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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时间:2024-06-05

罗敏灵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在不断的发展,特别是在民事诉讼方面,新的民事诉讼法的提出,也让民事诉讼的途径以及方法更加科学。而举证责任制度,则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规定,但是也存在较大的问题,所以需要基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展开相应的研究。而根据研究的结果,则可以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从而保证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更加科学化和完善化,有效减少民事纠纷。

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分配原则;分析研究

0引言

就法律角度而言,举证责任一般包含三种意义,即行为责任说、结果责任说及双重含义说。而且举证责任的含义表达比较直接的就是双重含义说,即举证责任包含双重含义,分别为行为与结果含义的举证责任,首先是行为含义的举证责任,主要是指当事人对相关事实具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再者是结构责任,则是在事实真伪难辨时,支持事实的当事人具有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责任。而目前民事举证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即通过合法分配,才能找出败诉风险的承担人,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对于此,笔者将通过本文,就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方面,展开详细的分析与探索。

1民事举证责任分配普通原则

就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需要优先考虑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高效性,所以需要首先安装普通原则进行责任分配,即如新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四条的第一款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简单来说,就是主张者举证,也被普遍认为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普通原则。但是仔细分析第六十四条规定,举证责任的认定需要将

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主张作为责任认定标准,而并非将其主张的事实特点以及类型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认定,而且会与“不容许当事人对同一事物从正反两个方面都承担举证责任”的主要原则相矛盾。而且第六十四条规定本身并没有明确具体人员担任合作责任,同时没有提出事实不清的举证责任分配方[1]。

而基于国内法律要件分类说,按照《规定》指标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普通原则,①所有具备主张权利以及具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只会針对产生权力或法律关系的事实具有举证责任,而且对虚构以及阻止产生权力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没有举证责任,而且虚构以及阻止产生权力或法律关系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②若主张权利以及具有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当事人需要对变化或者消失的权利以及法律关系具有举证责任,而且对虚构以及阻止权力或法律关系变化或消失的事实不需担负举证。总的来说,《规定》的第二、五、六条均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普通规定,第二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则对合同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详细的划分;而第六条则提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有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另外,第二条也是基于新《民事诉讼法》的一种补充,而第五、六条则是对一些固定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确定,即如合同、劳动纠纷等等案例[2]。

2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主要是来源于规定“当事人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有否认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对相反事实的举证责任,如果否认的一方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后果。”而《规定》则再次发挥了补充作用,即如第四条,曾经对不同情况提出承担举证责任的方法:①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即如一些产品生产,生产相同产品的机构或者个体对自身生产的产品具有举证责任;②高危作业引发人身损伤,则需要责任机构或者责任人,就受害人故意引发损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③环境污染损害,要求加害者基于法规的免责以还有行为和损害情况不存在原因关系,即可承担举证责任;④建筑物或其上的放置物、吊挂物出现倒下、脱离、坠落引发人身损伤的侵权诉讼,则需要拥有者者及管理者对自身无过失履行举证责任;⑤家养动物引发人身损伤侵权诉讼,需要饲养员或管理者对就受害者或者第三方过失承担举证责任;⑥产品问题引发人身损伤的侵权诉讼,需要产品厂商根据法规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⑦共同危险行为引发人身损伤的侵权诉讼,需要危险行为人对其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并不具有因果联系承担举证责任;⑧医疗问题导致侵权诉讼,则需要医疗部门对自身医疗行为与损伤结果不具有因果联系及不具有医疗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3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特殊原则

对于举证责任分配,若法律有明确制定,则需要按照制定进行,但是法律并不能涵盖所有类型案例的举证责任,所以难免会出现遗漏的地方。而《规定》中的第七条就直接指出“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简而言之,第七条主要是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参考现有法律(如民法)以及司法诠释,给予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利,而且具有适当的裁量权力[3]。

4结语

虽然目前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将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按照一般情况、倒置情况以及特殊情况进行划分。但是法律还存在一些纰漏,所以需要完善,即如举证步骤省去,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取消举证步骤,提升民事诉讼的效率。即如某种事件若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知,而法院也同时知晓,同时为固定存在的显著事实,则可以取消举证过程;再者,一些自认事实,即当事人对不利于自身的事实进行承认等等。

参考文献:

[1]肖钦鑫.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09(09):64-65.

[2]李一凡.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10(10):33-35.

[3]何暄.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条件问题研究——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谈起[J].电子知识产权.2015,12(12):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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