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肖玲
(365000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不断增加,探索创新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模式,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刻不容缓。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以恢复正义为核心,兼顾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权益保护,注重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结合,并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感化和帮教,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和谐统一,是有效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积极创新和重要实践,是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的重大举措。本文分析了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并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就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一些粗浅设想。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社会管理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的检察机关也开始探索刑事和解适用于解决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司法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用于解决刑事案件不仅是可行的,而且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可行性
(1)法律层面有基础。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刑事案件适用和解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对不起诉案件,可以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责任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替代措施”。这些立法规定表明了对自诉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具有了刑事和解的雏形,蕴含了刑事和解的一些价值理念,不过还只是一种不成熟的和解形式。
(2)适用对象可塑性强。根据调查研究显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侵犯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②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罪过心理不明显,往往抱着侥幸心理,因而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③大部分未成年人作案动机和目的单纯,案情相对简单。④未成年人犯罪大部分都是初犯、偶犯或者从犯,他们往往是由于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或者一时经不住诱惑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3)具体实践效果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用于解决犯罪事实清楚、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刑事和解,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的检察机关已经在处置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中对此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4)国家政策有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指出,在检察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我国当前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走向是“轻轻重重、以轻为主”。
三、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必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刑事犯罪高发的转型时期,犯罪数量激增,犯罪形式也朝着多元化的趋势发展,这就要求我们要运用多元化的犯罪处理模式,寻求最优的刑事解决方式。
(1)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相吻合和谐社会是一个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调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的社会。
(2)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未成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不仅仅是对案件进行和解,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而且还包括建立个案帮教网络。
(3)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帮助未成年人深入改造,更好地回归社会。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把重点放在教育引导上,帮助他们真正反思自己行为,真心悔罪,积极承担责任,预防新的犯罪,而且,要尽量减小“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
(4)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当前,大量的司法资源被消耗在不断增加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影响了重大刑事案件的办理。
四、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模式
根据以上分析,并结合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刑事司法实践的现状,笔者就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以下几点设想及建议。
(1)适用范围。刑事和解应主要运用于案件事实清楚、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和犯罪数额较小的财产类案件,而且应充分考虑案件的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于情节严重、作案手段殘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或者是累犯、重犯,则明确规定不适用和解。
(2)适用条件。①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是启动刑事和解的客观要求。②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和解,是启动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③加害人进行有罪答辩,是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先决条件。
(3)具体操作。首先,刑事和解可由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被害人和加害人提出,在征得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的同意后,即可启动刑事和解程序,而案件承办人则充当中立调解人的角色。其次,加害人和被害人及其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监护人和亲属可以参与和解过程,中立调解人则在合法与合理的尺度范围内积极创造和解的条件,双方在经过充分的沟通、协商之后,在法定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
五、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1)积极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帮教网络。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教育、挽救”方针,慎用逮捕措施,并努力构建以家庭、学校、社区为载体的帮教网络。一是司法部门在办案中帮教。二是家庭在生活中管教。三是学校在学习中施教。
(2)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及犯罪高发学校的联系,强化司法部门与教育部门的联合,建立法制教育基地,构建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网络。
(3)建立刑事和解监督机制。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和解案件纳入办案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人民监督员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确保和解质量和效果。
(4)建立被害人补偿机制。加害人的经济条件不同,赔偿损失的能力也就不同,因此,只要加害人致力于弥补被害人损失,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对于加害人无能力赔偿的部分,就可以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这样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也体现了和解制度对“穷人”在机会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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