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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探析

时间:2024-06-05

摘 要:初查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程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大作用。职务犯罪初查是我国检察机关在査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实践中形成的一项制度,并随着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实践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其法律地位,但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设置初查制度既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实施立法相关规定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证据适用

职务犯罪初查是我国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一个重要阶段。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犯罪。职务犯罪初查对于保障人权、保证案件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法律对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职务犯罪初查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更加凸显。

一、我国職务犯罪初查的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这里虽然没有严格使用“初查”字眼,而表述的是“审查”,但这条规定的实际含义却正是在立案前对线索材料的初步审查。对职务犯罪初查比较全面的法律规定是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该规则在第八章第一节专门命名为“初查”,并用了15个条文对初查进行了规定。初查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相对规范的过程,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探索、积累总结出来的办案经验和成果。正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对初查这一程序没有明确的定义,从立法层面上对初查的概念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以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初查本身的合法性及其性质等问题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现实中也存在着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相脱节的情况。

二、职务犯罪初查证据的适用问题

由于职务犯罪初查原则上属于诉讼程序启动前的非诉讼行为,尽管侦查部门在职务犯罪初查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并在实施上可以取得非常有价值的书面证据、物证等证据材料,但在初查过程中可以收集哪些证据材料,证据材料的形式上面的要求及收集需经过何种程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导致在收集证据时因为没有明确的程序性要求,使得在初查阶段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同时收集证据过程中的不规范也容易导致证据的质量不高,影响之后的立案及之后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有时为了强化证据的证明力,要将取得的初查证据材料进行转化,重新固定证据,这样做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其本身的合法性也值得怀疑,因为原则上非法证据不能通过转化变为合法证据。

三、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完善

对初查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初查获取的材料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等问题的异议,导致作为职务犯罪立案前重要步骤的初查陷入了困境。从职务犯罪侦查的实践来看,初查对于迅速发现和揭露犯罪,为立案和侦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的重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对初查的广泛使用也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并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因此,我们应当坚持把初查作为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进一步明确初查的法律依据和诉讼地位。

1.在立法上确立职务犯罪初查程序

当前,由于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不明确,权力配置不清,职务犯罪初查期间证据效力存在争议,从而造成检察机关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增添了诉讼成本,影响了司法效率,同时也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因此,在立法上确立职务犯罪初查程序,并将职务犯罪初查作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纳入刑事诉讼程序显得十分重要。将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确立其合法性,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职务犯罪初查做出明确规定,并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即将职务犯罪的诉讼程序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变为“初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陈光中教授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的第159条设计了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这充分说明,将职务犯罪初查合法化是刑事诉讼法律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必然方向。

2.在司法上完善职务犯罪初查程序

检察机关可以就初查做出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制度规定,明确统一的初查程序标准和初查工作操作规范,统一初查过程中的证据形式及初查措施手段的标准,以解决不同检察机关在初查工作过程中因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而造成的混乱局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74条规定,“根据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建立信息共享与传递机制。目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利用网络信息、新闻媒介的宣传报道等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或者在职务犯罪初查中收集涉案信息显得尤为重要。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职务犯罪相关信息共享和快速传递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稳健的运行机制。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监狱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工商、审计、税务、金融等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以及移动通讯、联通、电信、铁通等其他因行业特点而拥有特殊信息的机构建立信息快速传递机制,以保证检察机关能及时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并保证检察机关在初查中及时、顺利地收集涉案线索和资料信息。

第二,构建部门协助机制。一是委托调查制度,即检察机关介入纪检监察、行政执法对有关问题的联合调查,结合初查需求委托有关机关代为调查;二是协助调查制度,即检察机关在初查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邀请举报人、可靠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协助调查;三是咨询制度,即检察机关在初查中遇到的有关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可向有关执法机关、社会机构或者个人咨询。

参考文献:

[1]苏云.贿赂犯罪侦查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杨书文,韩耀元.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与司法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姜焕强.论初查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J].河北法学,2005(1)

作者简介:

任宣霖(1994.7~),男,贵州六盘水,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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