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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时间:2024-06-05

摘 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现象,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我们要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确立正确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完善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危害;对策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进行折磨和摧残,以逼取口供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我国刑法中也规定了专门的有关刑讯逼供的罪名。《刑法》第247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犯罪主体不断增多

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在主体身份上由原来主要是公安干警转变为包括公安干警、辅助侦查的治安联防队员以及借调人员等在内的多重结构。少数违法干警存在着规避法律的心理,他们为了逃脱或减轻后果责任,不再亲自实施刑讯逼供,而是指挥或者操纵其他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2.案件范围不断集中

刑讯逼供多发于抢劫、盗窃、杀人等案件的侦讯过程中。这些案件往往由于犯罪人的作案手段隐蔽,嫌疑人排查范围不易确定,案件难以突破以及破案时限压力较大等原因,导致审讯人员试图以刑讯逼供的高压手段从犯罪嫌疑人口供中获取案件证据线索。

3.方法越来越隐蔽

刑讯逼供的方法已经由传统的暴力肉刑转化为多种形式的变相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而且即使采用酷刑手段获取口供,也往往使用不易留下明显痕迹的方法。

4.时间和地点呈现特殊化趋势

刑讯逼供案件一般常发于留置、盘查和初次询问期间,地点多为派出所、看守所的审讯室或其他隐蔽性办案点。由于这种特定时间、地点的审讯活动具有完全的封闭性、隔离性,检察机关、律师、犯罪嫌疑人亲友都无法介入,从而在客观上给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便利的时间和空间条件。

二、刑訊逼供产生的原因

(一)制度层面的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无罪推定,况且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对立并不全然占据全部。因此,使得办案人员在办案时,无罪推定的观念并不牢固。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加之口供在证据之中的重要地位也使得工作人员对口供的获取也更加迫切。我国刑法虽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追究,有责不追究使得刑讯逼供无后顾之忧,反而更加肆意。

(二)现实层面的原因

大量的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基层,而基础办案民警资源有限,时常有治安联防队员的参与。治安联防队员大都从社会招聘而来,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专业素质的缺失是必然的。刑事案件的侦破对证据的依赖性极高,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犯罪手段也日新月异的进步。仅仅依靠原来的人力侦查极大减损了办案的效率,也不利于案件侦破准确率的提高。

(三)认识层面的原因

由于长期以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赋予他们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在未判定其有罪之前往往已经当其是真正的罪犯来看待。长此以往,造成了民警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地位的差异悬殊,民警往往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来显示自己的权威地位,此时往往显得犯罪嫌疑人不敢言、不敢怒。

三、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一)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1.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强迫其自证其罪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虽然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但并不彻底,如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规则并没有体现出来。无罪推定原则以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为基础的,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有着重大意义,因为它从根本上保障了被追诉者的人身权利。

2.确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应确立全面、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言词证据一律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一律排除。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角度,进一步的细化,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真正体现出应有的价值,将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彻底排除,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

3.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制度

确立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侦查人员从第一次传讯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律师,且将委托的律师的姓名、单位通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提前通知辩护律师,律师在能看见讯问现场但听不见讯问内容的讯问现场外守侯,发挥律师在侦查活动中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刑讯逼供行为。

4.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

这种分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小刑讯逼供发生的可能性。在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辖的时候,尽管看守机关和预审机关是两个部门,但他们同属一家。如果把看守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由于司法行政机关不是一个办案部门,它负有对在押人员的人身保护职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

1.加强法律素质的培训

目前部分警察还存在着为了破案而采用刑讯逼供的心态,因此要加强侦查人员的法律培训,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改变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态度,摒弃错误的执法思想。

2.提高侦查人员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侦查工作要求每位刑警既要保持旺盛的精力、坚强的意志,又要有敏锐的感觉和缜密的思维,这都要求刑警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为此,一是采取轮休制度,争取让办案人员在有限的时间里得到最好的休息,二是逐步提高只差人员各种能力,以克服心理压力。

(三)落实检察院的监督机制

由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途径只有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种,所以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刑讯逼供行为,检察机关就无从监督了。因此,应该扩大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如询问犯罪嫌疑人时派员监督,真正履行监督职能,而不能成为一句空话。侦查活动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才能够真正的保障人权,实现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牛云飞.《论刑讯逼供及遏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库,2007年.

[2]周国均.《严禁刑讯逼供若千问题探讨》.《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

作者简介:

么玥(1992.9~),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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