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摘 要:法学类社团作为一种公益实践类社团,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专业性。随着高校社团的发展,法学类社团成为社团组成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各种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救助站在高校中纷纷成立,在学校学生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因为学校的重点发展学科、对社团的支持力度、法学专业背景实力的雄厚与否等因素都会影响法学类社团的发展。目前我国高校法学类社团发展参差不齐,其活动质量也有高有低,法学类社团的发展困境以及前景问题是值得重视和思考的。
关键词:法学类社团;困境;出路;发展
高校社团作为学校文化的重要载体和学生实践的第二课堂,在高校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社团,顾名思义,是兴趣爱好相同的学生为了实现共同目标,满足个人需求,按照一定的章程组成的学生组织,法学类社团同样如此。1977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加重要,法学逐渐脱离以前所依附的政治学,成为一门真正独立的学科。当下,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上日程。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寻求法律帮助也日渐成为当代高校学生甚至全体公民应该具备的素质。
法学类社团作为一种公益实践类社团,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专业性。随着高校社团的发展,法学类社团成为社团组成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各种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救助站在高校紛纷成立,在学校学生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因为学校的重点发展学科、对社团的支持力度、法学专业背景实力的雄厚与等因素都影响了法学类社团的发展质量。目前我国高校法学类社团发展参差不齐,其活动质量也有高有低,法学类社团的发展困境以及前景问题是值得重视和思考的。在提倡发展素质教育,丰富学生生活的教学理念下,全国各大高校纷纷成立学生社团,法学类社团作为其中的一个分支,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暴露了自身的不足。
一、高校法学类社团的存在价值
1.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必然走向
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条例中第一章第八条指出: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高校法学类社团作为有法学专业背景又有实践活动支撑的组织,在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有利于提高公民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目前,社会上多存现在这样一种现象:人们法律观念淡薄,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人选择默默忍受或者通过“武力”手段“伸张正义”,而不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法学类社团起到了桥梁的作用,有利于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推动高校法学课程发展,有利于学生尽快融入社会工作
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以课堂授课为主,穿插进行法律实践,囿于学生课程繁重,社会实践机会少等主客观原因,法律实践阻力较大。所以,法学学生的课程学习集中在教室,加上法学课程抽象深奥,理论概念晦涩难懂,就造成学生对法学学习失去兴趣。不能更好地参与其中,缺乏机会体验真正的法律工作,单纯停留在纯理论中的学习,使法学学习不能达到熟练应用的目的,甚至连基本的法理知识也掌握的含糊不清。高中毕业之后只有十八九岁的本科生直接进入专业法学的学习,没有相应的知识背景,学习起来本身就比较吃力。这种现象从侧面推动了高校法学类社团的建设,也刺激了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国家的司法考试可以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来形容,充分说明了国家对司法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的严格程度。这种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法学生,想要通过从业资格考试难度就很大,就算是通过了资格认定,在工作岗位中经验不足,需要长时间的磨合才能胜任,对社会的法制建设产生影响。
3.有利于带动高校社团建设
法学类社团作为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理论性强、实践性强的社团代表,在高校社团中具有独树一帜的地位,“牵一发而动全身”,法学类社团的建设有利于加强和其他社团,学生会等的合作交流,突破传统思维的禁忌,打破社团特定的传统。
二、法学类社团发展中存在的困境和困难
1.法学类社团法律地位模糊、学生法律援助专业主体资格缺失
学生无法直接参加诉讼,而高校法学类社团的主要参与人又是学生这一群体,这是其最突出的一点不足。学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资格证书,致使即使法学类社团的成员有专业的法律背景,但他们在实行真正意义的法律援助时缺少资质上的证明,和一般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的普通大众无异,导致法学类社团成员在办理案件时无法享有专业律师的权利,使得理论和实践被直接隔开了。虽然社团成员亲身体会案件性质,但也仅限于理论的准备阶段而非理论的实际应用。
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高校中的法学类社团仅仅是学校社团大环境中的一个,缺乏独立的主体资格,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出庭资格,在很多案件中使得前期的准备工作前功尽弃,打击了社团成员的积极性。
2.模式化管理体系,缺乏有序制度保障
据调查研究可以发现,高校法学类社团发展呈现模式化的状态,大多依托于学校团委,在学校社团联合中心的直接组织下,分属于各学院团委负责,但其主要负责的任务集中于法学系,很少有法学类社团直接隶属于司法部门的直接管辖之下。这种模式下,法学类社团的设立成为了实际意义上的为了完善学校社团体系的一种形式,缺乏社会上真正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出现了社团发展不平衡,内外部运作沟通不通畅的问题。
法学类社团通常隶属于学校的内部机构,例如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其制度混乱不完善。社团内部没有明确的分工,所有的成员在有活动时集体对活动负责,全员上场,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整个场面乱成一团,效率低下。
就法学类社团的特殊性质而言,这种层层递进的管理模式和由上到下层级明确的特殊体系,为法学类社团活动的开办带来了不小的阻碍。法学类社团开办的活动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比如说针对今天发生的一个法律事实需要开办一场模拟法庭审判辩论赛,为了达成这样的目的,先抛开相关辩论人员的确定、辩论材料的准备和事实依据寻找等因素,单就活动审批时间、地点就要耗费很长时间,从系到学院再到學校,层层下来,这场辩论赛的实效性就大不如前了。所以说这种模式化的管理程序对法学类社团而言,从活动的开办到未来的发展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3.社团成员专业知识缺乏,指导老师空缺
