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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谈检察机关如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稳健发展

时间:2024-06-05

贺冷松

(301900 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 天津)

摘 要:非法集资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近年来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非法集资的情况屡见不鲜,检察机关应严厉打击该类犯罪,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关键词:非法集资;检察机关;稳健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整体经济稳健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国民生活更是息息相关。近年来,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或者责任人参与非法集资,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严厉查办该类犯罪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经济保驾护航的重要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整体经济体制中所占的比重也是举足轻重,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更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检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和发展大局,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服务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着力点,做到诉讼地位和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服务平等。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切入点,全面履行预防、监督、服务等职责,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是企业融资难。由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各大银行关于贷款发放的审批要求严格,企业难以从正规银行贷款。导致一些企业,主要是民营中小企业,只能采取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从民间拆借高利率资金的手段进行资金周转,由此形成恶性循环,最终资金链断裂。

二是高收益吸引群众盲目投资。追求高回报是投资的根本目的,在正当投资渠道过窄的情况下,就使人们不得不去寻找不正当的投资渠道。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不断提高,生活成本以及医疗、教育的支出越来越高,传统的储蓄方式已不足以满足投資增值的需求。非法吸储者承诺的收益远远高出储蓄收益,定期的回报更是让投资者吃了定心丸,因而踊跃投入资金。

三是非法集资的大量资金用途不正当。吸储者资金投向的产业一般具有投机性和高风险性,部分吸储者更是将到手的资金用于个人开支,挥霍消费,最终资金形成巨大空缺,周转无法进行。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呈现的特点

一是高回报高风险。该类犯罪之所以能够吸引众多人参与,主要原因就是有高额利润可以期待。犯罪嫌疑人一般以投资某种高利润的产业为由,以返高息为诱饵,编造名目吸引大家投资。部分企业经营者掌握大量资金急于寻求该类投资机会,从而一步一步陷入其中,而且在短期内很难看清其危害,最终被骗取巨额资金。

二是人数广危害大。由于非法集资类犯罪起源于夸大其词的宣传和第一部分受害者进行受益消息扩散,导致吸引众多人参与其中,虚假繁荣的背后实际是越来越难以弥补的资金缺位,导致投资者资金被套牢。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集中爆发,在实际案例中多家企业因此走向破产的道路,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影响。

三是周期长追赃难。此类犯罪多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犯罪分子为骗取他人信任不惜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营造信誉良好的假象,致使被害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未能察觉。如此恶性循环到最后,往往已经无法收拾残局。同时,在长时间的集资过程中,大量资金被挥霍或者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关于赃款追缴、发还被害人的工作难度较大。

四、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措施

检察机关作为打击、预防犯罪的前沿阵地,应致力于社会发展大局,针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总结办案经验,从而有效净化社会经济秩序。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区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等合法行为,做到在实践中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定期汇总近期案件信息,分析研判案件整体特点,为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理清办案思路,做到高效、准确执法,遏制非法集资屡禁不止的势头。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网络,多部门联合打击犯罪。由于此类案件往往与正常民间借贷相互交叉,容易混淆,实践中应探索建立公、检、法、银监会、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争取在案发后及时就案件的定性、罪与非罪等问题形成统一认识,并形成处理初步意见,做到有的放矢。

三是加强对追赃工作的跟踪,最大限度降低群众损失。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将追赃挽损与定罪处刑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在审查逮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一方面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另一方面着重对赃款赃物去向进行专门审查,认真核实每位集资者的资金往来去向,对于赃款物去向不明的案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开展核实、追查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投资人的损失。

四是强化法律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很多人在获得高额回报的诱惑之下,不能够正确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甚至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不知道该如何进行保护。因此,我们在进行法律宣传的过程中应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作为重点宣传内容之一,利用普法机会向广大群众宣传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的危害性,自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五是做好延伸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上法制化正轨。非公有制企业在我国生存和发展除了受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外,企业内在质素更加重要。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做好法律培训,传授企业发展相关的法律常识,引导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奉公守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并引领企业依法经营,使其学会运用法律自我保护。

参考文献:

[1]刘为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彭冰.《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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