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冯雪格
摘 要:随着我国信息化时代的不断深入,电子商务已成为当今社会必不可少的技术应用手段,已在我国人们的日常工作与生活中被广泛使用。而欧盟电子商务法的制订与出台,更加丰富了电子商务法的内容,虽然在部分功能上达不到消费者的隐私利益、道德利益方面的平衡,但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和有力保障。本文将针对欧盟电子商务法中的消费者重大利益保护问题作出讨论,以期为实现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提供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欧盟电子商务法;消费者利益;权益保护
近年来,消费者作为我国的社会主体,其在社会活动中出现的利益问题也层出不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问题因此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已成为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在我国电子商务法中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仍然存在问题,而随着欧盟电子商务法的提出,为我国电子商务法的不断完善提供借鉴意义,下面根据欧盟电子商务法的内容及在哪些方面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借鉴进行阐述,为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理论依据。
一、欧盟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欧盟电子商务法并没有固定的、完整的概念。造成欧盟电子商务法在国际中缺少明确性概念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自出现至今如仍然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尚未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性概念;另一方面,在欧盟等国家,电子商务还未作为一条法律存在,只有在某些政策性文件中,为实现电子商务的发展目标,为电子商务提供明确的法律环境,使电子商务活动更加规范化。因此,电子商务法在某种程度上在欧盟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1]。在其内容上主要有两方面,将其具体划分为,相关B2B(企业对企业之间)法律关系条例和相关B2C(企业对个人之间)法律关系条例。其中欧盟法对于B2B法律条例与之相关的内容包括相关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以及认证方面、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问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关于B2C法律条例相关的内容主要有关于电子商务对于消费者重大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法规,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即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消费者受教育权、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的权利、保护消费者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的权利以及对于其自身安全的保护、消费者对于司法救济的享有权等。其中关于B2C法律条例中电子商务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权即本文要进行深入讨论的内容。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分析
就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而言,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仍受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而存在较多的问题。首先,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在我国并非十分完善,我国相关部门对于电子商务法的构建与实施仍受一定因素的限制,其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伴随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因此对于电子商务法并没有过多的关注;其次电子商务法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一定限制,我国相关部门虽然对电子商务法进行相应的规章条例的设定,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电子商务并没有较为明确的概念和范围,由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最后电子商务法主要是保护消费者重大权益的法律法规,而目前由于其自身的多种局限性,无法真正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2]。
三、欧盟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重大利益保护
(一)消费者公平贸易的权益保护
1.电子商务的指令
电子商务指令主要是通过带动消费者积极参与电子商务销售,从而保证内部市场商品流通以及资金、人员的流通目的。电子商务指令同时还提出进行商品销售的商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价格详情、销售厂家地址、公司网站域名、消费者对于此商品购买的评价等内容以及必须标明购买商品前的某些特定信息,某些需要技术操作的特殊产品告知客户如何操作、消费者能够了解到购买商品的合同及商家营业执照副本等。电子商务指令在对外领域的民事和司法等方面也由相关举措,包括对于消费者在司法以及司法文件进行跨国服务的不断完善,对于民事案件判决方面的执行和认可;制订和完善成员国之间法律法规上的冲突以及對于某一区域的管辖权的统一原则。
2.远程合同服务指令
远程合同指令要求在对其使用过程中不可以减少消费者须知的相关信息。如,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商家要为消费者提供证明商家身份的资质条件以及产品真实价格和产品的某些特殊特征等;同时维护消费者的撤销权,即良好的交易原则为前提,消费者在提出退货或换货后,商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证明,在消费者提出退换货的7天内,商家对消费者提出的退换货原因核实后要及时有所动作行为。同时远程合同服务指令规定,保证消费者的支付环境安全,禁止恶意向消费者发送诈骗性网址和信息,避免出现消费者支付卡受到欺诈行为[3]。
(二)消费者隐私权益的保护问题
1.电子隐私指令
电子隐私指令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通过公共通讯设备进行的网络发送、储存、中转、接收等操作,在发送邮件时发送者必须通过对文字、数字、图像等信息的验证,其中如短信息邮件、多媒体邮件以及电子留言邮件等,而电子隐私指令的使用能够从根本上禁止自动呼应设备、传真等在没有得到接收者同意的情况下实现通过的作用。
2.保护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
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是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问题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电子商务的隐私指令规定,保护私人资料是否进行处理的隐私权利,在此过程中,身体、心理、精神、社会、文化等更应被注重考虑。其次,规定对于私人资料必须通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对个人资料进行非法性破坏或非鉴定性披露[4]。
3.义务性法律指令
非合同的义务性法律指令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禁止违反个人隐私和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权利,如有此种现象发生,应到当地法院就地正法。
(三)对消费者道德权益的保护问题
法律中多数缺乏对道德的宽容,但在欧盟电子商务法中,对消费者的道德权益保护方面有了相关维护与计划,由此可见,此举是法律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首先对促进网络安全使用的提出相关计划,建立成员国之间的网络通讯线路,并使之保持通畅、建立成员国之间的行为准则,并加以执行、加强对网络的宣传及普及,让未成年人、儿童等社会群体了解并熟知网络对于日常生活的便利以及相关危害;其次,对于未成年人和人类尊严的保护问题进行维护,采取合理措施阻止商业性活动对不利于未成年人和儿童的相关影视、视频等的控制以及暴力、色情对于儿童的危害;其三,社会服务维护条款规定,禁止种族、性别、国籍、信仰等的歧视行为,维护成员国之间的权利[5]。
四、欧盟电子商务法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借鉴
欧盟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为我国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提供了科学的依据。目前欧盟电子商务立法框架已出台部分相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消费者对于欧盟电子商务的信息。其需要借鉴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其一是支持自助,其二是对有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人员进行惩罚性的损害人赔偿制度,其三是对受到权益损害的消费者提供实质性的保护和相关的赔偿机制[6]。
五、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进步与国家综合国力的日益提升,欧盟电子商务法以其独特的价值在我国日渐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对欧盟电子商务法的概念进行阐述,对我国电子商务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进行分析,同时从消费者公平贸易的权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益的保护问题以及对消费者掉的权益保护问题等对欧盟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重大利益保护进行探讨,并提出欧盟电子商务法能够被借鉴的地方,具有实际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刘益灯.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J].政治与法律,2009,03(05):20-26.
[2]刘益灯,谭泽林.论欧盟电子商务法中的消费者重大利益保护问题[J].消费经济,2009,01(03):91-94.
[3]郭鹏.国际电子商务诉讼管辖权统一中的利益冲突——基于美国与欧盟的立场[J].太平洋学报,2009,02(08):17-24-82.
[4]李佳.电子商务法中消费者权利的保障[J].网络法律评论,2001,03(00):38-55.
[5]庞敏英.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5,01(07):148-153.
[6]高富平.从电子商务法到网络商务法——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定位的思考[J].法学,2014,05(10):13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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