种情况下的房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较为合理。

(2)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为婚后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双方按照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不论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不论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都应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是各自为了自己子女的利益考虑,他们的共同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婚姻幸福美满。因此,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夫妻双方应对房屋按份共有。这样比较符合伦理,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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