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恕之道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

时间:2024-06-05

彭叶裴

摘要:以恕之道为基本内涵的儒家伦理法则,是中国古代几千年封建法律体系的思想主流,其在西周显现,春秋战国时期理论体系逐渐形成,汉时确立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主流法律文化地位,宋代以后,形势渐微。在恕之道的思想影响之下中国古代逐步彰显刑罚人性化和息讼主义的法律文化,给中国古代重典酷刑的冰冷社会带来了人道主义的曙光。

关键词:恕;刑罚人性化;息讼

一、恕之道的渊源和发展

(一)恕的起源

“恕”最早出现在《左传》之中,“恕而行之,德之则也,礼之经也。己弗能有而以与人,人之不至,不亦宜乎?”此句虽然有周天子因失去郑国领土的自我安慰之嫌,却也反映了宽宥他人的容人之量,从而奠定了恕之道的初始含义。

《周礼·大司徒》疏:“中心为忠,如心为恕。”恕字上如下心,即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之义。反映出以己之心来忖度他人之心,即己之欲求,他人大概也会有此欲;己所厌恶,他人大概也能有此恶,此种解释对恕之道的内涵予以丰富。

(二)孔子对恕之道的界定

第一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要以宽容之心以待之,也要求统治者以仁治人,推行怀柔政策。《论语》的对话中有深刻体现,“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颜渊》)。

第二是在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上,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不能强加给别人,是一种悲天悯人,换位思考的以仁待人之心。在《论语》中反映为“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卫灵公》)。孔子把“恕”的地位,是放得相当高的,“恕”道对于人类有永恒的价值,以仁治世,带来了刑罚趋向人性化,息讼息争,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恕之道促使古代刑罚人性化

无论是墨、劓、刖、宫、大辟的奴隶制五刑,还是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虽然刑罚野蛮程度不同,但其残酷程度不相上下。另外,再加上统治者处于统治的需要和个人喜好,经常使用法外残酷刑罚方法的现象较为普遍,使得中国古代的刑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五刑之外各个朝代都有法外之刑。恕之道在古代统治者重典治世的残酷背景之下虽然统治者有笼络民心之嫌,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古代刑罚适用有所宽容,主要表现在亲亲相隐、留存养亲、春秋决狱等制度。

(一)恕之道使亲亲相隐制度得以传承和延续

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孔子在《论语·子路》里将其中的“隐”字定义为“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随着各个朝代的补充和完善,其完整表述为: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法定谋反、大逆、谋叛等重罪外,对于其他犯罪,均要相互包庇隐瞒,而不能相互告发。

亲亲相隐的法律制度,最初是從维护人的本性出发的,宽恕家人犯罪的本能心理,以恕之道从法律强制层面有效地维系亲情。中国古代几千年以来遵从的伦理道德,是提倡关爱保护亲属,这种亲情的自然延伸与流露,已形成一种普遍的社会伦理,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亲亲相隐制度”正是顺应人类这种最初始的情感产生,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来讲,要求亲人之何相互指证同样被视为违背基本人伦的。虽然亲亲相隐违背当下的作证制度,但在重典治世背景下的古代却维护社会稳定,凸显刑罚人性化。

(二)恕之道下存留养亲应运而生

存留养亲最早出现在晋朝,其后在各朝各代的规定略有出入。唐律规定为:“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这与北魏时期相比,唐律将养亲的范围扩大到了罪犯的曾、高祖父母,同时增加了笃疾的适用条件,使得存留养亲制度更加完备和人性化。

古代封建社会时刻充斥着战乱和纷争,统治阶级为了不断地敛财聚脂,强制劳动人民负担沉重的苛捐杂税。同时为镇压人民起义维护统治,统治者颁布名目众多的刑罚律例,使大量的青壮年因罪入狱。在国家的财力相当有限的情况下,统治阶级不仅没有能力去养活监管人数众多的罪犯,更不可能去兼顾他们的父母老人。这就会对统治阶级产生强烈的不满,正与统治者所提倡的儒家忠恕之道相违背,不但不利于思想统治和社会管理,还会激化阶级间的诸多矛盾。而存留养亲制度就能够很好缓解社会矛盾,顺应忠恕之道,从而得到广泛认同和采纳。

三、恕之道带来的息讼主义

在当代学者的探讨中,我国著名法律史学家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中,把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归结为十二个方面,其中就有“无讼是求,调处争息”的特点。

据《荀子·宥坐》记载: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相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孔子曾有“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名言,他十分痛恨父子相讼的行径,因为这违背了“亲亲”、“尊尊”的礼教原则。就连父子间发现了犯罪,也必须相互容隐。这也是在实现家人之间的恕之道。儒家思想主宰中国几千年,对中国人的道德、思想、灵魂都有深刻的影响。

孔子的弟子有子也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这说明儒家所追求的是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社会。儒家所追求并不是是非分明,而是要以礼让宽恕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儒家并不提倡人们面红耳赤的对簿公堂,而是倾向于通过道德教化使人民养成自行宽宥和解的道德风尚,以期达到“息讼”或“无讼”之境。由于受到儒家思想的洗礼,中国古代社会在立法、司法上始终要考虑伦理道德,保证伦理关系优于财产关系,也是儒家所坚持的对国家对他人以宽容之心的恕之道在法律制度的具体应用和体现。

从儒家的思想被确立为国家的统治思想,便开始了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相交融的过程。儒家的思想核心恕之道便深深根治在中国的古代法律制度中,并形成了刑罚人性化和息讼主义的古代法律文化,使得中国古代的残酷法律环境和氛围又相对缓和。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