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浅析民事诉讼送达难之原因及对策

时间:2024-06-05

摘 要:民事诉讼送达环节贯穿民事立案、审判各个环节,是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的桥梁,民事诉讼送达的难易与否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民事案件能否及时结案。近些年,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人口流动加大,这就加大了民事诉讼送达的难度,同时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送达难的现象在基层人民法院也普遍存在。本人将从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方式入手,具体分析造成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送达方式;原因;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因本文讨论的受送达人为普通公民,而转交送达涉及的受送达人为军人或者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故下面本文谈及的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一、民事诉讼送达难现象

(一)直接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就直接送达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该条可以看出直接送达的条件为:①受送达人为公民时,送达应交本人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②受送达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时,送达应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当然不论受送达人为公民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如果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或者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了代收人的,送达也可交由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指定代收人签收。司法实践中,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人口流动性比较大,在加上我国民事诉讼送达采取的是以法院为中心的“职权主义”送达方式,法院送达诉讼文书仅仅依靠原告立案时提供的联系方式、住址,受送达人联系方式、地址的变更导致直接送达难。即使找到了受送达人住址,但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出于利益的考量往往拒绝签收。有的受送达人审前已经预见到了判决结果,故意躲避签收送达文书。

(二)留置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關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6条就留置送达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该条可以看出留置送达的条件为:在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情况下,邀请第三人(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送达或者采用现代技术(拍照、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情况是,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害怕给自己惹事,担心邻里、同事关系处理不好或者是出于其他因素,往往拒绝做见证人。送达人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送达,又可能激化受送达人的情绪,使其情绪失控,采取过激的措施来阻碍送达。

(三)电子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从该条可以看出电子送达的条件为:①受送达人同意;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就我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看,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身处山区的人民群众并不熟悉传真、电子邮件等电传方式,更别说拥有特定系统了,所以电子送达几乎为零。

(四)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该条就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做出了规定。司法实践中委托送达较少,多采用邮寄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条件为:直接送达难。人民法院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退回,这主要是因为:①邮寄地址不准确;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件;③邮递员法律素质不高,受送达人拒签则邮件退回。

(五)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该条就公告送达做出了规定,可见公告送达是一种救济性的送达方式。司法实践中,公告通常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报,受送达人受地域、文化、经济条件的制约,接触人民法院报少之又少,这就使得公告送达流于形式,不利于保护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救济性的送达方式,是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予以适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困难便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虽然公告送达期限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但是公告送达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二、民事诉讼送达难之原因

(一)人口流动性较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随着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这就使得基层人民法院在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时,难以确定受送达人的具体地址,加大了民事诉讼送达的难度。

(二)基层民众法律素质不高

有时即使确定了受送达人的准确地址,却依然面临着民事诉讼送达“门难进”、“字难签”的现象。这是因为:①受送达人对程序法的了解不够,认为只要自己不签字,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就不会生效。②受送达人虽然对程序法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出去自身利益的考量故意躲避,摆着“能拖就拖”的态度阻碍民事诉讼送达。③第三人(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出于邻里、同事等关系的考虑,往往本着“趋利避害”的心理不积极配合民事诉讼的送达。

(三)欠缺责任追究机制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就送达的方式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对于受送达人、第三人(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妨碍送达、逃避送达的行为却没有做出相应的惩罚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就妨碍送达、逃避送达的行为尚未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这就使得受送达人、第三人(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不顾忌法律责任的追究,实施上述行为。

(四)基层司法资源短缺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变,导致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多,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困境,基层人民法院分出专人去送达法律文书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而且实践中民事诉讼送达需要依靠原告提供受送达人的准确信息,原告为了找到受送达人四处打听,旨在使得自己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较快的维护,这就大大降低了民事诉讼送达的效率,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三、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之我见

(一)完善人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基层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时,应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以便及时的掌握受送达人的流动信息,准确、及时地完成民事诉讼送达。同时,随着信息网络迅速发展,人民法院应尝试建立与公安机关资源共享的人口信息平台建设,这样基层人民法院便可准确、及时掌握受送达人的信息,避免“人难找”的尴尬局面。

(二)加强法律宣传,提升基层民众法律素质

民事诉讼送达难很大的一点原因就是基层民众对程序法的不了解,以为签收文书便会发生法律效力,自己利益便会受到损失。基层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耐心、细致地向受送达人講解法律规定,做好普法工作,尤其是注重程序法的讲解。同时在宣传法律时,应特别注重12.4法制宣传日,加强与司法局等单位的合作,切实的促进法律宣传工作有序、有效的开展,切实的提高基层民众法律素质,进而能自觉、主动的配合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送达工作。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建立健全受送达人、第三人(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妨碍送达、逃避送达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妨碍送达、阻碍送达的行为,通过采取有效、有力的制裁措施,可以有效的避免民事诉讼送达难现象的产生,促进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切实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

“立案登记制”以来,基层人民法院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为此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切实的改善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环境。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包括硬件和软件建设,改善基层人民法院硬件条件,可以提升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效率,为留得住人才打好基础;改善基层人民法院软件条件,畅通外来人才引进渠道,加强与法律院校的合作,有效的缓解“案多人少”的困境。

民事诉讼送达难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案件的如期审结,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为了增强公民法律信仰,在立法、司法中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已经迫在眉睫,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为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提供一点思路、一点建议。

参考文献:

[1]杨玲红,《试论民事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4年12月(上).

[2]钟文善,《民事诉讼送达难存在的现象成因与对策》,“法制与经济”,2012年8月.

[3]马汉达,《浅议基层法院送达问题引发危机》,“理论前沿”,2015年第1期.

[4]王宝玉,《民事诉讼法送达制度的弊端及完善》,“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年第14卷第9期.

[5]李阔,《基层法院送达问题引发危机深思》,“法治视点”,2014年第12期.

[6]朱炼,《论国内民事送达制度的改善与完善》,“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年8月第26卷第4期.

[7]王望来,《民事诉讼制度现状及对策》,“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年4月第14卷第2期.

作者简介:

田花(1984.7.19~ ),山西大学法学院2013级在职法硕。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