法学类社团虽然作为一个学术型专业型的社团,但是会受到学校或者地区法学学科发展的限制。举一个很常见的例子,在很多理工科的高校,法学作为少有的文科专业之一,与汉语言、广播电视学、行政管理等文科专业划分到一起,组成一个学科划分大而杂的文科学院,没有单独的法学院,也缺乏充足的法学系教师。法学被作为学校的非重点学科对待,招收的专业学生少,法律学习只是按照大纲式的概括性模式进行,缺少有针对性地培养。这些方面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法学类社团专业性的减弱。
社团通常会有一名或几名指定的指导老师,法学类社团也不例外。但从现状来看,老师教学任务繁重,科研项目等工作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时间,老师不是不想指导,而是时间上不能协调,况且社团的活动主要是在学生负责人的组织下开展的,学生的时间和老师的时间在协调上也具有很大的难度。法学系师资力量不足,一个老师要担负很多课程的教学,教师在某一领域的专业性也不够突出。虽然凭借教师的知识储备,指导一个社团的日常活动绰绰有余,但是在进行大型专业活动的咨询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不便之处。
4.活动经费不足
经费是支撑一个社团开办活动、进行宣传的基础,但是高校社团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学校对各个社团经费的总体支出是有限的,作为法学类社团这种表面上看起来不需要搞科研买设备,所以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的社团来看,经费不足成为一个大的现实问题。事实上,一般的高校面临这种情况时大多选择内部消化,选择限法学类社团的发展,因为毕竟属于非营利性的援助机构,其对高校总体上的发展作用相对较小。经统计发现,法学类社团的资金支出主要集中在聘请专业人士开展讲座、进行指导和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其资金的开销数目是不小的,为了社团能正常发展下去,法学类社团通常自寻出路,在社团下面下设外联部,发动自己内部成员出去拉赞助,通过寻找赞助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权衡下来发现,通过这种途径获得的回报与自身的付出是明显不对等的,学生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和自身视野的局限性,多数只能采取挨家挨户去小商铺内寻求赞助的办法,耗费时间长,投入人力多,但效果却不明显。通常也就能得到商家赞助的几百元等为数不多的赞助,而且对方提供赞助并不是无条件的,他们会要求社团在活动中以一定的方式为其宣传,实际上这种宣传活动是带有为难性质的,不仅大大加大了成员在组织活动时的工作量,从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活动专业性的韵味,带来了功利的色彩。
三、法学类社团的出路
1.加大对法学类社团的资金扶助力度
加强学校对社团经费的重视,学校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社团进行公开招标,以一年或者两年这样完整的时间段为期限去帮助法学类社团寻找一个长期稳定的赞助商。可以在活动的横幅、服装上注明商家信息,以这种宣传形式代替以前花费大量时间人力物力这种类似于发传单的宣传。这样不仅可以为社团提供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也节约了活动筹备时间,为活动更好的开展留出更多的空间。
建立财务处,负责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所需经费的申请、使用、报销的独立机构。保证正常活动经费的及时到位,同时要监督资金的使用,保证成员争取使用活动经费。
促进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结合自身优势,开办品牌活动,吸引投资。增强社会对自身的认可。
2.公益活动注重善后,避免“一次性”公益服务
法学社团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通常时效性不长,大家对活动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活动筹备期间,而对于活动结束之后的实际效果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也是导致成员热情逐渐降低的重要原因。进行后续关注,落实奉献精神,将社会责任感贯穿其中,这些措施不仅可以增强社团整体和参与者之间的联系,而且也是培养社员组织管理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增强自信,关心他人,服务社会的本领的途径。
这种带有后续手段的追踪活动,更加通透的落实了活动的真实目的,也使得具有针对性的法学社团有更长远的发展前景。
3.高校法学类社团之间联合互动,共同发展
中国高校法治宣传联盟为高校的法学发展做出了突出的示范作用。大学生应探索法“禁未然之前”、法治天下的新道路。法学类社团也应该秉承这一思想,国家富强、依法治国的共同梦想而奋斗。大学生应汇聚高校力量,统筹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活动。俗话说“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仅仅依靠一个项目小组中的几个人、一个社团的几十个人来实现法学类社团的发展等同于不可能。只有当全国的各个高校、高校学生社团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联盟组织,把力量汇聚一处,理想才有实现的可能。
4.加强专业指导,理论实际相结合,增强活动趣味性
将模拟法庭、法院旁听、法律推理活动相联系,在严肃的法律实践中增加趣味性。法学类社团与应与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交流关系,带领会员前往法院进行旁听,这是社团社会化的体现,让活动不再局限于校园内,将活动范围拓展到社会。通过旁听庭审来感受司法的严明庄重,明白只有切实遵从社会共同体规则,确保守住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才能使人生不走弯路。法院旁听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树立了法院的司法威信和公信力,是一堂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课,有利于提高法律素养。也增强了法学类社团的存在感以及社会责任感
5.建立健全社团内部奖惩激励制度
从社团的长远发展状况考虑,需要加强对内部成员的考核,筛选出集专业性、纪律性、创新性于一体的合格成员。根据成员的平时表现,社团内活动的而参与程度,再加上专业知识的考察,对优秀者以及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参与活动不积极、对社团发展不关心的成员提出警告、批评等处分。实行“末尾淘汰制”,保证社团内部良好的工作氛围。
综上所述,高校法学类社团在形式或者实质上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高校应和社团之间加强交流,合力而为。使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社团综合实力增强等方面得到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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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杜晓(1997~ ),女,本科,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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