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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的客观化和推定规则的类型化

时间:2024-06-05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这些旨在为环境公益诉讼“松绑”的制度建设,实际上并未真正打开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公益类诉讼呈现出环境事故及纠纷高发、频发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低发之间的背向。本文旨在通过引入环境污染造成环境本身损害的客观归责理论和架构人身财产权益减损的综合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以解决环境污染过程中存在的污染与生态破坏之间纷繁复杂的难以理清的关联性。

关键词:环境责任;客观化;类型化

一、环境侵权的归责分析

一般情况下,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侵权事实和因果关系。然而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一个风险社会的发展阶段,具有社会功能的法律必须尊重社会的这种价值选择,对之做出反映,这种反映的主要变化体现为责任的客观化。责任客观化涉及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只要求损害事实即可,若发生大规模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真伪难辨,那么则由污染企业承担生态恢复的责任。若具体侵权人也无法明确,那么损害由全社会承担,主要是通过建立污染企业强制责任险、环境商业保险和公益的基金会来达到分散环境风险于全社会的目的。第二种突破因果关系的情形是只要实施环境污染的行为,并且达到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利益的程度,那么不管是否造成了損害结果,行为人都要承担危险责任。

1.淡化复杂的因果关系有利于正义和效率的实现

现代社会里,完全不在人的控制之下的物质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使得风险更加隐蔽,科学背后的利益因素也控制着风险合法化的过程。但是现代法律制度在责任认定上要求提供的是有统计显著性的证据。只要在科学的界定过程中,在统计上做各种各样的手脚,便可以掩饰这种因果关系,以规避自己的责任。

2.淡化因果关系有利于对风险的控制

在风险社会下,《环境法》中因果关系不宜作为必要构成要件。很多侵权案没有具体受害的主体,仅有侵害环境的行为。

3.淡化因果关系为公益诉讼扫清障碍

环境品质具有公共品属性,同时又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性物质基础,不能也不应属于任何个人或团体。社会义务面前人人平等,是实现环境法律责任方式的社会化拓展,是风险社会中风险共担的产物。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将利益进行了门捷列夫周期表式的详细分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风险社会下,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使得个人,社会中间层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显得尤为重要。

4.淡化因果关系有利于《环境法》功能的变迁

《环境法》应彰显“弱势主体及弱势利益”的倾斜保护功能,防止法律自觉或不自觉成为“强势掠夺弱势的工具”,扭转目前——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强势地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状态,以实现失衡利益的矫正与衡平。

5.淡化因果关系有助于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淡化因果关系可以让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成本迅速内部化,克服市场的失灵,恢复帕累托效率,避免“公地悲剧”的出现。同时,这种制度化预期也可以让企业把环保支出当成投资,从以前的应付转到主动考虑,让低效的政府管制克制自己的扩张。

二、环境污染致人利益减损责任的范式分析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侵权人具有法律上的可责难性,承担法律否定性评价的逻辑和基础,只有符合这些指标体系,我们才能让其承担责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承担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多因一果和一因多果的情况,其确定较为复杂。

1.环境污染致人利益减损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类型化

鉴于风险社会中个人因素一般难以从工业生产的复杂体系中被分离出来,在危害与个人因素之间建立条件关系的努力很少能成功,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或者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应综合运用疫学说和比例规则说。

疫学上的因果关系准则是指某一因素与相应疾病之间的关系无法得到科学证明时,只要根据统计和观察能够说明二者存在疫学上的高度盖然性时,即肯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成立。该学说使因果关系的证明变得容易,有利于对公害的赔偿。疫学因果关系只能适用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在这类污染案件中,污染环境行为对一定区域内的居民或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了危害。由于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难以用现代科学技术予以证明,因此适用疫学的因果关系论。

但是该理论在涉及财产损害或者多因一果等因果关系问题时就会失灵,为了弥补疫学因果关系的缺陷,在财产损害和个案赔偿的案例中,有介入因素和原因力竞合的情况下,应运用比例规则学说。比例规则说应用于原因力竞合或者有介入因素等导致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案件,根据侵权行为人对受害者造成损失的原因力的大小,来认定其承担责任的比例。该理论是按照对因果关系的心证程度、比例性地决定赔偿额的见解,根据因果关系存在的盖然性程度认定赔偿额的一种学说。在案例中运用时,原告只要提供可能性的一般因果关系的证据和个体有暴露于某一污染物的情形,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2.环境污染致人利益减损的因果关系证明标准

原告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说,而侵权人的证明标准则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层次。优势证据说指的是只要原告的证据相对于被告提出的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具有盖然性优势时,便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原告的证明责任相对被告而言要轻得多。与此相反,当推定的因果关系成立后,被告若要推翻则要排除合理怀疑,否则就不能阻断因果关系而必须承担环境侵权的赔偿责任。

三、结语

蓝色经济作为国家层面的战略已经正式确立,其作为科学发展的制度化表现不仅是对粗放发展模式的超越,也是对牺牲环境GDP至上思维的消解和置换。然而脆弱的环境一再提醒我们,我们的环境权保护制度尚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法律必须供给制度以约束剑拔弩张的利益相关方。一般侵权中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但在当今风险社会下,对于环境本身损害应该实行责任的客观化,而环境致人损害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应采纳因果关系规则和比例规则。

参考文献:

[1]邹雄.论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J].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10.

[2]钭晓东.生态文明、风险社会与环境法功能进化[J].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10.

[3]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商务印书馆,1984.

作者简介:

张梦瑜(1997~ ),女,汉族,山东烟台人,学生,大学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和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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