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王梦真+张艳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摘 要:200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的意见》和《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立案登记制代替立案审查制于5月1日起全面实行。那么,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有什么意义?该制度实施后有何影响?又该如何解决立案登记制所带来的影响呢?文章将对上述问题进行一一探讨。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立案难;起诉权
立案登记制下,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不仅是给予人权司法保障的表现,同时彰显着中国法治文明的进步。
一、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
(一)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之比较
所谓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进行实质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仅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形式要件的核对,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①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之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即开始。②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③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审查制下,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在一定意义上提高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门槛,阻碍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起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二)实施立案登记制的意义
1.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
立案审查制下,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标准不一致使其受案范围很是狭窄。在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要件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同时,法院受案范围的扩大使信访、上访事件的发生概率降低,减轻了相关部门的压力。信访、上访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院的受理范围过窄致使当事人状告无门。
2.提高立案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
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但实践中,部分审查内容在立案阶段很难查明。一方面,这将会造成立案机关对该部分案件不予立案;另一方面,这将会导致实体审理程序的前移,造成“未审先判”的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导致其起诉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立案登记制下,只要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纠纷即可进入审判程序并能尽早得到解决。这样,立案机关的立案效率不仅大大提高,而且可以较为充分的保障当事人行使起诉权。
二、立案登记制的影响
(一)立案登记制真正解决“立案难”
1.立案登记并非全部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登记立案针对的都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登记立案范围中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二)诉讼已经终结的;(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这说明,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登记立案,不予立案的情形依然存在。
2.法律之外的利益考量
在地方政府控制法院人財物的现实环境下,行政诉讼中“敏感”地带比民事诉讼更加宽泛。从法院的角度考虑,与其审判过程中骑虎难下,还不如直接拒绝受理案件。在一些涉及大型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案件中,对受害人的救济很可能通过地方、甚至中央的政策统一实现。王锡锌说:“如果法院先行作出的判决与后来的政策相悖,就会让司法陷入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所以,针对这些案件,法院立案时也会格外谨慎。尽管不可否认立案登记制在保障当事人诉权方面发挥的作用,但其并非能够真正解决“立案难”的现实状况。
(二)立案登记制对法院的影响
1.司法资源的浪费
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宜由法院来主管。如果法院对于公民的起诉来者不拒,没有限制地启动审判权,会使许多不应由法院裁判解决或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而不必启动司法程序的案件涌入法院,给法院带来巨大压力的同时,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基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官追求诉讼效率而忽略司法公正,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彻底公正的解决,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不当,实体正义无法实现,致使立案登记制度仅仅成为一个形式变化,而没有从实质上解决问题。
2.案件多、人手少的新挑战
立案登记制的实行意味着客观上受案范围的扩大,各种新型案件将会不断出现,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这会给目前法院的内部人员分配带来挑战。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专业人员的缺乏无法满足法院因受案范围扩大而要求大量的综合性、实践型、专家型的法官的需求,法院工作将会面临更大的压力。
三、如何应对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影响
(一)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独立
政策、审效等法律之外的利益考量容易造成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难”。笔者认为,法院应在尊重、把握司法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司法改革,逐步实现司法真正独立。对于重大、敏感案件,法院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敢审、慎审的态度,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与诉权。依法立案后,通过公开、公正的审理,解决重大、敏感案件,“倒逼”制造这类案件的地区、部门从源头上依法办事,通过将作为救济末端的司法“围堵性预防”转变为依法行政的“源头性预防”,推动实现依法治国。
(二)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对矛盾纠纷不仅可以通过诉讼和审判实现定纷止争,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多种方式的有机衔接,实现权利救济,满足群众需求。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当事人可以向多个纠纷解决主体寻求权利救济,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而且可以相应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节省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
[1]王健.立案登记制度探讨[J].社科纵横,2013,28(12).
[2]张小宝.浅析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J].法制博览,2015,02(上).
作者简介:
王梦真(1990~),女,汉族,山东德州人,贵州民族大学在读研究生。
张艳(1989~),女,汉族,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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