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李凤图
(南京政治学院,南京 210003)
海上维权行动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在海上维权行动中不仅要严格遵守相关国内法,还要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因此以下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海上维权的概念、海上维权的特征及海上维权的内容进行解析。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是这样定义海上维权概念的,即“国家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本国法律法规,在海上执法或军事手段维护海上权益的行动。”[1]可以看出,海上维权是指国家在和平时期,军事力量或地方海上执法力量依据其法律职能和授权,在特定海空域保卫国家主权和维护海洋权益的法律行动,完成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外交或者军事任务;或者是军事力量和地方海上执法力量两者之间相互协调、统一并凝聚成一股维权力量,依据相关法律职能和授权,完成上述相关任务。
海上维权行动的主体是指军事力量、地方海上执法力量或者军地联合海上执法力量;客体是在国家处于和平时期甚至武装冲突期间,以保卫国家主权、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上交通线安全、打击海上违法犯罪及恐怖主义活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制止和抵御外来入侵等为目的,单独或两者联合在海上进行的海上维权演习、海上执法、海空巡逻警戒、海上搜救以及海洋科考等海上法律行为。在进行海上维权行动时,应严格遵守国际法、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及我国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理上讲,海上维权行动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组织和实施的活动,是国家外交活动在海上的延伸,涉及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具有显著的法律特征。
海上维权是一项宣示主权的合法行为。海上维权行动是以实际行动来宣示国家对所属海域和岛屿的主权。众所周知,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和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对此提供了重要的法理依据。但是我国合法的海上维权行动常常遭到相关国家的抗议和反对。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司法判例,一个要对其享有主权与管辖权的海域、岛屿和平地行使主权权威,应避免其他国家长期的一贯的抗议或反对[2]。因此,为避免他国对我正常维权行动提出的抗议,我国在对相关海域执行巡航、巡视任务时,应严格遵守与相关国家签署的相关条约、协议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对该国际司法判例反其道而用之,我国应对他国侵占的岛礁及相关海域的不法行为进行长期的、经常性的抗议,占领舆论制高点。更重要的是要付诸实际行动,定期和不定期地派遣军舰或海上执法力量到有争议的海域巡航、巡视,以宣示我国对其拥有主权。
海上维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的合法行为。一个国家对本国所属海洋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因此海洋维权是围绕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展开的,并以国家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为权力基础,以国家总体安全战略和政治、外交大局为核心,以相互协调的国际、国内法律规范为依据,充分考虑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海洋权益保护。我国的海上维权过程中,不仅要遵守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要履行正当的海上维权执法的相关程序,坚决制止他国限制和干涉我在国家主权的海洋空间(包括水面、水下和水面上的空间)的自由活动的一切行动。在立足于维护本国的领海和海上通道的安全的基础上,为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海上维权行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海上维权行动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依照法律和政策管控行动区域。依照法律和政策对海上维权行动区域的综合管控渗透于海上维权的全过程,对海上维权执法能力的形成起着集成和维系作用。海上维权行动涉及的区域性质非常复杂,既有可能是我国管辖的海域,也有可能是国际公海;既可能在海上,也可能在空中;既可以是预先设定的地区,也可以是临时性决定的地区。因此我海上维权行动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无论是军方、地方执法机构还是军地联合,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严格管控行动区域,保护区域内的军事利益和民事利益不受他国的侵犯。
二是依照法律和政策处置行动对象。海上维权行动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对行动对象予以合理处置。像海盗等行动对象,执法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切实保护好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在特定海域发生对维权人员进行攻击,直接危及维权人员人身安全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当场予以击毙。对于参与犯罪行动的海盗从犯,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能任由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三是依照法律和政策适当使用武力。现代国际海洋秩序是靠国际法规来维持的,如果不遵守国际法规,就是破坏了国际海洋秩序,不管是哪个国家、法人或者自然人做出了这种行为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我军地联合海上维权行动在执法过程中如碰到这类不遵守国际法律法规,只按自己意志和价值观行事的组织或人,在对其进行口头等非武力方式劝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运用武力迫使其中止违法行为。
通过对海上维权样式的法律审视,充分了解我国海上维权的法律特性,才能为维护岛屿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而我国海上维权样式所呈现出多维性和广阔性。
海军巡航维权执法,是指海军兵力定期或不定期单独组成舰艇编队赴相关海域执行维权执法任务的方式。海军无疑是海上维权力量的军事主体。
从法理上讲,我国运用海军巡航维权执法是符合国际法的,是运用国际法国家基本权利中的独立权捍卫了国家的主权和海洋利益的具体表现。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指的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它有两个层面的意思:首先意味着国家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其次显示出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的排他性。在海军维权执法行动中,对外籍船舶进入我国领海的违法行为进行果断制止,否则不仅会使我国海域管辖范围增加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破坏国家行使海洋权力的自主性,而且严重影响我海军在主权范围内有效行使管理本国海上事务的职能。此外,海军巡航执法还运用了国家基本权利中的管辖权,国际法把它分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两类。海军对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外籍船只”进行驱离的行动是行使国家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管辖领海内发生的事件的一种权利。
