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那荣华
中国人向来比较忌讳立遗嘱这事,觉得活得好好的立遗嘱不吉利,但是遗嘱在西方国家被称作“家庭宪法”,一般是一有了孩子就写遗嘱,那么中国人都是如何继承遗产的呢?中国青年报的一位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法院审理继承纠纷案只占民事案件的极少部分,相比之下,更多的继承案件流向了公证处。在上海市普陀公证处仅仅遗产继承公证,一年就有将近2000多件。全国将近3000多家公证处的遗产继承公证量将近63万件,且呈逐年递增趋势,也就是中国人大多数是通过法定继承权公证来继承遗产。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我国公证机构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的重要依据,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颁布了近30年的《继承法》,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先不说代位继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转继承规定,按第一顺序继承来审查已经是一个庞大的家族体系,如果确认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第二顺序来继承那就只能用一个“网”来形容了。
公证机构的每个公证员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时如履薄冰,为避免遗漏继承人的情况出现,公证处也是十八般武器上阵,总结起来主要运用的手段有三种:一是查阅死者的户籍和人事档案;二是走访其街坊邻居了解情况;三是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先来看第一种手段,现在有固定的工作的人为极少数,人口流动速度快,跳槽的频率加快,私营企业对于临时性员工无法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因此靠查询人事档案的手段来核实继承人的办法越来越行不通了。再看第二种手段,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中高楼大厦林立,小区内的居民来自天南海北,候鸟式的人群越来越多,邻里之间来往很少,很难对其家庭关系有深入的了解。走访街坊邻居的老办法得到的答案也是不了解、不清楚。以公证机构现有的人力和法律所赋予的调查权利,通过这两种手段也很难查实这样的一个继承体系的。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人们的婚姻关系也不再简单,离婚再婚显现普遍,私生子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经济的发展让人们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私有财产,如果在办理他们的继承权公证时出现错误,给公证处带来的风险同样也是巨大的。公证员也只能依赖第一种手段,多增加相关单位的证明以“打补丁”的方法把法定继承公证“作实”,即便如此,大部分公证员还是要在告知书、谈话笔录上不厌其烦的一遍遍询问、核实,有些公证员开玩笑的说,每办一个继承权公证都象是在身上挂了一个定时炸弹,不知道哪一个在哪一天会爆炸,而申请人方面,因无法向公证机关提供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全部情况,四处托人开证明奔波,矛盾也越加突显。
很多人会说这一年最奇葩的短语是“我妈是我妈”。今年4月,北京的陈先生出国前被要求出具一个“我妈是我妈”的证明,这条新闻不仅引发了社会共鸣,在行政机关的管理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证明,那么在公证机关办理法定继承时,出具是“我妈是我妈”的证明是无庸置疑的,而成年子女多年前单独立户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就为了把那个喊了大半辈子的“妈”是真的“妈”的事实写在纸上,不得不来回奔波。
还有网上很火的“证明亡父无私生子”是人格侮辱的评论。四川成都的周女士因为她父亲刚刚去世,整理遗物的时候,无意中发现了三本存折,加起来三百多块钱,本以为要取这点钱很简单,但是因为周女士不知道存折密码,银行方面告诉她要取存折里的钱需要去公证处开一份《继承权公证书》。周女士向公证处咨询,其中要她证明自己的父亲没有其他的非婚子女。各种媒体的评论急风暴雨般纷至沓来,“证明我妈是我妈”已经够荒唐了,而要证明“亡父沒有私生子”,则让人呛血,与其说这是要求开证明,不如说是故意刁难人。这既是对亡父的人格侮辱,也是对取款人的侮辱等等。但是要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我们应该使用什么更有效的方法的呢?
作为公证员,在办理了无数的继承权公证的同时,我也在一直思考,如果加强宣传遗嘱的好处,完善遗嘱的制度,让遗嘱公证能够成为继承的主流,法定继承成为补充,诉讼继承成为极少数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会不会减少和避免出现上述那么多公证审查的困难和尴尬呢。
首先立遗嘱是对家庭、社会的一种负责的态度,很多中国人认为立遗嘱别人会笑话,觉得自己家庭成员不和睦,如果把立遗嘱形成一种观念和国人必须要留存的一种法律文书,就不会直接或间接的因为遗产继承问题给我们的生活造成诸多混乱。如果著名相声演员侯耀文能早早立好遗嘱,大概就不会因为几千万的遗产案而两年不能入土为安,他的亲戚子女也不用法庭相见了。相反美国巨星杰克逊,亿万资产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很容易就把问题解决好。
其次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明确自己的遗产范围。由于每个家庭的生活方式不同或其他原因,继承人可能并不知道或者根本无从知道被继承人遗留有哪些遗产,这些遗产又在何处,价值多少……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其身后的子女或亲属即使通过法定继承公证前期的查询也不一定能查实全部遗产,不但会给亲属带来很多麻烦,也可能引起互相猜疑。
再次立遗嘱人在处分自己的遗产时也是尊重自己的内心。立遗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剥夺一些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反映出遗嘱人的意愿。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导致了因婚外情而生有非婚生子女,不管人们对此作何种道德评价,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相同的,如果提早立遗嘱,被继承人出现意外以后,可以通过遗嘱既证明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又按其意愿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在我看来,当遗嘱成为每个人留给家人的“幸福留言”时,它就不仅仅是冰冷的财产处分,它也能成为一纸家训、成为继承人的精神财富。遗嘱和财产众寡没有太大关系,它不仅是对财产的安排,更是对家人的爱和关怀,在分配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承载着更多的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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