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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民事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

时间:2024-06-05

摘 要:我国民事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是建立在原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之上,以救济制度的功效兼顾执行程序的效益与效率而成。研究我国民事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就是追求本制度在执行中真正发挥保护第三人之合法权益与保障执行当事人之执行利益的双重功效,同时又彰显救济制度的优越性的过程。本文从我国民事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定义入手,在探究我国关于此制度的优劣之处和相较世界立法关于本制度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些许建议。

关键词:第三人异议之诉;诉讼程序之启动制度现状与缺陷;完善建议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是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实体性救济方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使第三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要想实现上述目的单单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是不够的,要将完备的制度全面地执行于现实的民事纠纷中才能使之作用得到做充分的发挥。

一、何为第三人异议之诉

(一)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界定

第三人因执行组织将属于其所有或者存在其他权利的财产作为执行对象,为了阻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而提起的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定义。[1]第三人异议之诉素来是理论上存在最大争议的一种诉,学界存在形成之诉说、确认之诉说、给付之诉说、命令之诉说、救济之诉说等不同观点,但从其制度目的是为了消除执行行为可能给第三人所带来的不当损害、其程序目的意在于阻止对某项财产的执行与其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异议权来看,第三人异议之诉为形成之诉的观点更为合理且更符合执行设立第三人异议权的目的。[1]

(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特征

第三人异议之诉是发生在民事执行程序之中的诉,除了具有一般的诉的特征外还具有其独有的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主体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原告与被告系因执行行为而产生争议的双方。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利的案外人是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原告。原告的适格要以其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且只有其向特定的管辖机构提起诉讼时才构成本诉,才能成为本诉的原告。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系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或其权利继受人。[3]

2.第三人异议之诉提起的时间

由于第三人是依据其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利来对抗强制执行,因此第三人至少应当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本诉,这是指针对该执行标的物执行程序终结前,而不是指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前。

3.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性质

第三人异议之诉针对的是不当的执行行为,该执行行为并没有违反强制执行法的规定,但其结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实体权益。本诉属于实体性救济程序的范畴。

4.第三人异议之诉判决的既判力

对第三人异议之诉判决关于既判力问题的争议根源是基于对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性质的不同认识。第三人异议之诉本质上是一种诉,其目的虽然在于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但排除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院审理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换种说法就是第三人异议之诉同时具有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和排除强制执行的双重作用。[5]因此,通过第三人异议之诉,应当将当事人之间就执行标的物的实体争议和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一并予以解决。因此,应当承认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具有既判力的,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不得就此另行诉讼,以彻底解决争议,防止就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诉讼,以维护判决及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及统一性。

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诉讼程序之启动

第三人异议之诉程序的启动必然会给执行造成障碍,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审判结果并不意味着会绝对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第三人异议之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的情况下,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进行实际上阻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第三人异议之诉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的特殊性,决定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程序不仅应当体现一般诉讼程序对于效率的追求,而且必须兼顾执行程序对于效率高出于一般诉讼程序的追求。[7]这就使第三人异议之诉程序应当比一般的程序简便,也应当比程序性执行救济程序更为详细。这是第三人异议之诉程序设计所应坚持的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应从取消异议审查程序、提起诉讼的时间、提起方式及效果以及审理程序这四方面详尽的规范诉讼程序。

三、目前我国关于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我国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设置了案外人异议优先原则。异议之诉后置的救济程序赋予了人民法院先行审理异议事由的程序性权力,有助于将一些“子虚乌有”的恶意案外人异议杜绝在异议之诉之外,从而提高执行效率并节约诉讼成本。

我国现行《民诉法》对执行救济制度中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直接进行规定,只粗略规定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该法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三种途径:一是第17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的再审;二是第178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的再审;三是第187条规定的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由此可见,在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生效的错误裁判侵害的情况下,案外人并不具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

四、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

(一)关于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提起

1.确立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

应当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前置性规定予以取消,将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明确规定下来,并对提起异议之诉的理由作出概括性规定。

2.管辖法院

第三人異议之诉,是以第三人的异议权为诉讼标的,并以执行标的物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依据,因而,对该争议的审理应当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执行标的之权利归属或法律关系的审理与该标的执行的关系;二是审理的便利性与快捷性,以尽可能地满足执行的效率性与经济性的要求,而又不失执行的实体正当性。基于这样的考虑,第三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较为妥当。

3.异议之诉提起之时间

与普通诉讼不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提起要受时间的限制。正如本文已经指出的那样,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所争议之执行标的的执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应在执行开始以后至执行完毕以前提出。

4.异议之诉的受理

本诉涉及实体权利关系,因此第三人异议之诉应当向具有审判职能的法庭提出,其受理的程序可考虑与一般诉讼的受理程序同样,无需区别对待的理由。(下转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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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审理与判决

1.适用的程序

第三人异议之诉因涉及对执行标的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争执,再加上与业已进行的执行程序存在关联,这样的复杂性使得其不适于依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以普通程序审理更为妥当。

2.审判组织

对第三人异议之诉而言,其合议庭的组成是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由于执行法院通常是该执行名义的原审法院,所以,合议庭的组成应当符合回避原则的要求。

3.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判决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因此,对标的的执行应当以第三人异议权是否存在为前提。

(三)关于执行当事人利益之考虑

执行程序的中止因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提起,会影响或使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避免对这一制度的恶意利用,从利益衡平的角度看,提起异议之诉之担保是必要的。为此,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原告提供担保。

(四)异议之诉中的确权问题

尽管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审理离不开对执行标的之权利归属或者法律关系的审查,但是第三人异议之诉以确认原告是否享有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之执行的异议权为内容,并不对该项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作出认定。然而,对这样一个与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地位联系得如此紧密的诉讼,当事人很可能会提出确权要求,此时,应当将其作为另一个案件来看待并与第三人异议之诉合并审理、分别判决,这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的良好策略。

五、结语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模式,是为保证执行的正当性而设计的实体性执行救济手段。在其参与主体、管辖法院、审理程序和审理结果等各方面都具有其特殊性,在构建的时候必须符合该诉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作为执行程序派生的诉讼,本诉既涉及到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与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相关联,是不同于普通诉讼的一种新的特殊诉讼类型。无论是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立法还是司法,必须把握的最为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必须兼顾执行的公正和效率,均衡地保护第三人、执行债权人和执行债务人的权益;二是必须看到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双重目的以及与此相的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的合成之诉的诉讼性质。希望通过对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探究推动建构起一个比较完整的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理论体系,为构建一个契合我国国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人文关怀的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提供必要理论支撑,也为正确适法提供相应理论指导。[5]

参考文献:

[1]余小娟.民事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研究[EB/OL]:中国知网,2016-4-11.

[2]车静.第三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EB/OL]:中国知网,2016-2-4.

[3]乔宁.第三人异议之诉探究[EB/OL]:中国知网,2016-1-11.

[4]吴晓燕.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EB/OL]:中国知网,2016-1-11.

[5]匡青松.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EB/OL]:中国知网,2016-3-20.

[6]唐力.论民事执行的正当性与程序保障──以第三人异议之诉为中心[EB/OL]:中国知网,2016-4-28.

[7]卢品慕.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问题研究[EB/OL]:中国知网,2016-3-6.

[8]赵秀举.论民事执行救济兼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悖论与困境[EB/OL]:中国知网,2016-3-20.

[9]陳娴灵.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EB/OL]:中国知网,2016-2-21.

作者简介:

丁琪雯,1993,女,汉族,河南南阳人,法学硕士,广西师范大学,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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