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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气味识别证据能力研究综述

时间:2024-06-05

陈涛+方伟

(110034 公安部警犬技術学校 辽宁 沈阳)

摘 要:在杜培武冤案一审中警犬气味识别成为法官认定杜有罪的证据之一,由此引发警犬气味识别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思考。在国外有些国家,警犬气味识别具有证据能力。在我国,学者们就这一问题主要有线索说、间接证据说、有限肯定说三种观点。

关键词:警犬;气味识别;证据能力

一、问题的提出

十多年前,在震惊全国的杜培武冤案二审过程中杜的辩护律师称:现场勘验笔录仅仅记载:“离合器片踏板上附有红色泥土……”而与以后所有鉴定的提取泥土来自“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与勘验笔录的记载背道而驰……试问:现场勘查根本没有“刹车踏板”、“油门踏板”附有足迹泥土的记载(记录)或事实,何来嗅源?何来正确的鉴定结果?……1998年4月20日发案,直至1998年8月3日由警犬进行甄别,嗅源是否可以经长期保管而不发生变化和失效?①

杜案已过去多年,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依然存在。杜培武冤案之所以会产生,原因有诸多方面,但仅就警犬气味识别而言,却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1)表面看来,该案所暴露的问题是警犬气味鉴别出错了,警犬气味鉴别为何会出错?诚如杜的辩护律师所言“何来嗅源?”“嗅源是否可以经长期保管而不发生变化和失效?”而这些问题所反映的是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的不规范。

(2)深层次看来,该案所反映的是警犬气味识别证据能力这一现实问题。当前,随着警犬作为装备工作的不断深入,警犬的使用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拓宽,在案件侦查中发挥的作用也愈来愈大。伴随着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不断提高,刑事案件现场可供使用的常规痕迹物证得到了犯罪分子一定程度的重视,在这种背景下,为警犬气味识别提供了一定的平台,实践中,应用警犬气味识别为案件侦查所用的案例越来越多。但无论如何用、何其多,都无法回避一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警犬气味识别无法成为法庭证据,甚至有人认为警犬气味识别是伪科学,是垃圾科学。因此,警犬气味识别这项技术之所以没有像指纹、DNA一样在公安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一定程度来说,与其“身份”有关。

(3)更深层次的来看,该案直逼警犬气味识别的阿基利脚跟——警犬气味识别的科学性。

杜案暴露出如此三方面的问题,作为理论工作者不免要去思考:回顾历史可知,警犬气味识别的兴起一定程度上源于当时侦查破案技术手段的落后。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应用于侦查破案,在警犬气味识别具有一定局限性的前提下,警犬气味识别是否该退出历史的舞台?

二、警犬气味识别能否作为证据而使用的国内外现状概况

毫无疑问,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警犬气味识别并不可以成为证据。但在国外,自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始,自欧洲部分国家的警方开始利用警犬以原始的物品气味为嗅源找出犯罪嫌疑人以来,利用警犬进行气味鉴别在许多国家得到发展。荷兰、丹麦、德国、英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匈牙利、比利时、芬兰等国家已经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警犬气味鉴别确定为法庭证据,波兰部分犯罪案件中法庭认可警犬气味鉴别,在美国,警犬气味鉴别有时可以成为法庭证据。在日本,警犬气味鉴别属于科学证据,可作为法庭证据。在立陶宛和乌克兰警犬气味鉴别则不可作为法庭证据,仅仅被警方用作调查的一种工具。

三、我国警犬气味识别证据能力的理论研究概况

实际上,在杜案尚未发生前,学者们就已经关注过警犬气味识别的证据能力这一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警犬气味鉴别的可信度及鉴别结果能否被法庭采信就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时至今日,有关学者对于该问题进行了深入且广泛的研究,见仁见智的,具体而言,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线索说

所谓线索说,就是指警犬气味鉴别尚不能成为法庭证据,警犬气味鉴别对案件侦破仅仅能够发挥线索作用。

(二)间接证据说

所谓间接证据说,就是指承认警犬气味鉴别的证据地位,具有证据能力,但在案件的证明过程中,其证明力则弱,对案件的证明仅仅是一种间接证明。部分学者认为警犬气味鉴别不仅具有线索功能,有时还能够起到间接证据的作用。

(三)有限肯定说

所谓有限肯定说,就是指实然状态下警犬气味鉴别不是法庭证据,但应然状态下警犬气味鉴别可以成为法庭证据。

纵观各家之言,有限肯定说应当占主流地位。在我国当前警犬气味识别仍不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究其原因,有学者认为原因主要在于是法律的未规定,“人体气味作为证据是否合法取决于法律的规定”②。这种思路有些本末倒置,法律确认警犬气味鉴别的法律地位只是结果,而非原因。警犬气味鉴别之所以当前阶段不可以成为法庭证据,主要是因为该技术本身的科学性尚值得思考,到底是不是科学证据尚未论证清楚,“警犬鉴定结论作为法庭证据不够直观客观的缺陷,且警犬鉴定结论不完全具备科学证据所应该具有的适用性、可靠性、有效性、错误的可证实性以及能被同行复核等要素”③。警犬气味鉴别能否成为证据,其关键并不在于是否符合证据的基本属性,而在于警犬气味鉴别其本身是否达到科学标准。

参考文献:

①参见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顾永忠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页38~42。

②蒋传洋,罗旭红:《论犯罪现场遗留人体气味的证据能力》,《政法学刊》1999年第1期,页39。

③王淳浩,王彦吉等:《犯罪现场人体气味鉴别的研究进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年第3期,页2~5。

作者简介:

陈涛(1960~),男,汉族,辽宁沈阳人,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讲师,主要研究方向:警犬技术;

方伟(1981~),男,汉族,辽宁辽中人,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和警犬使用。

注: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立项课题“公安院校隐性课程开发与警察意识培养之研究”(项目号:JG15DB428)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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