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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实质性分析

时间:2024-06-05

冀云晶

摘 要:在多数诉讼案件当中,通常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因为经济条件因素而难以获得律师的帮助,再加上其自身在法律知识方面的严重匮乏,以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等,致使被告和原告双方处于一个失衡的状态。法律援助制度就在此情况下被推出,该制度实施的目的主要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所能享有的权利,充分发挥出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然后,由于多方面因素釋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缺乏一定的实质性。本文针对法律援助的实质性进行分析,为此简要论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援助;实质性;刑事诉讼

目前法律援助的核心内容主要还是刑事法律援助,因为一般的刑事诉讼案件当中,很有可能会直接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法律援助就显得极为重要[1]。由于法律援助主要还是针对刑事诉讼而言,而刑事诉讼和民事及行政诉讼两者间存在极大的不同,在进行追诉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惩罚性,而出于保障法律公平、公正、人权以及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就必须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加以重视。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困境

1.缺乏司法部分的重视,甚至受到抵触

法律援助制度实施陷入困境的原因主要在于相关司法机关不重视所致,单纯从职权分配方面来分析,法律援助部门的成立并没有约束公检法机关必须要由此配合工作。然而在实际的工作实施当中,多数司法部门都处于对本部门机关的方便及利益方面的考虑,觉得提供律师给犯罪嫌疑人和自己作对是种自讨苦吃的行为,由此也导致诉讼工作难以稳定实施,所以只要不利后果不明显,则侦控机关也无需将需要援助的案件及时有效的移交至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和部门。

2.监督及激励机制匮乏,致使援助质量偏低

在相关的法律援助条例当中明确指出,律师必须严格按照律师法及相关条例规定来切实履行自身法律援助的责任及义务,从而由此为法律受援人直接提供符合法律标准的服务,保障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但是律师们本身的而业务相比而言较为繁多,而法律援助的实施大多情况下都是免费或只是单纯支付办案所需要的成本,甚至在一些相对贫困的地区内还出现给律师们打欠条的情况,从而致使律师们的切身利益难以获得保障,久而久之也就失去进行法律援助的兴趣和热情。

例如,2010年6月2日河南某地正式告破一种长达十多年的冤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十年前以涉嫌无头、碎尸案被捕入狱。而当年之所以被判成冤案,除了证据不足之外,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援助律师援助质量不足所致。因为当年为赵作海进行辩护的律师为某事务所内的实习律师,既无资格证,也没有经验,在整个案件当中,该律师严重缺乏辩护的激情和动力。事后,该律师也坦言,当年其他律师对此案均无兴趣,所得报酬也不足200元,因此导致此项法律援助的质量严重偏低。这就是法律援助当中的明显缺陷和问题,非常值得反思。

3.适用率偏低,覆盖范围不足

结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相比以往尽管有所扩大,但是具体实际的操作来分析[2]。大多数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通常局限在法院所制定辩护人类型,而并非是由法院所制定辩护的形式法律援助案件明显较少,因此整体而言,刑事法律援助适用率并不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非常复杂,比如真正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的对象少,需要给予法律援助的对象缺乏对法律的信任、不明白如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二、法律援助的实质性对策

1.需强化沟通,切实保障律师权益

这就要求法律援助部门及援助律师都必须取得公检法三家的配合及支持,这本身是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较为复杂,通常都涉及到侦查、审查公诉以及审判等多个阶段的内容。所以就必须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机关和相关司法机关的有效衔接机制,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发,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真正获得了显著的进步及改善,而怎样促使其获得更好的贯彻落实成为当下所需研究的主要问题。这就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一是要求各地在执行刑事法律援助时,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有效方案及细则来将其作为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并将其落到实处。二是需要明确相应的制裁措施,对当时申请法律援助的时效性作出严格的规定,特别针对不告知当事人的情况,对所造成的程序后果作出明显规定,以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实质性。

2.拓展资金渠道,增加财政投入

最新推出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极大了拓展了法律援助实施的范围,由此促使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开始不断增多。然而因为在援助阶段内具体涵盖了侦查、起诉及审批的全过程,这就直接对律师业务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当前我国律师的数量难以真正满足实际的需求,在次背景下就要求政府应当扩大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由此激励社会对法律援助获得的捐助,并充分支持、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团体借助自身资源来为经济相对困难的当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这样才能借助较高的办案经费而吸引更多的律师投入到法律援助的案件当中,最终保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稳定、顺利实施。

3.强化监督援助案件的进展

通常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其实施有效的辩护,但是当相应援助机构所指定的辩护人不愿或者无力提供有效的辩护时,则该项法律援助就显得没有任何意义。并且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大多数承接法律援助的律师其本很责任心态不正,在案件资料的准备上非常草率,甚至有的律师根本不会阅卷、也不取证,只是在开庭的过程中,例行公事讲解一些毫无意义的辩护意见,直接导致其受援对象的诉讼权利形式化发展。所以,构建完善的监督制度,对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而言非常重要。

三、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必须要进行精心的设计,要做到严格把关,推出一定的激励机制,完善相应的监督执行系统。此外,还可以结合新闻舆论、律师协会审查以及政府部门表彰等多种形式来进行,最终由此促使法律援助质量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左卫民.中国应当构建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J].中国法学,2013,01:80-89.

[2]左宁.论我国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缺陷与完善[J].法学杂志,2013,09:125-134.

[3]陈永生.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问题与域外经验[J].比较法研究,2014,01: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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