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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时期民商法的发展变化

时间:2024-06-05

罗小燕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法作为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的组成部分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未来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需要不断的提高民商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实际手段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保障人们的权益不受侵犯,为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经济发展;民商法;法制;变化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在新的时期,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深,地区之间的经贸联系更为紧密和频繁,在此条件下民商法的地位日益突出。因此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也为了社会法制体系本身的发展,所以促进民商法在新时期的适应性,加快民商法的改革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本文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探讨在新的时期下,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一、民商法的内容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总称,这两者紧密联系,现有的民商法体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商合一的法律形式,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中包含商法,含有商法的相关内容,并对商法保持着领导和指导性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商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如意大利、瑞士等国就是采用的民商合一的法律体制。

除了民商合一以外,还有一种是民商分立,民商分立就是指民法与商法相互独立,有其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通常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还会制定商法典,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就是民商分立的法律体制。这样做的意义是进一步规范和清晰法律各自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整个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进步,从而保证法律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服务。

二、新时期下研究民商法变化与发展的重要意义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经济还将是一个长期的趋势,我国进入网络时代已经十余年,十余年以来,网络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是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与深入,其次是移动互联网,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兴起。当网络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时候,对于民商法的法律依赖性也就越来越大。以资金交易为例,在现实交易中,信息对于交易的安全影响程度都比较小,第三方平台不会轻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息情况,更不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安全造成威胁,然而随着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子商务的兴起都使得在实际的资金教育,经济活动中,其信息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因此在这种条件下,研究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变化,根据其实际情况对于民商法不断调整,可以有效的提高民商法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其次,民商法价值体系构造的需要,所谓民商法体系构造简单的说就是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与实际情况不断对民商法进行调整,使其不断的修正與完善从而更好的保证社会经济活动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在民商法价值体系中,自由、平等、公正、安全、效益一直都是民商法法律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在这个价值体系中,自由是其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的增加使得人们的经济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经济活动增加的同时也使得创业不断增加,保障民商法的自由性不仅是其法律精神的体现,而且还能更好的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

三、新时期下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变化

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变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是平等原则的变化,第二个是安全原则的变化,第三个是效益原则的变化。首先从平等原则来说,随着现代商业活动的增多,使得现在的商业行为更加的复杂和广泛,因此在这个条件下就必须从事民商活动的主体保持平等中立的立场,不能在这个过程中出现偏爱、维护和徇私等。以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为例,民商法的平等性原则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交易媒介的平等,这包括通讯设备、网络平台的平等;二是技术方面的平等,民商法应对各种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商务技术、网站后台、物流设备、数据库平等对待,不应存在差别。

除了平等中立原则以外,其次就是安全原则的变化,由于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安全性成为从事民商活动重要的挑战,这种安全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数据的安全性,二是信息资料的安全性。因此民商法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切实有效维护民商主体的技术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等等,保护从事民商活动的主体不收侵犯。

最后一个是效益原则,法律其存在的意义不仅仅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有一个重大的意义在于促进社会的发展。要想促进社会的发展就必需提高法律的效益型。在民商法中,民商法不仅要切实保护民商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而且还要从大局出发,放眼整个网络信息时代,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切实有效的促进民商活动的发展,促进其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新时期下提高民商法适应经济发展的有效策略

(一)继续坚持依法治国的思想,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要想提高民商法的有效性和科学性,适应新时期经济变化发展的需要,就必需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继续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另一个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坚持依法治国思想是提高民商法有效性和科学性的先决条件,依法治国放掠夺全面实施是民商法必不可少的大环境和生长土壤,只有整体上坚持了依法治国的思想,才有可能促进民商法的提高。民商法立法要秉着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下,始终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始终以权利为核心,以对人的关怀,社会发展的促进为目的不断修正和完善法律。坚持以人文本,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民商法立法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以法律的形势规范、引导和监督相关的民事活动,保证民事活动的公平性、平等性、效益性、安全性。良好的、成熟的、稳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是民商法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建设对民商法的提高和完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以技术手段保证民商法的有效性

当今的时代是一个科学技术兴起的时代,网络时代、信息时代、电商时代、移动互联时代、人工智能时代无不建立在其雄厚的科学技术基础之上。在新时期下,社会科学技术必然会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发展也会持续推进,科技变革,技术更新的速度会越来越快,也使得民商活动也越来越复杂,因此极大的增强了民商法对于民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尤其是电子商业活动中的商业行为,民商法要从立法中把逐渐发展的电子平台、第三方支付、信息安全、知识产权等等包含进去,建立其相应的法律制度,切实维护民商活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民商活动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任洁.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探讨[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9):103.

[2]汪大钧.经济法与民商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联系研究[J].卷宗,2015(1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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