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93条所构建的“在犯罪嫌疑、被告人被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显示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措施的中国特色,该制度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充分的实践依据。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强化了检察机关额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又明确了刑事诉讼各阶段办案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我国逮捕控制适用体系当中的新措施,有着其必然的现实意义,但在实践适用当中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构建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赋予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权力(义务)。如何有效行使这项新的监督权,确保立法目的的实现,是检察机关必须研究应对的课题。
所谓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为保证刑事诉讼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进行继续羁押的审查,并做出相关决定的一种刑事诉讼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首次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法律规定,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查制度。但是,作为具有创新性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会存在一些问题。
一、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很难做到完美无缺,羁押必要性审查亦不例外。笔者认为在该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于以卜几个方面:
(1)审查主体不中立。从检查机关各部门分工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617条规定了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公诉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一,在前者的审查中,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脱逃难以预料,如果变更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脱逃,检察人员将被追责; 第二,在后者的审查中,继续羁押被告人有利于公诉的方便; 第三,审查具体条件等硬性规定的缺乏往往导致检察机关不会主动审查;第四,赋予检察官客观义务,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与其控诉职能是冲突的;第五,在警检一体化的思想下,检察机关为了公安方便侦查,也会倾向于羁押犯罪嫌疑人。
(2)辩护方难以通过申请启动审查。根据《规则》第六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辩护方要想申请审查必须提供理由。一方面,由于逮捕和羈押理由不对当事人公开,辩护方很难就逮捕和羁押理由来判断是否不需要继续羁押。另一方面,对于羁押后出现《规则》第六百一十九条列举的不应当继续羁押的事由,即便存在,一般也只有办案机关知晓,辩护方很难知晓。基于以上两方面的理由,辩护方很难提供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也就很难启动审查。
(3)相关审查部门之间存在职权不明相互推诿的情况。不少案件审查部门有时均不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审查显得较为冷淡,寄希望于其他部门开展,导致踢皮球现象的。
(4)当检察机关的建议未被采纳的时候,缺乏相关的救济措施。新刑诉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结果只有建议权,而并不能强制要求有关部门执行。有学者认为,该规定为建议而非强制性要求,主要是从监督的角度考虑的。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
针对前述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应对,以寻解决之策:
(1)建立科学合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审查主体、期限、程序上予以明确。可以参考德国等西方国家的羁押复审制度,吸取他们的有点,结合中国的现状,建立合适的期限和程序。在审查的方式上建议以书面审查为主,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提审相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尽可能的使有效的司法资源得到最大的利用。
(2)强化检查机关的主动审查职责与被羁押人的知情权。检察机关既不愿意主动审查,辩护方也难以通过申请启动审查。为了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宜做如下改进: 即无论辩护方申请审查与否,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另外,执行逮捕时,应当当场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并应随即告知被控案由。在被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当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被羁押人。
(3)构建强有力的检察监督机制,增强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的刚性和权威性。经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有关机关对于未采纳检察建议的,并不说明理由和依据,可以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由其联系相关机关督办。
(4)完善社区矫正、帮教等配套措施,建立事后跟踪制度实践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率低,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要取得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实效,必须健全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管控体系。同时,办案机关案件承办人要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建立事后跟踪制度,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督促基层组织在加强帮教的同时,应加强对其日常活动和行为的监督,防止其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人权保障理念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落实和展开,是对权力制衡理论和比例原则的顺应,将有助于防止超期羁押和随意羁押,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虽然这项制度存在着一点瑕疵,但是我们理应在贯彻中不断摸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柏新.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J].法治论丛,2012,(4):27.
[2]万春,刘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思考[J].人民检察,2013,(16).
[3]莉,邵劭.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J].法律科学,2013,(5).
作者简介:
王春晓(1990~),女,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学生,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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