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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的法律权益分析

时间:2024-06-05

摘 要:2005的《直销管理条例》,实施至今十年之久,明显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当时直销行业的混乱,直销与传销鱼龙混杂,以及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直销管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其侧重点在于监管直销企业,设定企业义务,并没有适当涉及到直销企业的权益。而学术上对直销企业的研究,也基本停留在对直销企业的监管上,鲜有对直销企业享受哪些权利、如何享有权益的探讨。本文将分析《直销管理条例》,联系实际,分析直销企业权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受到的限制。

关键词:直销;直销企业;权益

直销是指无店铺销售产品,实现从生产商到消费者无供应商、批发商等中介环节,从而降低经营成本。任何一种营销模式,只要它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顺应市场的需求,它的存在就是合理的。直销与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传销不同,它是市场经济自发培育的、满足市场需求、方便消费者的一种普通的营销模式。

权利包括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法定权利指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应有权利包括尚未被法律纳入,但在实际中,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直销企业应该享受哪些权利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我国直销企业缺失哪些权利?

一、直销模式选择权

直销包含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由于直销的特殊性,只有多层次直销才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效益,单层次直销销售效率低下,发展速度缓慢。世界各国的直销法也给与多层次直销合法地位。我国的《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表明直销员面对的是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不能再有其他层级,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只给与“单层次直销”合法地位。直销管理条例实施10年至今,多层次直销一直未开放。实践中,几乎所有的直销企业都违背了法规规定,采取或变相采取多层次直销模式,表明仅允许单层次直销合法存在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报酬模式选择权

任何一家企业,对他所雇佣的劳动者或业务员都有报酬自主决定权。根据市场倍增原理,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员的收入来源于两部分,一是他自己销售产品所获得的销售价与出厂价的差价,二是团队计酬,包括以他自己所发展的团队即下线直销员的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的奖金或收入,以及根据他的下线直销员发展的团队即下下线直销员产生的销售额获得的奖励。团队计酬是直销模式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计酬方式,它对激励直销员、鼓励优秀直销员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团队计酬排除在“传销罪”之外,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团队计酬方式在《直销管理条例》的框架下依然被归为违法行为这无疑给行政权力更大的寻租空间。

三、经营地域選择权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并且规定,“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限制了市场的流动,禁止了直销员的流动,使得任何直销企业,不得在经批准服务网点以外的区域进行直销活动。繁琐复杂的核查备案制与我国当前的“简政放权”改革思路相悖。核查备案制在直销发展之初,有效地规制和打击了传销行为,如今,直销市场发育已相对完善,市民也有较为理性的消费心理,核查备案制已成为大多直销企业的诟病,它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很多企业在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后,依然难以增加服务网点,对市场发展形成严重限制。在监管方面,也更多的是给行政权力滥用准备了空间。

四、市场准入平等权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并要求缴纳不低于2000万的保证金。而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也相应取消。显然,直销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求过高,大部分直销企业并没有如此实力。全国2000多家直销企业,只有75家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可见绝大部分直销企业都游走在法律边缘。对直销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实行差别对待,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综上,直销管理条例实施至今,很多条款已与现实完全脱节,加大了企业的负担,起不到实际的监管作用,反而给行政权力以寻租空间。笔者建议:

首先,应逐步开放多层次直销。直销在发达国家同样经历了从无序发展、到严加规制到有序发展的历程,同样有过金字塔诈骗泛滥的历史。纵观世界直销史,多层次直销已成为直销模式的主流。我们应该对我国目前的直销产业环境有客观的认识,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消费引导,建立安全、有序的直销环境,而不是一刀切地禁止多层次直销,这将限制直销行业的发展,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其次,允许团队计酬。《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禁止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上线”的计酬依据, 而《刑法修正案(七)》将团队计酬式“传销”排除在传销罪之外。显然没有做好法律的衔接,因此,《直销管理条例》也因允许团队计酬。

再次,放开直销区域的限制。限制直销经营区域,除了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增加行政机关管理成本,并没有多大的意义。笔者建议,将审查制改为备案制,直销在拟发展直销业务的区域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就可以开展直销活动,既保证了行政机关对直销企业信息的掌握,又保证了直销市场的自由发展。同时,应取消强制设立区县级服务网点的规定,可以要求设立市一级服务网点。直销的最显而易见的特点就是无店铺经营,广设服务网点,使得我国的直销变成了“四不像”,不是完全的店铺经营,也不是完全的无店铺经营。在保证适当监管的前提下,设不设店铺应交给市场,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最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与《公司法》精神相衔接。鉴于直销容易发展为金字塔销售的特殊性,可以设立保证金制度,但没有必要设立过高的实缴注册资本。过高的注册资本,对防范金字塔诈骗并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只能将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排除在市场之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才能建立竞争有序的直销市场环境。

作者简介:

谢慧兰,沈阳工业大学 2014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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