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袁东华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商品交易逐渐发达,网络商品交易纠纷也随之增多,但是就纠纷双方当事人合理的举证责任却无法从法律中找到合理的分配方式,使得现实中的纠纷处理显得十分麻烦与被动。我国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购买到瑕疵商品或者缺陷商品之后,消费者维权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本文从我国目前适用于网络商品交易纠纷的举证责任原则出发,提出了在网络商品交易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关键词:网络交易;网络商品消费者;举证责任
一、消费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1.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诉讼法的一项基本规则,也是目前最具合理性的适用最广泛的举证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产生纠纷时有异议的一方,需要主张权利必须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故网络商品消费者如果购入的商品有瑕疵时,或者商家不依照消费合同提供商品时,由消费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非常态的举证责任原则。其产生是为了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度,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4条也就个别的情况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以上可知,网络消费争议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解决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瑕疵举证责任是否举证责任倒置现存争议,但不论何者,均不影响本文的论证。)但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使用范围非常有限,仅仅针对个别特殊情况才能适用。并且,对于瑕疵的定义虽然在《产品质量法》中已有界定,但是耐用商品瑕疵的定义以及范围的界定到现在都没有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这就使得即使消费者的权益有“举证责任倒置”加以保护,其作用也十分有限。
3.公平原则下的举证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目前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对特殊产品规定了举证责任之外,我国尚无其他法律法规对网络商品交易纠纷的举证责任进行专门的规定,所以要适用这一条款需要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由于这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十分宽泛,而网络商品交易纠纷又日益多元化,使得这一条款的适用具有了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知道,一般消费纠纷的举证责任,还是要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网络消费者举证到哪种程度,需要细细考量。
4.根据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网络商品交易与以往交易不同,多为远程交易。即商品的转让基本是需要借助物流才能实现。大多数情况是,一旦买家签收商品后即表示对商品无异议。而这也就在实质上确认了商品瑕疵的举证责任:签收则意味着消费者对商品没有任何异议,日后提出异议当然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有部分商家在网络平台上也事先会公告这一规则,消费者未提出异议即表示认可。这在形式上符合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但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不仅要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还要根据交易的类型具体加以确定。
二、在网络商品交易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
1.网络商品经营者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一旦在网络商品交易中发生纠纷,经营者要承担推定过错的责任。因为经营者的所售商品的了解要远远高于消费者,所其举证能力要远远强于消费者。另外,“证据距离成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主要因素”。在一个具体的纠纷案件中,哪一方当事人离证据的根源更近一些,就应该更多的承担举证责任。在网络商品交易中,经营者无疑是离证据根源更近的一方,让其承担举证责任,一来又利于提高举证的效率,避免举证不能的情形,二来有助于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平等的诉讼地位,体现实质公平。
2.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补充举证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在法律层面确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在虚拟的网络交易中交易平台是一个基础性的存在,需要进行大量的信息传输,很多解决交易纠纷的必要证据都在这些信息传输中。并且,网络交易平台本来就应该有审查经营者合法合规的义务。如果网络商品交易中因虚假商品等原因发生纠纷,网络交易平台也应该承担责任。而网络交易平台不需要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只需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或者提供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的信息即可。
3.网络商品消费者的适当举证责任
前已论述主要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网络商品经营者承担,补充举证责任由网络交易平台和物流公司承担。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首先,网络交易消费者必须承担必要的因果联系举证责任。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后,如果不满意,必须要证明其所收到的货物与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不符,或者证明因使用网购商品而受到的损害或者损失,如果仅仅只是告诉经营者不满意或者受到损失,而没有说明因果联系,那么经营者势必也无法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消费者要承担必要的收货验货的责任。虽然消费者无法对货物的性能、质量在短时间内认知,但是简单的情况如外观、数量还是可以检验。故网络购物消费者应该对这类情形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而不能将举证责任推卸给经营者或者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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