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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国税机关职务犯罪现状及预防

时间:2024-06-05

王集明 陶更芳 胡从华

职务犯罪顾名思义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的犯罪。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在本质上是权力的异化和失控,是腐败现象中最为突出的表现。由于职务犯罪主体所处的及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其负面效应远远超出腐败本身对社会造成的直接损害,职务犯罪不仅从政治上侵害了党和国家的肌体,严重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政权的稳定, 而且阻碍了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并且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

一、基层税务机关职务犯罪容易滋生环节

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也是极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部门。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它侵害了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管秩序和正常征管活动,由此而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是巨大的,也是党员干部腐败的一种表现,损害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形象,既危害国家,危害社会,也危害家庭。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受自身逐利意识的驱动,看中国税干部手中的权利,更是想方设法拉拢腐蚀国税干部,以达到少缴税款和偷逃骗税之目的。同时,由于监督的失察和防范的缺位,少数税务干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为了私情私利,违背自己的职责,滥用执法公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以税谋私,慷国家之慨……这都是当前国税系统中职务犯罪出现的新动向和面临的新问题。加之税务机关的工作性质又决定要天天与纳税人打交道,尤其是基层税务人员处在征管第一线,直接掌管各项税收业务,与纳税户、纳税企业紧密联系,不廉行为往往就发生在这“权”与“利”的结合点上,成为不廉行为滋生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

概括起来,当前基层国税系统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日常管理关。随着国家行政审批权限的下放,办理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均改为即办事项,事后日常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给基层税务机关带来了一定执法风险,取消行政审批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责任更大了,风险更高了。这就要求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对一些不符合相关条件,却别有用心采取拉拢腐蚀国税干部的手段以达到其目的纳税人,要特别提高警惕。此时如果经受不住物质、金钱等利益的诱惑,极易导致权钱交易等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是发票管理关。发票是纳税人进行购销活动的重要凭据,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纳税人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没有发票,纳税人就很难开展购销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说发票本身所具备的重要功能和特殊作用决定了围绕发票发售、使用、管理等环节的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始终是最激烈的。

三是税款核定关。纳税人税额核定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一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少核定或不核定的目的,总是想方设法腐蚀税务干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核定税款工作缺乏严密的工作程序,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极可能导致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四是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关。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工作处于税企征纳双方矛盾的焦点,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展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工作都与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有些不法分子为了偷税逃税,或为了减轻或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采取请客送礼、行贿等手段,在评查税务人员中寻找突破口,使少数评查人员有意放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旦不法分子的目的得逞,其最终结果必然是国家利益与个人不法利益的交换。

五是行政审批关。税务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较多,例如减免税审批,退税审批,税款核定审批,发票增量、增版审批,行政处罚审批等等。这其中既有法律、法规的审批事项,也有系统内部规定的审批事项,而且有些事项的审批权非常大或相对集中。对于这些行政审批事项,如果缺乏科学严密的运行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一些拥有审批权而又为政不廉的人便有条件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事实上,税收征管过程就是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过程,就是与纳税人和物质利益打交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权力与利益无时不在碰撞,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无时不在进行。如果税务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好权力与义务,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严守纪律、廉洁自律,做到“慎权、慎欲、慎微、慎独”就不会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基层税务机关职务犯罪产生原因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因素是指个人需求失控,欲壑难填;人生观腐朽,价值观颠倒;私欲恶性膨胀,利令智昏,公仆意识淡漠;特权思想严重,对工作不负责任,缺乏社会责任感等。客观因素是指各种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袭,社会舆论导向的偏轨,执纪不严,执法疲软,赏罚不明,监督不力等等,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腐败的权力观是职务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当前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虽然有其客观的机会和条件,但是,职务犯罪人员在主观上具有腐败的动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其核心就是人生观、价值观发生错位而产生的腐败的权力观。这些人认为:权力就是金钱,因而大肆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行贿受贿;权力就是地位,因而高高在上,颐指气使,作威作福;权力就是领导给的,因而投机钻营,团团伙伙,拉邦结派;权力就是专制,是凭自己的本事得来的,因而恣意妄为,唯我独尊,藐视法纪;权力就是享受,因而高高在上,享图安逸,无所作为,只求四平八稳,不求图强变新,以老好先生自安;权力就是权利,因而随风而倒,随俗而行,有酒便喝,有钱便接,有请就到,有忙就帮,有权就用等等。这种腐败的权力观突出表现是权力的私有化、专制化、任意化。

