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摘 要:“南京虐童案”随着法律的介入,媒体的曝光而不断发酵。被告人李征琴以被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终结。而本案最为引人争议的在于李征琴不认为自己犯罪,自己只是在教育孩子。有人认为刑法的手的确伸得过长,父母教育子女的事情不该由国家公权力介入。针对着传统朴素的法律观念与现代法律价值的冲突,本文试做浅显的分析与说明。
关键词:朴素法律价值;刑法可预测性;谦抑性
从微博曝光,引起网民关注。到司法程序启动,至最后法槌落下宣判。历时半年有余的“南京虐童案”终于走到了它自己在法律上的尽头。代表国家,人民意志的法律判处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刑期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然而本案的判决却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法律的价值判断是按照刑法典,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进行的,并不代表社会舆论的评判。裁判结果一出,社会中,网络上对其褒贬不一。一方观点认为,被告行为过于残忍恶劣,应当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而一方则反驳道,如果法律连家庭之事都要管,那么不知道哪次稍不注意,自己在气急打孩子时就会被国家判刑,被法律与那些杀人放火的人同等看待为犯罪。如此则人人自危。双方各执一词,难分难舍。而笔者从这则新闻中想到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健全及先进程度往往是从这些看似小事中反映出来,而一个社会各方面,各领域的法律观念也可以从中衡量出来。这则新闻如一把标尺,丈量着国家的法治文明,丈量着媒体的职业责任,也丈量着每个人心中的公平正义观。同时这则新闻也反映出了在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朴素的法律价值观念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儿真正理性的法律价值判断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因此朴素的法律价值观距离国家法律价值还有很远的距离。
古代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与现代法治融入引进:中华文明灿烂五千年,法制最为漫长文明发展中的重要部分,历来为中国人所称道。秦科唐律,在当时领先于世界。而中华法系更是自成体系,发展了千年。然而发展时间长并非是好事,中国古代的法制不仅将先进的文明带给了我们,同时将那些封建过时的观念也带给了我们,经过了千余年的沉淀,深入我们的骨髓,难以遗忘。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的养母在宣判后连续大喊四声不服,不在少数的网民在观看新闻后替其喊冤。我想正是这种“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想法在作祟。古时父母对犯错的子女可动用家法,轻则鞭笞杖打,重有剥皮挫骨。这些残忍的方法也正是古代等级森严下,注重伦理秩序的产物。因此在当时的法制下,律法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伦理秩序,保护统治者的地位,维护伦理纲常。而随着西方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理性法律价值的传入。导致中国古代秩序瓦解,但封建思想仍有残留,因此当法治文明引入中国后,成文法典替代了习惯法。罪刑法定,犯罪构成替代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国家通过立法将国家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而用法律价值的判断替换了原有的朴素法律价值观(道德评价判断的观念)。而目前中国的法治仍然是两种判断标准混杂在一起的,并未完全剔除封建的东西。因此还处在过渡转型时期。
刑法的可预测性问题:被告张征琴要说最怨的地方并不在自己被定了罪,判了刑。而是在自己明明是出于好意管教子女,只是因为行为过分而被国家判刑。而根据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她也的确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让许多网民喊冤的地方是张征琴并不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到底有没有触犯到刑法,犯不犯罪。我们总不能在做什么事情前都要先翻遍中国的所有法律再做事,这是对每一个公民应尽义务的苛求,是不现实的。而真正的问题在于人们心中普遍的法感情,朴素的法的价值判断是与现实中法律所不吻合的。对于杀人放火等自古以来就是伤天害理之事,被认定为犯罪是法律和法感情都认同的。而对于 剩余的家庭暴力,虐待,以及本文讨论的故意伤害。人们心中朴素的正义观与法律的价值是否还是吻合的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就需要我们在我们心中的法与现实生活中的法建立起一座合理有效的桥梁。也就是让我们的刑法面对公民是可预测的。而这种可预测性又引出了下面的问题即伦理道德和法律之间在调整人们行为上的边界在哪里。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说家庭之事往往公权力是不好介入的,甚至不能介入。而在本文的案例中被告对孩子的“教育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了犯罪。这样做究竟合不合理,法律是不是管的过于宽泛。最高法、公安部等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包括:民政部门将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被虐儿童;由教育等部门依法起诉,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意见》也给出了“改悔机会”,让监护人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而在本案中只是简单的剥夺监护权吗?处在当今文明社会中,家长依然教育孩子还秉承着古时等级观念,将孩子视为低自己一等且必须服从的“物”这样做显然是过分的,孩子不是家长发泄泄愤的工具,教育方式有多种,以下手过重为由面对着伤痕累累的孩子,这显然是借口!刑法并不是相管家务事,而是如果行为超过了家庭的与社会的边界,行为就应当被社会评价,被法律评价。而在本案中被告将自己的养子打成一级轻伤,已经不是家庭规范可以拘束的了,该行为对社会产生了危害。因此法院管辖,法律评判是正确的。
刑法的谦抑性应当被关注。“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马克昌教授在《危险社会与刑法谦抑原则》一文中明确写道:“谦抑原则是近代刑法的根本原则”。谦抑性原则贯穿于定罪量刑的各个部分。通俗的讲,刑罚是在民事侵权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后最后一道救济防线。应当尽量慎用,能不用尽量不用。因为刑法的残酷性,不可逆性,以及前科报告制度等对一个人影响甚大。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已经超出了普通的民事家庭法律关系,达到了刑法调整的程度,但是鉴于其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尽管本案已经有了其最终的结果,但是中国法治的发展还在继续。只有将法治一以贯之,用法律的价值来审理裁判案件,国家和社会才会朝着良好的方向运行下去。路漫漫其修远兮,从朴素的法律价值观到理性的国家法律价值判断,我们作为法律人还有很长的路上下求索。
参考文献:
[1]指2015年4月4日的虐童案件,现已审结.
[2]《唐律》,《大明律》皆有类似记载.
[3]参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1月1日实施.
[4]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
[5]马克昌.《危险社会与刑法谦抑原则》.
作者简介:
刘天宏(1994.5.27~)男,吉林长春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参加过校科研活动,理律杯模拟法庭赛队员,获季军。并获第四届全环境国模拟法庭大赛亚军,法学兴趣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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