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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法医命案尸检现状分析及规范对策探讨

时间:2024-06-05

王德虎+王成

(750001 1.银川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刑警总队 宁夏 银川)

摘 要:命案的侦破中,法医尸检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是,我国迄今为止,除大城市或省会城市外,法医仍然处于恶劣的工作环境中,绝大多数基层公安机关的法医在面临尸检时往往没有专门的场所,有时会影响命案的侦破。本文将从尸检的重要作用着手,结合现阶段我国法医尸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法医;命案;尸检;对策

在刑事犯罪中,命案是其中危害最严重、恶性程度最高的案件类型。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安机关都讲命案侦破放在重要的位置,能够准确、快速地侦破案件是公安机关的努力方向。因此应当规范法医命案尸检的工作流程,加强宏观建设,这将对我国提高命案侦破率意义重大。

一、我国法医命案尸检现状分析

1.法医的工作条件

迄今为止,我国除了大城市或省会城市外,大多数城市的法医工作环境极其恶劣,特别是在进行命案尸检时。以河南省为例,该省除了南阳市设立专门的法医尸检所外,其他地市均无专门场所。包括郑州市在内,法医们无论严寒酷暑,仍然在荒郊野外或殡仪馆的停尸间外的露天场所进行命案尸检,其艰辛程度及自身身体损耗可想而知。由于恶劣的工作环境,大多数法医都是长时间深蹲或弯腰,很多法医都在40岁左右,正值经验丰富的阶段便患上不同程度的腰疾或腿疾,不仅工作条件简陋还对法医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带来很大的损伤。

2.无专门尸检场所带来的负效应

由于没有专门的尸检场所,很多法医在进行尸检时都采取露天作业,死者会被除去衣服,展露在外围群众视野中,有伤风化同时涉嫌触犯了死者尊严的负效应。医院太平间附近的病房楼内不少患者及周边住宅楼的居民对法医露天尸检更是怨声载道。由于法医没有专门的储尸间,有的无名尸体被寄存在太平间或殡仪馆内,长期存放产生的费用也产生了纠纷。由此产生的负效应之多,也给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带来了困扰。

二、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

1.注重尸体检验,忽视对案发现场的实地勘查

对于法医检验工作来说,命案现场勘查是至关重要的环境,对于侦破案件意义重大。根据公安机关出台的关于命案现场勘查的相关规则现实,在对命案现场进行勘查时,应当有法医参加,命案现场勘查是法医的职责。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的法医对现场勘查的重视程度不足,甚至对法医工作存在片面的认识。他们更注重对尸体解剖检验,以此来明确死亡的原因及方式,并推断死亡时间及作案工具。还有的法医则认为,现场勘查是痕检技术人员的工作,法医只是负责丢尸体进行检验。痕检技术人员与法医的工作不能够很好地配合,将发现的痕迹物证及其他相关现象与尸检情况相结合。

2.注重尸体检验,忽视对生物物证检验结果的分析研究

在命案现场,与尸体相关的血液、毛发、唾液斑等大量的生物物证也都与侦破案件息息相关,可以作为命案现场的重建的重要依据。当前的命案现场勘查中,很多法医都只注重对尸体解剖检验,忽视对生物物证等方面的检验结果分析,特别是对命案形成的过程缺乏全面客观的研究,最终导致现场重建不准确,案犯刻画不全面等情况。

3.重尸体损伤,忽视对尸体附属物的检验

尸体的附属物种类繁多,例如,死者生前穿戴的衣物、鞋子、包等,或携带的戒指、眼镜等。有时尸体损伤是依靠外界暴力作用的结果,这些外力经常会给附属物带来不同程度的破坏。例如,死者的衣物如果出现破裂口,并且是锐器导致的,可以判断致伤物可能是刀等锋利武器。如果是钝器所伤,衣物会留下印痕,以此可以判断出致伤工具的种类或形态。如果是爆炸,残留衣物可以分析出炸药的种类。如果双手进行过抵抗,手上的戒指会留下印痕。这些附属物有时会是侦破案件的关键,法医在检验实体的同时,应当重视起对附属物的检验。

三、工作改进建议

1.建立法医命案现场勘查的标准化体系

为了使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工作进行地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有必要建立一个标准的体系。首先,要充分了解案情,根据事件发生或发现的具体事件,结合目击者或知情人士的表述,初步判定命案的死亡时间或情况。之后,要对犯罪现场进行全面的勘查,法医应当积极参加现场勘查中,除了仔细观察尸体周边环境及尸体状态外,还要对毛发等进行提取。还应当以尸体为中心,将周边的环境进行搜索,将发现的血迹、遗留物等保留下来,并将衣着和随身物品作为物证保留下来。其他侦查人员如果发现法医物证,应当及时报告,并交由法医勘验人员提取。随后将尸体进行逐项检验,系统地进行解剖,贯穿病变或损伤,必要时可进行病理检验。

2.提高命案现场重建的意识

对于法医来说,现场重建是必由之路,是在尸检及现场勘查之后根据丰富的经验及专业知识,重新构建的案发过程。将整个案件的作案心理活动及隐含信息等进行重建,模拟作案过程。作为破案的重要途径,现场重建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包括对资料的搜集、初步推理阶段、假定建立阶段、物证阶段及理论形成阶段。现场勘验阶段应当根据现场所发生的一切结合物证的分布情况进行立体化的思维,研究从起始到结束的整个动态过程,必要时要认真做好现场的实验,对案件的发生做出合理的判断。

3.深化犯罪心理痕迹的利用

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的情景下所处的主体状态便是犯罪心里痕迹,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心理状态下才会支配犯罪行为的发生,无论犯罪嫌疑人从事何种职业、年龄多大,身高体重如何等,还是犯罪嫌疑人对现场情况的熟悉程度如何,与死者的关系如何等,这些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因素都会直接影响犯罪行为所遗留下犯罪心理痕迹,有时会间接折射出作案的手段、时间、杀人动机等。在物质痕迹提取率难度较大时,要充分利用好犯罪心理痕迹的把握,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力证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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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凌光昀,王庆红,杜宏,周宇驰. 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05:65-68.

[4]陈永生. 中国司法鉴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以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置为中心[J]. 清华法学,2013,04:84-104.

作者简介:

王德虎(1981~),男,漢族,本科,宁夏银川人,工作单位:银川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

王成(1983~),男,汉族,本科,陕西定边县人,工作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刑警总队,主要研究法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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