二是个人修養不到位。个人素质低劣是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原因。在新的时期,引发和诱发税务人员犯罪的内在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人品质和素质差。如果说体制结构方面存在问题是导致职务犯罪现象的根本原因,而个人的素质也是决定其是否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一个人的思想、品德、修养高,纵使给他再大的权力,他也会自觉抵御各种非法利益的诱惑。反观凡是参与职务犯罪的人员,由于缺乏思想的教化,放松自身的改造和学习,往往在美酒、美色的诱惑面前,特别是在巨大的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就很难保持理性,就不能够严格自律,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取金钱的工具,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最终走向了职务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是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人员大多数都是没有树立起牢固的法律观念,对法律、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和理解。因此,其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的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有很多人往往会认为其在工作中不会出现问题,不会犯错误,就是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况后,仍然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在这种心态支配之下,往往其对工作便会缺乏高标准和严格要求,不能兢兢业业的对待每一项工作。

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就当前看,从上到下,从系统内到系统外,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不可谓不多、不全,但为什么还有人以身试法,关键的一点就是这些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往往是写在纸上的多,说在嘴上的多,检查监督的少,认真落实的少,抓而不严等于不抓。从现实情况看,人为的因素在税收管理中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如税款核定工作和发票管理工作、税务检查工作,纳税评估工作,等等,都赋予工作人员一定的权利,而恰恰在这些方面监督制约的机制不够健全,目标不高,要求不严,职责不清,这也正是国税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难点和重点。

四是监督管理不到位。监督的形式有很多,既有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也有组织对个人的监督管理。其中,组织的监督管理是最有效的。但问题是,有些单位在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中,存在着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问题,甚至对一些问题得过且过,减轻责任,存在侥幸心理。特别是没有把干部的“八小时之外”真正纳入有效的监督管理中,给个别私欲膨胀的人留下了空档和可乘之机,导致了“吃、拿、卡、要、報”等为税不廉行为的发生,甚至走向犯罪。

三、基层税务机关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是加大教育力度,不断夯实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确保干部不想腐败。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以思想的蜕变为先导的,加强教育是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基础。必须抓住教育这个基础,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首先,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防止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必须在抓好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上下功夫,使税务干部真正认清职务犯罪严重后果,算好人生账、经济账、家庭账,律已束身、不敢乱来。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要利用多种形式,增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结合每年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税收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组织国税干部认真学习反腐倡廉的政策法规,让大家认清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的危害。第三,要加强警示教育。通过以案说法,让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以及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促进税务干部自重、自省、自励、自警。要通过组织税务人员旁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庭审判,进行职务犯罪危害性专题讨论等形式,开展形象生动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

二是构建制约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干部不能腐败。不监督的权力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因此必须立足于现状,着眼于发展,以解决现实问题为核心,强化监督意识,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明确监督标准,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手段,真正形成确保干部不能腐败的良好机制。其一,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要在税款核定,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办理退税、纳税检查评估等集权单位和环节建立起集体审议制度,通过集体审议制克服权力集中而导致的腐败。其二,主动拓宽监督途径,接受群众和纳税人的监督,增强主要执法环节的透明度。重点抓好税款核定、减免税审批等日常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关注事项的公示公开,形成外部监督、内部制约的公开透明。同时,要与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例会制度,及时将上述情况通报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其三,实行集约化管理,加强层级监督,适当上收税收执法权,上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下级税收机关的税收执法大检查,检查可以采取对口交叉和主动邀请相关司法机关参与检查的办法,以求实现最佳效果,对于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将犯罪纠正在萌芽状态。其四,加强对工作程序的监管,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无数典型案件表明,职务犯罪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违法和规避办事程序。如果我们能够守住法律程序这道防线,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违犯程序这道槛上,那么更为严重的职务犯罪就可以避免,从行为学上讲,当事人根据比较效益,也就不会冒被发现的风险,继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因此,加强程序监督应当是今后一个时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严处,完善追究机制,确保干部不敢腐败。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沉重的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从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来看,正是由于执法不严,打击力度不大,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冒险心理和嚣张气焰。打击兼有惩处、警戒、教育的功能,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最有力的措施。为了有效控制职务犯罪,必须不断提高惩处力度。通过打击职务犯罪,使腐败变成“高风险”、“高成本”和“无收益”、“负收益”的行为,加大职务犯罪的成本,增强惩治犯罪的威慑力。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应该有机地结合教育、警戒的方式,利用典型案例进行以“从国家干部到囚犯的蜕变”为题的现身说法,以其犯罪的原因过程、结果来警示他人。在对待职务犯罪这个问题上,必须树立“以打促防”的思想,始终保持高压姿态,使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的制裁,震慑心存侥幸的部分税务人员不敢犯罪,使其发挥出特殊预防的特有之功效。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不仅要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努力把职务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更要积极完善防范措施,建立起有效的预警机制,构筑思想、制度、监督“三大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和遏制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只要我们运用正确有效的手段,敢于坚持不懈地同腐败现象作长期而坚决的斗争,有针对性采取各种方法来预防犯罪,就一定能防患于未然,有效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简介:

王集明: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

陶更芳,胡从华:湖北省老河口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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