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丁帮建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诚实信用的认识受到了一定冲击,其维护措施仍然匮乏。本文针对这种现状,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途径着手,分析其法律序位和诚信体系建立所需要的条件,旨在为民商法中诚信体系的构建提供有效的助力。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私法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民商法的许多方面,尤其在债权法和物权法领域中的体现更为明显。
1.在情事变更原则中的适用
情事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变更时,不会因此而产生不公平后果。当合同依法生效后,如果其中一个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内容和义务时,如果仍然使其发挥原本的效力,很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结果。为了实现公平,避免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承担相应的损失,并且不使另一当事人获得意料之外的利益,法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认合同的变更,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合同义务的扩展
合同法为了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对原本的利益范畴进行了延伸,合同义务也随之扩展。例如,缔约附随义务、过失责任、从属义务、合同无效的相关条款,实现诚实信用原则,以达到追求共赢的利益目标。
3.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变更与解除的过程中的适用
在我国,合同法对于要约承诺有明确的规定,特殊要约不可以随意撤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都要在合同的约束下行动:首先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权力和义务,其次当事人双方不能私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在事先约定事由,不可以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4.在归责原则中的适用
目前我国立法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三元并立,并立的三种原则是过错侵权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过错侵权原则中,利用法律和道德实现双重规范,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也能够用更公正的责任归属原则判断利益损失。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解释法律规范或合同条款
采取三段论的推理模式,法官首先要“找法”。在“找法”的过程中,法官不可避免地要对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在涉及合同的案件中,法院为了确定案件事实还可能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诚信原则在以上两种情况下便可以作为解释的依据。此种案件有4个。如在戴雪飞案中,对于订购协议中“到期不签约”一语的理解,双方当事人有不同解释。二审法院面对此种情况,依据《合同法》第41条关于解释格式条款的规定和第125条第1款中的诚信原则对订购协议中的条款进行了解释。
2.确定当事人之间应有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之间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然而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既无约定,也无法律的具体规定,法官便根据诚信原则确定当事人应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此种案件有23个。如在吴文景案中,被告旅行社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具体包含那些内容,法律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并未有明确的表述。二审法院根据诚信原则对作为被告代表的导游的具体义务加以确定。
3.评价当事人的行为
(1)对于符合诚信原则的行为,法院的裁判有以下3种。第一种是确认该法律行为有效,此种案件有1个。如在工商银行案中,在论述当事人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时,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6条对担保人责任的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于是认定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第二种对符合诚信原则一方的请求予以支持,此种案件有1个。如在胡德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应予准许。第三种是对符合诚信原则的一方的权益予以保护,此种案件有2个。如在利源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销售该高层住宅的广告语中使用“百家湖”文字,属于善意合理使用。由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被告的权益。
(2)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法院的裁决有以下3种。第一种是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种案件有2个。如在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欺诈手段骗取原告与之签订合同。由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补充协议》无效。第二种是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当事人的请求不予支持,此种案件有3个。如在于存库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损交易的安全,由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种是判决违反诚信原则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种案件有18个。如在张志强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商品的过程中存在服务瑕疵,给原告享受售后服务带来困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由此认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重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往往是因为应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打破,此时,法院根据诚信原则将权利义务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此种案件有5个。如在新宇公司案中,一审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该合同在履行出现了困境。对于如何处理这样的困境,法院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重新作了分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所体现的功能与理论界的认识基本相同,例如,“解释合同条款”和“确定当事人之间应有的权利義务”可以归入“解释和补充法律行为”;“重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归入“补充法律”。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中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其最重要的两大原则。公示,指的是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应该对社会公开,必须要让其他人明确地知道物权已经发生了变更,以此来保障其他人的利益,保证物权交易市场的秩序。公信,指的是在物权的变更过程中,需要保证其具有安全的交易环境。两者都融合了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有效促进物权交易市场的安全有序发展。
2.善意取得制度
这种制度对于财产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当事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属于善意取得时,那么第三人拥有这份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这份财产的原所有人要求第三人退还财产,法律对此不予以支持,只支持原所有人对转让人诉求赔偿。国内外都普遍使用这一原则,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的最为广泛。它集中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对于转让财产涉及的三方利益进行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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