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摘 要:笔者由自己亲身经历的某甲诉某旅游区侵犯著作权一案中引发关于侵犯著作权案件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以案说法,实践结合理论。以在诉讼中发现的著作权司法实践问题作为出发点,分析著作权诉讼中的一些思考,并针对现状提出著作权案件专业化审理的建议。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司法实践;以案说法;建议
案情简介:某甲系民间文艺爱好者,常年从事书法以及诗歌散文创作,在当地小有名气。1996年,某甲以某旅游区所在的自然风光以及地方传说为素材开始创作散文诗歌。后由于工作原因曾与该旅游区有过接触。旅游区之后便在未经某甲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部分某甲创作的诗歌及散文作为宣传,在旅游区内多处墙面刷写及官网上使用。后某甲多次与旅游区协商无果,于2015年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旅游区赔偿某甲经济损失20000元。旅游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专职人员不足
鉴于著作权案件在实践中的发生率还较少(以西安为例),但已日趋明显。2014年8月31日,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主要是因为这三个地区的案件多。故著作权案件的管辖专业化是必然的趋势。现今,如果是每一个有权管辖著作权案件的法院都配置专门管辖著作权类案件的审判庭会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但又不想降低著作权类案件审理水平的话,笔者认为,可以在一定辖区范围内,配备专门的著作权案件审理人员,但是根据当地实际案件发生的数量,让这个专业的审判庭人员可以在此范围内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内,在保证审级正常的前提下交叉巡回审理。假设A市与B市的著作权类的案件都相对较少,其各自拥有的被指定管辖著作权案件的基层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也不多的话,A市与B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的著作权案件审判庭的人可以有重合,同时其下辖有著作权管辖的区县同理。这样的话既能保证专人专案,又能保证管辖法院都有专业人员,而且这样的审判人员的交叉巡回不会影响审判层级。此种设想只是适用于著作权案件发生率较低的地区,在过渡阶段权宜之计。著作权案件专业化审理是必然趋势。
二、审理具有特殊性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举证时,由于侵权事实发生在旅游区之内,所以原告自行取证所拍摄的照片与视屏成为了关键证据。因为旅游区范围的广阔与拍照器材的限制,故在原告提供的证明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证据中,视屏资料占了相当比例。为了被告能够得以质证,原告需要当庭播放在旅游区内所拍摄的录像。因法院电脑不能使用外界U盘,故当事人自带的电脑播放了视频资料。在侵犯类著作权类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是较为普遍的,因为在取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视听资料比照片更能直观生动的反映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由此可见,著作权类的案件可能因为证据的原因影响举证质证的环节,甚至有时是需要法庭专业设配的配合。故笔者认为,因为著作权案案件审理具有特殊性,故可以在立案之后,法官可以依职权审查,依据原告所提交的起诉状及初步证据来确定是否需要在庭审时根据案件审理需求安排特别设配,或者是当事人可以自行根据需求,向法院申请审理室的技术支持或者设配支持,从而达到方便案件审理的目的,应对案件审理的特殊性。
三、关于损害赔偿的思考
侵犯著作权赔偿“三步走”的顺序,看似逻辑严密的顺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难以很好的运用的。
某甲诉某旅游区侵犯著作权一案中,某甲是民间文艺爱好者,著作权被侵犯后对其本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非常抽象的,如果把某甲的作品视为其一种潜在的可获利益。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到《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可以看出,支付报酬的标准有所提高,但仍然偏低,不过依然是法官参考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这种计算方法在计算侵犯著作权赔偿的实践中是不可以直接适用的,因为权利人创作与使用目的不同,一者是权利被侵犯,一者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交易。故该付酬标准应该只限于文字作品交易的情况下和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和解时一种妥协的参考标准而已。故实际上,如某甲这样的个人在司法实践中想要证明自己抽象的实际损失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有能够提出的证据,其关联性也很难证明。如果是用赔偿的第二种计算方式及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便有两重困难,一是去查找侵权人的什么所得?如何去查找准确的收入?二是即使查到了侵权人的所得,那么其中的哪一部分才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呢?比如在本案中,旅游区使用某甲的作品作为宣传资料使用是事实,但收入是多因一果的,其他因素也会影响收入
依法律规定的顺序,第一步与第二步往往可能沦为虚设,其主要原因是计算依据较为抽象,而且实践中难以专业化审理。正如琼瑶诉于正中对于相似性的判断,在判决中可以说是开了类似案件处理的先河。故印证了本文的第一点,专业化的审理是著作权案件所需要的,因为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是非常不合理的。笔者认为,专业化著作权案件赔偿标准应到因地制宜,科学审理。
以上三点是笔者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思考的部分。实际上在某甲诉某旅游区一案中,侵犯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一个争议点。原因在于本案侵犯行为持续时间是近17年,根据《解释》第28条①,推算两年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侵犯著作权人身權利的在酌定赔偿时考虑侵权时间是否应考虑在内呢?在著作权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依据《民诉》的相关规定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②在司法实践中,以西安市中院为例,管辖的案件在执行时标的额高于一千万是很平常的事情。虽然著作权类的案件性质特殊,可是执行人员面对落差巨大的数字差异,难免会有不适应。故笔者认为,著作权案件专业化审理应当是立案、审理、实行均专业化。
经济虽然很重要,但毕竟不是全部。对于文化的重视应当体现在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中。越贴近,越需要专业保护。相信著作权保护的专业化,会使全民意识觉醒,更有利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作者简介:
高舸帆(1995~ ),男,汉族,陕西神木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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