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申再江
(541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城郊地区检察院 广西 桂林)
摘 要:驻所检察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监督保障看守所的执法活动遵循法律法规是其首要任务,同时充分保障在押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亮点所在,所以说全力推进看守所把深挖犯罪工作推向深入,是新时期驻所检察履行法律监督,落实人权保障的一个新的课题。要不断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安全防范到位、监督落实到位,取得较好效果。
关键词:检察监督;深挖犯罪;看守所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的职责是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看守所是否依法执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实行监督。能否正确地行使和完成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关系到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依法维护、监管秩序能否保持稳定和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但是,无论社会上还是检察机关内部,普遍存在着一些对驻所检察工作的不良认识,影响到了驻所检察工作的开展。
一、强化规范管理确保监所稳定
驻所检察工作点多面广,任务繁杂,但驻所检察人员不可能24小时都在驻所,监所随时都可能发生问题和漏洞,所以驻所检察工作必须在规范上下功夫,通过加强装备建设,建立规范的管理台账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驻所检察规范化管理水平。
对监管场所实施监督,防止或及时有效地纠正各种违法现象,是驻所检察的主要任务之一,监督不严,违法不纠,也就失去了看守所检察的意义。在驻所检察的工作实践中,检察人员往往也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如:检察人员针对违法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违法单位不纠正怎么办?应对违法的相关人员处分的,其所在单位不进行处理怎么办?这些问题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或规章制度为依据,始终得不到解决,困扰着驻所检察人员,不仅纠正不了违法,还破坏了关系,再加上驻所检察室大多用的是看守所房子和水电,不免使有些检察人员产生了过多想法,因此就会产生在看守所待不下去的悲观认识。要克服这些悲观认识,一是要提高驻所检察人员的认识,对看守所的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要敢于监督,对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依法纠正的情况,要及时地向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向违法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维护纠正违法的严肃性,从而提高驻所检察监督的地位;二是上级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纠正违法的规范程序,便于驻所检察人员参照执行。
二、深挖看守所内的犯罪
看守所,其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看守,保障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公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工作是安全、教育,“一看二守三放走”是其传统工作模式的真实写照。而实际上看守所却是一个资源丰富的“犯罪信息库”,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好这一资源,将对打击刑事犯罪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如果能够将深挖犯罪工作开展好,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的综合管理,激发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对看守所职能存在的错误认识,制约了深挖犯罪工作的开展。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体现了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在打击犯罪的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的综合管理,激发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看守所自设立以来也一直在进行着深挖犯罪这项工作内容,这项工作一直是由看守所管教、狱警和驻所检察室通过和在押人进行谈话教育初步掌握犯罪线索,然后根据地域及权属管辖移交到相关办案单位,相关办案单位破案后将相关信息再反馈到看守所及法院,再对在押人兑现奖励政策。这一工作模式弊端颇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发现线索单位与承办案件单位不同,其目标定位也不一样,大多数办案单位不愿查办这类案件,认为破案后主要功劳属于看守所的,所以找各种借口应付了事;二是好多被揭发检举的嫌疑人恰好是原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有意包庇或放纵的人员,接到线索后便会以各种理由推脱,例如找不到人,信息不详等等;三是被移交单位因案件多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去侦破此类案件,往往等检举揭发的案件侦破了,检举的嫌疑人已经被判决送到监狱里了,这样不能及时给揭发检举的在押人兑现奖励政策,这一现象也是目前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揭发检举的主要因素;四是案件线索经多方传递,掌握举报人的人员很多,不利于对举报人员的保密和保护,也不利于对案件的侦破,这一点是保护在押举报人员的一项内容,也是很多在押人不愿举报的一个原因;五是大多数嫌疑人因为对原办案单位存在偏见,不愿和他们配合,相反对看守及管教人员相对信任,大多愿意积极配合。另外,由外单位承办案件也不利于承办人员及时和举报人员进行线索内容沟通。針对如此多的弊端,全国好多地方都进行了大范围的改革,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在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把“犯罪信息库”里的信息转化成为打击刑事犯罪的锐利武器,直接为打击犯罪服务,已成为看守所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看守所工作上档次,落实有为才有位的一个重要砝码。检察机关之所以要监督协调看守所全力推进此项工作是与当今国际大环境下人权保障分不开的。
法律赋予看守民警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权,这种管理权更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与侦查办案民警相比,看守所警与在押人员的接触是全方位的,他们被羁押的所有时间都处于看守民警的监管教育下,这就为看守民警开展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时空条件;通过对在押人员的直接管理,去掌握在押人员的心理变化和行为表现。与办案人员相比,在押人员与看守民警在心理上的抵触对立情绪较小,更多的是一种依赖。深挖犯罪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检举人的安全。深挖犯罪工作作为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和监管民警的基本功,应当纳入民警的绩效考评进行奖惩。把获取案件线索作为每个管教民警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业务考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搜集获取犯罪线索。深挖犯罪线索的查证、反馈工作应列入执法责任追究范围。对有立功表现的在押人,深挖犯罪大队必须协同驻所检察室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第一时间报请有关部门给予政策兑现,这既是充分保障在押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内容,又能激发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揭发检举的积极性和热情。深挖犯罪工作任重而道远,现在没有现成的工作经验可以借鉴,因而应该在工作中不断摸索,逐步改进。
三、要不断提高驻所检察人员自身素质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不论到什么时候都得讲政治”,这是一件关系国家兴亡、事业盛衰的大事。监所检察工作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多面广,可以说涵盖了检察业务的各个方面,驻所检察工作就要求干警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只有掌握了这些知识,才能知法、懂法、守法、畏法,监督起来也才能得心应手。
驻所检察人员是与在押人员打交道,而且长期置身特殊的工作环境中,如果缺乏政治素质,就很容易丧失起码的觉悟和原则,丧失复杂工作环境的警惕性,最终给工作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在新的历史时期,政治素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是因为一是从宏观上看,首先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如一地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具体驻所检察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其次,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使在押人员在接受改造的过程中既能亲身体验到法律的庄严神圣不可亵渎,又能深切感受到政策的宽大和人道主义的关怀。再次,更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这种责任感来源于对职业内涵的深度把握。并最终升华为对事业的不懈追求。二是从微观来看,首先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没有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是难以胜任驻所检察工作的。其次,要保持公平正义的品质。正人先正己,这是最起码的道理。第一保持真诚的态度。真诚可以增强检察人员与管教彼此之间的信任感,真诚可以使在押人员感受到爱的温暖和为人的尊严。第二,要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常抓不懈地查漏洞、查隐患,善于见微知著,尽量减少不安全隐患的人为因素。
驻所检察人员在业务上首先要了解一系列法律法规知识,只有掌握了法律这一锐利武器,我们的队伍才有战斗力。从驻所检察工作的实践看,检察人员具体要掌握《刑事诉讼法》、《刑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看守所条例》、《监狱法》、《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以及在押人员收押、管理、教育等法律法规知识。有了这些素质才能奠定驻所检察事业的基础,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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