我国多年以来地方海上执法主体多元化,形成了“五龙治海”的混乱格局,导致了海上执法力量分散,各执法主体之间智能重叠、交叉,重复检查、重复建设问题突出,执法效能不高,维权能力不足等诸多弊端,已经不能适应海洋权益保护、海洋资源管理和海洋治安维护的要求。直到2013年重组国家海洋局,并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地方海上执法才以崭新的姿态走向祖国的万里海疆。虽然地方上还有其他海上执法机构,但中国海警局已然是地方执法主体无疑,因此地方海上执法机构以海警局为核心承担起地方单方面海上执法的主要任务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从理论上说,海警是人民警察的一种,海警的海上执法权属于警察执法权,是行政执法权的组成部分。中国海警作为海上武装力量,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改之前,海上执法时的法律依据仍以2007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为主。地方海上执法力量进行的海上维权行动在遵守相关国内法同时,还要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并在法律的框架下对海上犯罪、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切实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净化海上治安环境。
军地联合海上维权作为一项维护祖国海权的执法行动,应通过法制手段进一步规范军地共同执行海上任务的指挥体制、机制和相关活动,使军地联合海上行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握海上行动的主动权。军地联合海上维权执法主要有两种执法模式:
其一,“以地方执法力量维权为主,海军支持为辅”执法模式。在海上维权行动中如果以暴力性更强的海军力量直接和其正面冲突,往往会造成难以预料的局面。但是假如以暴力性相对较弱的海警与其正面接触,即以海警维权为主的方式执法,则双方都会有缓冲的余地,不会因一点小摩擦而酿成无可收拾的境地,海警以其暴力性不强且相对温和的海上执法特质避免给我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国际责难舆论,但是暴力性较弱并不代表其完全没有暴力的能力。而运用“以地方执法力量维权为主,海军支持为辅”执法模式可以达到海上执法过程中“进可攻,退可守”的执法效果,并游刃有余地做好执法任务。
其二,“以海军维权为主,地方执法船支为辅”的执法模式。主要指地方执法力量支持作为配合力量随着我海军的军舰(飞机)联合海上(空中)维权成为了紧急状态之下军地联合海上维权的一种可行方案。规范参与海上行动的军地人员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要求,在紧急状态下实施以军舰维权为主,海警支持为辅的方案,以赢得国内和国际的广泛支持,通过法律规范军地共同海上行动,使军地执法师出有名,推动海上维权行动的顺利实施,而法律手段强制性、广泛性、深刻性的特点在推动我军地联合海上维权行动各种保障方面具有不可置疑的权威性,从而提升军地人员的海上执法效果。
海上维权对于维护国家海权,合法谋求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价值。
随着海上维权力量的不断增强,海洋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对于海洋和海权等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把握。特别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吹响了中国“海洋意识”觉醒的号角。目前,我国海上维权行动的逐步展开使我国海上执法力量呈现出不断增强的趋势。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所管辖的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包括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等“四海”。其中很大部分海域与周边国家存在争议,它们是中国大陆的天然屏障,其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息息相关。对以上海域的有效维权执法使我国海上维权力量的实践和理论经验不断趋于完善,反过来又促使我海上执法力量不断的增强。
显而易见,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第11条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假如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和军用船舶未经我主管机关批准,擅自进入我国海域,我国海上执法机构,应以事实为根据,以地方执法力量为主导,以军事手段为后盾,以经济、科技和国防为辅助,以法律为准绳,沿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轨迹,在海上执法过程中努力维护我国管辖海域的安全、稳定和和谐。海上维权行动,使我海上执法的实践和理论得到不断的发展,并在法律践行有效掌握海权的道路上更好地担负起海上维权的责任。
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加强规划和立法工作是国家需着力推进的一项重点任务,是推进海洋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的重要基础。海上维权行动不仅促进了海上执法的稳步推进,也促进了我国海上执法细则的制定和不断完善。
由于一些海洋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尚早,其中一部分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新时代下我军地联合海上维权的需要,再加上现代海洋活动情况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征,使继续推动有关海洋法律法规的修订已成为保护我海洋权益的一个重大举措。海上维权行动促进了对《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极大展开,同时还有《南极活动管理条例》、《军事用海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和总参谋部共同起草)的条文起草工作的顺利进行[3]的同时,使我国相关海洋法律法规特别是海上执法细则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为法律理论和实际难题的进一步突破提供了强大的实践支撑。
海上维权行动不断推动执法程序的完善,程序即正义,特别是执法程序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了执法效力的强弱。以紧追权为例,海上维权行动在我国海域应对犯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嫌疑的船舶时,紧追权是一道非常重要的关于海上执法的法律程序。紧追是指国家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特别授权的船舶或飞机,为了实施登临检查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执法措施而对嫌疑船舶进行的不间断追逐。对有犯罪嫌疑的船舶实施紧追是维护我海域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执法手段。紧追权一般是军舰单独行使或者地方执法船舶单独行使,也可以是军地协同实施紧追的功能,在此协同实施情况下又可以分为先军队后地方或者先地方后军队的紧追法律程序,这可以更大范围、更有效和更有力地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等侵犯我海洋权益的行为,同时在执法程序上从军队或地方纯粹的一方紧追转变成了先军队维权力量实施紧追后地方执法力量跟随或者先地方执法力量实施紧追后军队维权力量跟随这样一种从单一的平面的海上紧追模式向多层次的立体的海上紧追方案过渡的复合式紧追流程,也是对紧追法律程序进行创新的一次有益探索。
因此,我国维权行动在查证、拦截、驱逐、强制改航、登临检查以及押解回港等一系列海上法律行动中推动了此间执法程序制定的完善。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1:165.
[2]曾皓.论国际司法判例对我军维护海洋权益的启示[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1,(4):72.
[3]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课题组.2013中国海洋发展报告[R].北京:海洋出版社,20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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