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摘 要: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运用公开审判制度的现状不太理想,在分析我国公开审判的现状下提出进一步完善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审判公开;司法;司法程序
为了保证审判过程与结果的公正,我们必须始终贯彻公开审判的基本原则,因为公开审判是实现诉讼公正的重要途径,程序公开可以消除当事人对司法过程和审判过程的不信任感和疑惑,也可以促使法官增强责任感和公正心,以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1]。
一、我国目前运用公开审判制度的现状
公开审判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国法律虽然对公开审判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开审判制度的实施尚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案件开庭信息未公告。基本上所有的案件信息及开庭时间等情况都不会提前公示出来,更谈不上让公民参与旁听了。每个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立案后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就通知当事人来法院领取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时间及举证期限等。
第二、单方面接触当事人。法官在审判活动之前,单方面接触当事人的现象是很正常,很普遍的,这种模式在法院已经成为法官审理所有案件的方式。法官单方面传唤当事人询问案情,以此形成对案件的基本看法,但是这样会造成先入为主,庭审成为形式化的结果。
第三、取证缺乏公开的规范。一方当事人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在做出是否调查取证的决定时,是不会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一般只有申请法院调查的当事人了解。法院调查证据是否通知当事人在场由法官决定,实践中多采用秘密的方式进行。在证据调查完毕之后,也不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出示,直至开庭质证时才出示。法院对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处理决定仅仅送达申请人,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对诉讼的进展往往并不清楚。
第四、证据的公示不充分。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基本不会进行证据的交换,一般都是当事人自己把证据提交给法官,由于缺乏证据的交换,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证据缺乏全面的了解。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则,证人鉴定人的出庭率低,一旦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法院没有任何可以让其出庭的有效办法。实践中只有出示证人鉴定人的书面证言和鉴定结论,当事人的质证难以有效进行。
第五、限制公众旁听。一些法院常常以条件有限限制当事人进入法院进行旁听,部分法院虽然规定公民可以进入法院进行旁听,但是必须经过繁琐的程序申请旁听证,甚至有的法院还会限制旁听证的数量,以限制当事人进入法院旁听。
第六、公开宣判形同虚设。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很少进行当庭宣判,除非是与当事人商量好当庭宣判,否则都是选择定期宣判。而对于择日宣判的案件,也不会按规定进行公告,不在公开开庭的场所宣判,都是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官的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在当事人签收判决书的时候,再补办宣判笔录 [2],判决书也是按照固定的模板,缺乏透彻的说理论证的过程。
第七、形成裁判的过程不公开。法院在开庭审理前,都会积极主动的联系当事人来法院交待自己的情况及案件事实等。法官在开庭之前过多的介入诉讼,通过证据的收集和对当事人的询问,事实上已形成对案件的实质审理,评断意见基本形成,开庭时的公开审理仅仅是走过场。
第八、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冲突。在具体审判过程中,新闻媒体与审判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媒体成了投诉站,媒体炒作、媒体审判时有发生,许多地方把允许新闻采访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有的地方粗暴阻止新闻采访,还有法院法官将媒体及其作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3]。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公开审判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法律对公开审判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完善实践中的公开审判制度,大致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立案公开。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把案件的立案条件、流程、文书样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等内容,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及时地将相关文件材料送达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都会在法院一楼大厅的滚动屏幕上公布关于立案的相关信息,对当事人确实有很大的帮助,特别是新出台的立案登记制保证了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庭审公开。针对庭审过程中的旁听制度建立保障机制,保障公众和媒体的知情权,有利于监督司法审判。在依法公开审理的时候,检查旁听人员的安全性,维护庭审秩序;公开审判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为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提供便利;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当然要做到庭审公开不仅是要做到程序上的公开更要做到实质的公开,公开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公开质证,法官在听取当事人辩论意见后进行审判的过程等都得公开,让每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是公正的,至少是让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
第三、执行公开。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外,关于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等问题,都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为了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的相关信息,将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扩大并完善。
第四、文书公开。人民法院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在网络上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除外。同时,对裁判文书量刑说理部分作了更多的说明和限制[4]。
第五、庭审直播是实现司法监督的有效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应该保证庭审直播的顺利进行。因为庭审直播可以保证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对当事人而言,庭审直播有利于保障诉讼双方地位平等,而对法官而言,能够使法官的审判行为完全置于阳光之下,让公众感受庭审过程,监督法官行使审判权,让公众对整个审判过程的信服,对审判结果的欣然接受,让法官公正地审判案件,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三、结束语
公开审判不是一个新的话题,但也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在司法改革的今天,我们重新提这个话题,说明了公开审判制度对我国审判活动的重要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无论从司法制度的自身状况,还是从全社会的普遍要求来看,公开审判制度的全面适用是必然结果,这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社会的强烈呼声。为实现公正审判这一法的永恒和最高价值目标,完善和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是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但审判程序的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事业,它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人权保障以及程序价值观念密切相关。因此,如何在整个司法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带动下,推进公开审判制度的真正有效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王道华.论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6)
[2]蒋洲.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8)
[3]邵俊武.论审判过程中的传媒活动[J].法学评论,2002,(5):145
[4]鄒成勇.试论公开审判原则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10,(9)
作者简介:
肖文芳(1986~),女,汉族,湖北天门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课题项目:本文为贵州民族大学与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合作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项目名称为:我国公开审判的时效性调研。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