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黄锐 陈婷婷
摘 要:在现实中侵犯大学生实习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对侵犯大学生实习权益行为的分析,明晰了侵犯大学生实习权益的行为类型,提出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
大学生实习是高校教育的重要环节,在我国立法没有对大学生实习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下,对实习的法律关系的界定不清,对实习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区分不明,造成大学生实习活动得不到合理的制度规范,大学生实习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一、侵犯大学生实习权益的行为类型
实践中,侵犯大学生实习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实习单位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克扣、拖欠、拒付实习报酬或不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报酬;拒签书面实习协议或劳动保障协议书;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实习期;故意延长工作时间;指派实习大学生从事推销等杂务而不给予其足够的技能训练等。实践中,许多实习单位根本不考虑实习生缺少安全生产经验,甚至不提供基本的安全生产防护装备和措施,导致实习生的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经常发生。
(2)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的非法职业活动。一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实习工作为名,骗取大学生的中介费。
(3)学校的侵权行为。包括:消极或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实习学生权益受损;以实习名义强制学生从事无偿或廉价的劳动等。
二、侵犯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原因分析
第一,由于实习岗位供求关系严重失衡, 实习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 实习生的待遇相当有限,不少用人单位也是把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实习期间有的实习单位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使实习生的安全卫生未得到应有的保障。被侵权的实习大学生要维权,只能通过民事仲裁和诉讼的司法途径,但打官司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花费不菲的诉讼费用让大学生“望而却步”;同时,實习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缺乏维权意识和勇气。实习期间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使得一部分学生在受到侵害后,较少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并未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第二,现行法律对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不足。其一、从教育法角度,在教育法律领域,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 ,实践中对实习的管理较为混乱。现有的大学生权益保护方面的办法、通知的出台和实施虽然建立了一些实习的管理制度,如实习合作协议制度、安全保障制度等,明确了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有利于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办法》和《通知》仍属于政策层面的倡导,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原则上的指导意见,操作性不强。在已有的这些文件中,适用范围上也不统一,大多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没包括高等院校在内的所有院校。因此,在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不能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途径去维权,这显然也不利于实习学生的权益保护。其二、从劳动法角度,大学生实习并没有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实习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之中并没有包括相应的劳动权利。实习行为很难用劳动法来约束和评价,没有法律上认可的劳动者身份,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工资与工作时间等方面的侵权行为,就无法获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实习生不能享受劳动基准的保障。其三、从民法角度分析,依据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学生应当对实习单位、高校的过错进行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其四、从社会保障法角度,对于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也存在立法的空白。
三、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为了确保大学生实习活动的有效实施,有效保障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从立法和司法上综合考虑学校、大学生、用人单位及政府等行为主体的各自诉求,形成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协调统一的大学生实习制度与实习权益法律保障机制。
(1)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救济机制。在实习活动中,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的劳动权益更需要法律关注和保护,这关系到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笔者主张,应当以保障大学生实习的合法权益为重心,同时关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适度平衡,在保护实习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用人单位的利益保护,从而促进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一是完善实习侵权违法犯罪的刑事处罚机制。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将一些严重实习侵权行为犯罪化。二是形成实习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衔接机制。实施实习侵权违法犯罪的行为人除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外,往往还应当承担民事或行政赔偿责任。三是建立实习侵权司法协调救济机制。尽快制定仲裁制度,通过刑事和解程序使实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侵权一方给予受侵权一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时恢复被害方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预防实习侵权违法犯罪的发生。
(2)完善相关大学生实习的教育行政和劳动法律法规。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大学生实习条例,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带薪实习活动,规定带薪实习学生的最低报酬标准、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的权利等各项权利。如果出于权宜之计考虑,如果近阶段时期不能出台统一性的大学生实习立法,可考虑在司法中适当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将带薪实习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规范大学生带薪实习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相关劳动纠纷问题。
(3)健全政府、高校、实习单位管理和服务制度规范。①加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职能。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规范带薪见习制度,明确各方主体的权益义务;不断规范就业市场,完善兼职市场管理制度,健全中介市场制度建设,规范大学生带薪实习中介服务等,为大学生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②完善高校管理和服务体系。高校要设立职业指导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必要的职业发展指导,提供心理辅导及相关的政策咨询;建立实习维权服务中心,开展劳动维权法制教育等。③规范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强化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实习岗位信息,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规章,规定企业必须与带薪实习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书,明确自身义务。
参考文献:
[1]曹培东,李文亚.论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多重性[J].煤炭高等教育,2006(6)
[2]舒圣祥.见习制可能加剧大学生就业的“廉价化”[J].农村.农业.农民,2006(7)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