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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问题探究

时间:2024-06-05

黄泽南

摘 要: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失信行为带来的危害和影响也受到更多的关注,近年来我国企业发生的失信行为给公众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地沟油问题、三聚氰胺奶粉问题等,也暴露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相对落后,而现实情况也决定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本文从民商法角度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展开探讨,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进而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商法;问题;完善对策

1民商法的信用特点

1.1进入市场的先决条件

在交易中,信誉高者会有很大的优势。现如今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只有高资质的企业才能在大型工程项目中获得竞标资格。由于缺乏信用发生恶性事件屡见不鲜,并使公众的神经不断被刺激,因此,应当创建一个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让市场环境得到净化,树立人们优良的价值观。

1.2信用的评估性

如果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需要贷款,可以凭借信用程度进行贷款,创造企业自身的财富。使用货币能够衡量企业的信用。公司的信用在合并或者转让的过程中需要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参与评估作价。企业经营者如果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声誉,应当赔偿被侵犯者。

1.3信用的可量化

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权衡双方利益时就是诚实信用的原则的体现。实现双方利益平衡其实就是平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这样才能使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信用体现了企业资产和资本状况,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公平公正执行,民事主体才能够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用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义务。

2民商法中体现的诚实信用

第一,在《物权法》中应用该原则。诚实信用是《物权法》在建设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一,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这样能让信息实现公开的建设,能够对权益人开展保护。其二,善意取得在该项制度上的体现。其三,在相邻权上进行体现。能对不动产所有权进行延伸,或者是对其开展限制。第二,在《债权法》中应用该原则。在《债权法》体系建设中,诚实信用这一原则主要在四个方面产生作用。第一个方面是对合同义务进行有效的扩张。为了能够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求,对保护范围进行有效的延展,也对合同义务进行相应的拓展。第二个方面是情事变更原则。该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是在合同出现变更或者是解除合同上就需要诚实信用这一原则,能够让法律建设更加完善。第三个方面是对归责原则进行规定。在出现侵权时可以将诚实信用原则所呈现的功能进行发挥,以此对侵权原则进行有效的利用,需要使用社会道德和法律規定。从这两个层面的规范对其进行约束,可以对价值进行有效的判断,能够对责任归属进行有效的、公正的判断。第四个方面是对合同履行变更以及解除等方面进行一定的规定。该原则对合同进行一定的约束,需要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权利进行严格的遵守。同时,双方不得随意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除或者变更。

3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

3.1对个人的意义

信用体系更多的指社会经济活动中默认准守的准则与原则,遵循“信用” “诚信”原则,以交易公正性为目标构建信用体系,对自由、透明化经济环境的创建极为有利。相对消费者来说,必须工作收入稳定、信用度良好,才可以获得一定的信贷额度,也才能提升自身生活水平。作为消费者,信用体系的构建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及时进行维权。同时作为个体成员,信用体系的构建对个人未来的工作、生活和信贷等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3.2对企业的意义

信用体系建设对企业来说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企业来说必须保证企业信用良好、内控制度完善,才可获得定额贷款。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企业需要面对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与其他企业、个人等之间的业务网络,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就体现在这些方面,银行会在信贷业务等方面对企业进行信用考核,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网络也要确保企业的信用度,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的营利。

3.3对政府的意义

相对政府来说,健全的信用体系对创建与维护政府形象非常有利,有助于提升政府内部工作效率,避免发生内部腐败。若信用体系保障不健全,那么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就极易受侵犯,进而扰乱交易市场。所以,创建与完善信用体系,同时构建有序、规范的经济市场,从而使不同个人或者经济组织的和谐平等交易得以实现,此为民商法主要目的。综上所述,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核心就是确保交易安全。

4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构建依据有待完善

结合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4条,学理上可以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民事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险法》为强化诚信原则的立法意图更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自愿、守法等原则独立规定,可见在法理上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被确认。又如《合同法》第6条与第42条中对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关规定,理论上而言,就当事人在社会活动中不论是行使权力,还是履行义务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若有违背《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的行为,则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证券法》第4条中同样体现出了该条原则,要求双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民事法中的重要性。就此可知,信用原则中多数原则在民商中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承认和运用,在保护民事活动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并未在相关法律中进行明确定位,尚存不足。

4.2信用原则作为最高行为准则地位不足

不论是《债权法》还是《物权法》均涉及到了信用原则体系,该体系的建立直接关系到了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的发展,于民商法中建立与完善信用体系不容置疑。然而,纵观当今的法律法规针对信用体系并未达成统一。语义说、立法者意志说、双重功能说、一般条款说等观点的出现,与立法序位中信用原则的优先性并未得到突出,信用内容落后于时代发展实际需要等方面密切相关。我国每年在逃废债务、合同欺诈、产品造价、“三角债”等原因导致对方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更进一步提示了建立信用原则与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5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措施

5.1强化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诚信

诚实守信一直是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的标准与原则,并且民商法在法律中对诚实守信具有明确的规定,强调对于诚实守信的坚决执行与建设。民商法自身能够很好的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加强其中的诚实守信,可以更好的提升民商法的实际操作性与有效性。基于当前现状,强化诚实守信原则主要在于以下方面:其一,合理划分民事活動以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各类民事活动中,双方在享受义务的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二,基于《宪法》的基础之上不断强化地方商法,进而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以引导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其三,基于公开化和透明化原则,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同样如此。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及时将民商法信用体系相关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布,不仅可以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而且利于提升社会大众对于法律权威性的认可以及对政府的认可。与此同时,诚实信用的信用体系建设能够提升民商法的执行与操作,更好的实现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权利与义务,提升民事活动的责任,完善司法制度,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同时诚实守信还能加强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可操作性。

5.2强化信用权在民商法中的建设

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权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在建设中应当将之独立出来。通过设置独立的信用体系立法机构,进而结合国情现状以及信用权的特点,形成全新型立法权与人格权,使信用权从众多民事权利中独立开来,进而赋予企业与个人更多的法律权利,同时利于丰富社会经济活动。信用权的建设,在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同时更起到了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的作用,也即通过建设信用权的具体内容,进而赋予了社会经济中的企业与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的保障,是使之融入社会经济中的又一条件。基于信用权的建设,民商法的控制力度得以进一步提升,将民事活动限定在了民商法的具体规定之中,降低了民事活动超出民商法规定范围内的概率,也即降低了信用违法犯罪事件发生的概率,社会整体信誉度也势必有所提升,向着良性方向发展。此外,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因此加强其中的信用权,能够更好的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完善相关的制度约束与执行能力,适应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这样的措施对我国的社会发展来讲具有重要的作用。

5.3创建企业信用体系

保护好良好信用是企业现阶段发展最需要做的,例如有些企业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出现失信行为,使得社会中不断有违规行为出现,因此消费者在选择的商品的过程中不再轻易相信该企业的产品。

6结语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中必需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意识就是信用,在经济和法律活动中互相信任的前提就是具有良好的信用,信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为了使社会发展更加稳健,应当创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对诚信引起高度重视,并且使市场中的信用体系更加健全。

参考文献:

[1]王琳琳.论私权及其体系化[D].吉林大学,2017.

[2]姜新东.人格权的理念与制度构建[D].山东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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