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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罗马裁判官制度

时间:2024-06-05

摘 要:罗马法在人类的历史文明长河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法学家的努力和推动下,这一法律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立法技术高超,而且能够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使其更趋完善,成为世界性的法律。在罗马法中对罗马法的发展和传播有着重要的作用的制度之一是裁判官制度。本文将探讨古罗马裁判官制度的特点、发展历史、职能、意义这四个方面。

关键词:罗马法;裁判官;告示;法官制度

一、古罗马裁判官制度及其特点

在古罗马王政时代,由执政官掌握诸多权力,处理各种实务,在进入共和时代以后,执政官处理纠纷的权力“最高司法权”就分化给裁判官,由此,裁判官进入历史的舞台,在古罗马的历史长河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裁判官的地位极其权力来源

裁判官的设立是根据罗马统治发展的需要从执政官的职权中分立出来的。裁判官由军伍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一般不得连任。裁判官享有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方面的最高权威。[1]裁判官所拥有的在此职责范围内处理司法实务的权力大大促进了罗马法律的发展,使罗马法走向辉煌时期的重要保证。

2.古罗马裁判官制度的法律特征

(1)裁判官通过发布告示行使权力。所谓裁判官发布的告示是指裁判官在任职期间公布于众的施政方针、办案准则或程式等调整裁判官司法活动的规则,实质是司法实践规范的总和。这种告示通常刻在白色的木板上,与《十二铜表法》一起置于罗马广场之中。这种办法,把立法和习惯法各种优点相结合,把固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使罗马法既吸收了过去的经验,又善于适应目前形式的变化,成为古罗马当时社会“活的法律”。[2]

(2)裁判官有一定的立法权。随着罗马政治统治的需要,裁判官的职权更侧重于司法权,比如说解释法律、补充法律。从古罗马共和中后期起,由于古罗马版图的扩大,其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市民法已经不能解决当时出现有关外来人纠纷的问题。裁判官通过审判实践和发布“告示”的方式,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规范,补充和修改了市民法。[3]由此可见,裁判官通过发布“告示”来立法。

二、古罗马裁判官制度的发展历史

古罗马裁判官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时期。

(1)共和国时期(公元前367年设立裁判官开始)。公元前367年,根据罗马政治统治的需要,从军伍大会中推选一人担任裁判官解决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裁判官设立以后通过行使发布告示的权力,将任职期间的施政方针、办案准则或思想公之于众。

(2)共和国后期(公元前242年,以外务裁判官的设立为标志)。随着古罗马商业的繁荣和加强统治的需要,古罗马增设了外务大法官,处理罗马市民和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間的事件。公元前126 年,古罗马发布了《艾布体亚法》,它授予裁判官有自行决定诉讼程式之权,使裁判官在某种程度上取得了法律创制权,进一步扩大了裁判官的权力。

(3)帝政时期(公元130年,以哈德里安或犹里安告示公布为标志)。古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后,裁判官发布告示的权力逐渐同加强皇权的进程相抵触,威胁到了皇权统治,为了限制裁判官的权力,公元129 年,哈德里安帝命令法学家将历年来的常年告示全部加以整理、修改,校订汇纂成集,史称哈德里安或犹里安告示。这些汇纂在一起的告示逐渐成为通行全国的司法判例。

三、古罗马裁判官的职能

(1)一般职能。古罗马裁判官的一般职能简而言之就是创设新的诉讼形式,更深层次来讲就是创设权利。在古罗马法学家看来注重救济手段,而不是权利,更注重于诉讼形式。在罗马,这种人就是裁判官。裁判官在制定法律方面不享有任何高于其他执法官的权力,他的权力仅涉及救济方面。裁判官通过创造新的诉讼形式或者把旧的诉讼形式扩展适用于新的事实,实际上可以创造新的权利。这种新的形式是以告示的形式发布的,这也就是古罗马裁判官的一般职能。[4]

(2)特殊职能。裁判官的日常职能是在具体案件中提供救济手段。在程式诉讼中,请求程序通过“程式”加以体现。每个诉讼的程序均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程序在裁判官面前进行,它用来拟定程式,第二阶段的程序在审判员或者普通仲裁人面前进行,它用来对在“程式”中提出的问题加以审判。因此,古罗马裁判官的职能不是去对诉讼进行审判,而是仅限于使诉讼能够按照他告示中的程式加以表述。

四、古罗马裁判官制度的历史意义

古罗马法博大精深、经久不衰,它制定的法律制度文明、体系科学、底蕴深厚且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罗马法中的裁判官制度在罗马法历史发展过程中留下了浓重的一笔,对罗马法的卓越发展影响深远。

(1)裁判官通过发布告示行使权力开创了司法解释之先河。古罗马的裁判官在任职期间,发布任职内的施政方针、领导思想、办案准则等指导司法实践活动。那么这些政策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民众来讲当然是晦涩难懂的,这就需要裁判官的解释。裁判官的解释能够让法律通俗易懂,适用范围大大扩大,法律在民众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深。这就是早期的司法解释。

(2)裁判官发布的告示汇纂成集,最后形成了裁判官法,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有权发布告示者发布的告示,即是那些拥有裁决权的裁判官们制定的规范,罗马共和国的执政官和裁判官都拥有这样的权利。[5]裁判官法突破了形式主义,弥补了市民法的不足,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3)裁判官制度突破了形式主义的弊端,推动了罗马法走向实质主义的转变。在诉讼形式上,裁判官法改进了旧的诉讼形式,采用了新的诉讼程序。即程式诉讼,它逐渐代替了以前繁杂的法律诉讼。相比于法律诉讼,程式诉讼在修正形式主义方面做出了很大进步。裁判官的权限高于以往,除参与民间个人间的普通民事诉讼以外,尚可根据其权威做出司法上的非常处置。

参考文献:

[1]陈楠.古罗马裁判官制度及其影响[D].南京师范大学,2007。

[2][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3]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4]姚心乐.论裁判官对罗马法重视实质内容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9。

[5]杨丽芳.浅析罗马法中的裁判官法[J].法学研究.2010。

作者简介:

王映华(1992~),女,湖北随州人,硕士研究生,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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